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主体资质是否存在特别要求?
答: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一般主体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为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投资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等,主体评级为 AA+以上。
2.发行人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3.发行人应当是所属地方政府设立纾困计划的参与方,且以适当方式获得所属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可,认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所属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批复文件、相关会议纪要或其他认可方式等。
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融资、缓解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流动性压力。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纾困基金的,相关纾困基金原则上应当由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主体出资,不得向社会资本方募集。
2.募集资金运用不得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 号)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是否可以与其他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
答: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可以与其他品种公司债券同时申报,但需明确各自的金额及用途。
四、深交所对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申报发行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深交所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支持作用,对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实行即报即审、专人对接、专项审核等支持措施,提高审核效率,为支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营造良好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