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明确了在自律监管过程中可对证券公司实施检查等监管方式,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可采取“暂不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措施。作出上述规定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前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发布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专设章节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切实压实证券公司责任,督促证券公司在开展公司债券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及监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本所在自律监管过程中,可对证券公司采取检查、要求其开展自查等监管方式,或者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采取“暂不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措施。
    二、《上市规则》和《挂牌规则》第 6.1 条规定,上交所在自律监管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证券公司实施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或者要求证券公司就相关事项开展自查或者核查。相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哪些情形,具体如何实施?
    答:相关自律监管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是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业务违规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是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且尚未结案;
    三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决,证券公司尽职履责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
    证券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或《挂牌规则》第 6.1 条等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自查,或者对证券公司开展检查。在证券公司进行自查或者本所对证券公司开展检查期间,本所仍可以受理其承销的债券发行申 请,自查或检查结束前不予出具上市(挂牌)条件确认文件。在措施期限方面,以自查或检查结束为限,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但证券公司被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且尚未整改完成的,则以整改完成为限。
    三、《上市规则》和《挂牌规则》第 6.3 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则、与本所签订的证券上市协议或挂牌转让协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暂不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措施。相关措施适用于哪些情形,具体如何实施?
    答:相关自律监管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是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业务违规被多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是证券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尽职调查,开展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受托管理等业务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决,或者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情形;
    三是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证券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本所根据《上市规则》或《挂牌规则》第 6.3 条,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采取“暂不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该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申 请,或者暂停办理其已提交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上述自律监管措施自何时起实施?
    遵循市场化、法制化原则,本次监管问答明确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约束措施及实施程序,相关自律监管措施自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在本监管问答发布之日前存在上述自律监管措施适用情形的(以相关决定、裁定、判决等出具日或相关机关立案日为准)不予溯及。
    即日起,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中说明其是否存在本监管问答明确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