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管辖区,甚至在不同的管辖区内部,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也大不相同。本节介绍典型的监管程序所涉及的步骤,并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制度进行比较。

典型的监管过程中的步骤,从监管的需求到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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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明感知到的需求。规章制度的制定是针对所感知的需求。对需求的认识可能来自许多方面。例如,可能会对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要求政府对金融市场中明显的缺陷(如消费者保护不足)作出反应。投资行业内部的力量,如游说团体,也可能试图影响监管者,使其制定有利于其或其客户利益的规则。监管的制定可能是出于对未来需求的预期,主动制定;也可能是针对丑闻或其他问题,被动制定。
  2. 法律权威的确定。监管机构需要有监管的权力。有时,不止一个监管机构具有权威性,可以对同一认知需求做出反应。
  3. 分析。一旦确定了需求,监管机构就要进行认真分析。监管机构应考虑可用于实现预期结果的所有不同监管方法。可能的办法包括强制和/或限制某些行为,规定某些当事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征税和补贴以影响行为。分析还需要仔细权衡拟议法规的成本和收益,尽管收益往往难以量化。换句话说,治疗的成本是否比疾病的成本高?监管会带来成本,包括雇佣人员和构建系统以实现合规性、监督合规性和执行监管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这些成本增加了监管机构和公司的持续运营成本等。一项规章可能会有效地导致预期的行为,但考虑到与之相关的成本,它的效率非常低。在一些国家,监管者在制定监管时明确考虑到本国金融服务业(包括投资业)的竞争地位。
  4. 公众咨询。监管机构经常会就拟议的法规征求公众意见。这种公众咨询使那些可能受到法规影响的人有机会就成本、效益和替代方案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提高最终法规的质量。一部法规在通过之前可能会经历几轮提案、咨询和修订。
  5. 采纳。监管机构正式通过该法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发布指南、常见问题(FAQs)、工作人员解释和其他文件来澄清正式规则。公司或个人如果不遵守这些发布的公告,就会有违反法规的风险。
  6. 执行。监管机构需要执行法规,受其影响的人也需要遵守法规。有些法规会立即生效,有些法规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阶段实施。因为公司有义务遵守相关的新法规,所以需要监控监管机构的信息,并根据任何变化采取行动。有时,监管机构会就新法规直接与公司联系,但并非总是如此。
  7. 监控。监管机构对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以评估他们是否遵守法规。监管活动包括对公司的例行检查、对投诉的调查,以及对特定活动的例行或特别监督。例行检查可以检查是否符合净资本要求和保护客户资产等项目。监管机构可以检查公司是否制定了合规程序,以及公司是否实际遵循这些程序。监管机构还可能制定了接受和调查有关违规行为的投诉的制度。他们还可能对某些被禁止或要求的活动进行监控。例如,监管机构可能会例行调查在宣布收购前的所有购买行为,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内幕交易。
  8. 执法。一个管理制度要想有效,就必须具备查明和惩罚违法者的手段。惩罚措施包括停止令和罚款、收费和和解。对个人而言,惩罚还可能包括吊销执照、禁止在投资行业工作,甚至判处徒刑。监管行动造成的声誉损失,即使个人没有被定罪或处罚,也会对个人和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9. 纠纷的解决。当市场出现纠纷时,一个公平、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可以提高市场的诚信声誉,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开发出了一些机制,为解决争端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方法—通常被称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机制通常使用第三方,如法庭、仲裁员、调解员或监察员,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可能比诉诸法院更快、更便宜。
  10. 审查。随着技术和投资行业的变化,法规可能会变得过时。因此,一个好的监管体系要有定期审查法规的程序,以确定其有效性和是否有必要进行任何修改。

虽然监管的制定往往涉及刚才概述的程序,但监管的制定可以不那么正式。有时,监管者会发布非正式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可能不具有书面规章的正式法律地位,但会影响规章的解释和执行。例如,执法官员可能会决定,以前可以接受的做法已经变成了滥用,并开始为此对个人和公司进行制裁。这种可能性是个人和公司应该保持高于法律最低标准的道德标准的原因之一。

监管制度的分类

个人或公司遇到的监管类型将影响他们如何应对和遵守。各国对规章制度的分类方式可能不同,因此,了解规章制度的类型很重要,特别是如果你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运作。
监管制度通常被描述为 “基于原则 “或 “基于规则”。在以原则为基础的制度中,监管机构制定了广泛的原则,投资行业应在这些原则下运作。这就避免了法律上的复杂性,并允许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原则进行解释。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为投资业参与者提供了明确性和法律确定性。然而,现实世界的监管制度通常是这两种类型的混合体。例如,美国的监管通常被描述为基于规则的监管。其中一项规则是禁止内幕交易。然而,該規則並無就內幕交易作出法定的定義—美國法律的廣泛反欺詐條文規定,任何類型的欺詐或操縱行為均屬違法,因此,有關的檢控是根據該條文進行 的。同樣地,英國的規管通常被形容為以原則為本,但有些規管(例如對信用社的規 管)卻非常詳細。

监管制度也可以设计为 “以业绩为基础 “或 “以披露为基础”。在基于优点的监管中,监管者试图通过限制向投资者出售的产品来保护投资者。例如,监管机构可能会决定某项对冲基金产品的风险很高,只能提供给符合某些标准的投资者。对冲基金的投资通常仅限于拥有一定资源和/或投资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基于披露的监管旨在确保的不是投资是否适合投资者,而只是确保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了所有重要信息。以披露为基础的监管背后的理念是,掌握适当信息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判断一项投资的潜在回报是否值得承担风险。

再次,现实世界的监管环境往往是这两类监管的混合体。例如,虽然美国的监管大多以披露为基础,但美国的监管者有时会对披露施加额外的负担,并限制那些他们认为缺乏价值、高风险或不甚了解的产品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