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业务。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存续期间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时,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认真核查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二、公司债券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条款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日期披露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调整票面利率条款与回售业务相关的,发行人应于回售申报起始日前至少披露三次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
三、发行人根据调整票面利率条款下调票面利率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票面利率条款为无异议表述时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仅包含“调整”、 “上调或下调”等无异议表述的,发行人可以下调票面利率,同时受托管理人应至少在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披露日
(以下简称利率调整公告日)的 5 个交易日前,就本次票面利率向下调整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核查,并向
本所提交正式核查意见。
(二)票面利率条款为“调整”及“加调整基点”时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为“ 调整” 及 “加调整基点”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至少在利率调整公告日的 5 个交易日前发布拟下调票面利率相关公告,说明本次拟下调票面利率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后,发行人可下调票面利率。受托管理人应在此公告发布前,就本次票面利率向下调整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核查,并向本所提交正式核查意见。
(三)票面利率条款包含“上调”、“提升”等向上调整含义时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包含“上调”、 “提升”等向上调整含义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全体持有人同意通过后,或取得全体持有人书面形式同意后,方可下调票面利率。如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票面利率条款存在理解分歧或前后矛盾时
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存在理解分歧、前后矛盾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提前发布拟下调票面利率相关公告,投资者对本次拟下调票面利率存在异议的,发行人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全体持有人同意通过后,或取得全体持有人书面形式同意后,方可下调票面利率。如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