各有关单位:
    现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 号)中有关问题,补充告知如下:
    一、关于对发改办财金[2013]957 号文“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 5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 2011 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二、关于自查报告的签署。完成自查后,自查报告由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于核查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对单个发债申请企业出具核查报告,也可对多个发债申请企业出具一份核查报告,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对多个发债申请企业出具一份核查报告文件的,请提供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