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基本结构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1)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如未成年人与其父母)。
(2)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叫“意定代理”。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1)行为性质上,可以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含有意思表示。

  1. 根据意思表示之有无判断哪些行为适用代理制度: | 行为类型 | 举例 | 是否适用代理制度 | | —- | —- | —- | | 法律行为 | 买卖、租赁…… | 以意思表示为必要,适用代理制度 | | 准法律行为 | 民事诉讼行为以及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 | | | 事实行为 | 创作行为 | 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不适用代理制度,但可以适用“委托”,请见下文分析 | |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打扫屋子 | |

  2. 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的要求:

    1.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2. 代理人应独立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应受领第三人向其作出的意思表示。

(2)适用范围上,部分法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二)代理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委托与代理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委托中的事务可以含有意思表示,也可以不含有意思表示。其中,前者可以构成代理。
  2. 委托本身仅有双方关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如果构成代理,则产生三方关系。
  3. 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如果构成代理,则应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2.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如证券公司替客户买卖股票。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代理 行纪
名义 被代理人 自己
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
有偿性 有偿、无偿均可 有偿

3.代理与传达

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代理与传达之间的区别在于:

代理 传达
意思表示的主动性 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传达人只负责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
行为能力 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 不得代理实施 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二、委托代理(★★)

前已言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

(一)委托代理的基本特点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以委托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为前提。委托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则是单方法律行为。

1.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 委托人(即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委托合同订立、授权中均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当然,受托人(即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授权的具体形式

  •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例如《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
  • 此外,须特别注意的是职务授权。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1.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由上述法条的表述可知,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2.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产生两方面法律后果:

  1. 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为该情况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属于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2. 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1.无权代理的类型

  3. 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4.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5.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前已言及,无权代理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相关具体规则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中已有初步介绍。在此进一步说明如下问题:

  6. 在无权代理导致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追认。

  7. 如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相对人因此遭受损失,其损失承担涉及两种情况:
  • 相对人善意: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 相对人恶意: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无权代理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的前提(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2.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例如:
    1.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2.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 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同时满足上述4项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