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贯彻廉政建设各项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防范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要增强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企业债券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提高对企业债券工作中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企业债券工作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切实确立债券工作勤勉、尽责、高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完善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存续期监管等各项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内部责任制度,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四)研究建立发展改革系统企业债券网上受理和审核系统,着力推进债券发行审核标准、流程、环节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五)定期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廉政风险点排查与梳理工作,检查评估各项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内部防控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七)企业债券工作应自觉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债券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贯彻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依法廉洁行政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切实贯彻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依法行政,营造企业债券工作风清气正的环境。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好债券发行工作,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保证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选聘中介机构。
(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不得自行设定业务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内开展业务。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企业债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确有必要沟通情况的,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公开接待。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发行审核效率,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五)加强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工作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和内审责任制。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债券的正常发行销售行为,不得帮助他人购买债券。
三、严格监管,规范发行人发债工作
企业债券发行人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融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公开、公正选聘各类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切实防范偿债风险。
(一)发行人选聘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其中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二)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及宴请等。
(三)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主承销商一般不得有偿聘请中介类公司或个人作为债券发行的顾问或咨询方。确需聘请的,需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聘请的必要性、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以及付费标准等。
(四)发行人不得与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签署根据发行审核批复时长确定中介服务费率的协议。
四、加强自律,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各类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严格遵守债券市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真实、审慎、公正地出具专业性意见。
(一)中介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中介业务。
(二)企业债券应以规范的簿记建档等公开竞价方式发行,主承销商不得随意配售债券。
(三)信用评级公司不得以高评级招揽客户或“以价定级”。
五、加强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以及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对债券发行工作中出现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廉洁行为,要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领导均应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债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由于制度不健全、领导监管检查不得力,致使有关工作人员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责成该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受理或批复有关发债申请。
(三)各类中介机构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业务相关资格。
(四)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债券从业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发现中介机构涉及不正当竞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执业原则以及后续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有关情况。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网上)信访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债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68504515。
信访网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www.ndrc.gov.cn)“网上信访”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