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其届满之后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届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会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债权人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一)债权人依然享有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二)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诉讼程序中,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提出抗辩的主体。诉讼时效抗辩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 提出抗辩的时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三)债权人不丧失实体权利

  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 | 起算时点 | 期限 | | —- | —- | —- | | 普通诉讼时效 |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 3年 | | 最长诉讼时效 | 权力被侵害 | 20年 |

上述“普通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均就一般情况而言,此外,法律对于特殊情况还规定了特别的诉讼时效(教材称之为“长期诉讼时效”),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情况下,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可见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须满足3个条件:

  1. 有请求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2.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受到侵害;
  3.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此外,法律对于特殊事项还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具体如下:

1.特殊类型债权的诉讼时效

起算时点
附条件/附期限 条件成就/期限届满之日
约定履行期限 清偿期届满之日;约定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未约定履行期限
1. 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
1.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1. 否则,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 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诉讼时效

情形 起算时点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

3.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和中断;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延长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止比较易于理解,适用于债权人“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情况,其效果是: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并在导致中止的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1.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债权人因以下情况不能行使请求权:

  1. 不可抗力(洪水、泥石流……);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提示:

    •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 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1. “停”: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续”: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

    提示: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

通俗地说,债权人去“催账”,或者债务人“认账”,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与“续命6个月”的中止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宛若“新生”:原来是3年,中断之后再计算3年。

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1)债权人“催账”,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情形 具体情况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到达对方;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并到达对方;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或依约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法定媒体上刊登主张权利的公告;> 提示: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 |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①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③权利人向“公检法”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 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②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
④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⑤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

(2)债务人“认账”,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除了直接同意履行之外,还包括以下“变相承认”的情况:
①义务人请求分期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
②义务人提供担保;
③义务人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3)其他。以下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
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④债务转让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
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1)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
①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是一个时间点(如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函件),则从该时间点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②如果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程序,则在相关程序终结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自诉讼程序终结时重新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和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另作约定的,约定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原则上,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info 问题:请求权与形成权有何区别?
解答:民法通说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四类。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介绍。抗辩权也在上文中出现过(“诉讼时效抗辩权”)。至于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可作如下简单理解:

  • 形成权的权利人“自己说了算”。例如:

①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熊孩子行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单方面追认或者不追认,并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②可撤销法律行为中,撤销权人可以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并使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 请求权行使之后需要别人配合。

例如,张三欠李四100万元,李四作为债权人,可以请求张三还钱——这就是李四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情况。此时:
①如果张三配合,还了100万元,那么请求权的行使获得了权利人理想的结果;
②如果张三不配合,赖账不还,请求权的行使就像“泥牛入海”一样,权利人只能转向国家权力请求帮助。 ::: :::info 问题: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解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一对相似的概念,简言之,二者的区别在于:
(1)诉讼时效往往适用于请求权,其届满后,请求权并不消失,但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2)除斥期间往往适用于形成权,其届满后,形成权消失。具体而言,二者的比较可见下表: ::: |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 —- | —- | —- | | 适用对象 | 债权请求权 | ①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②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请求权(如受遗赠权) | | 期间性质 | 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 不变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延长 | | 届满效果 | ①实体权利不消灭,义务人获得抗辩权;
②如义务人不主张抗辩权,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则 | ①实体权利消灭;
②法院查知除斥期间届满后,可以主动宣告相关权利消灭(注) |

:::info 注:
请注意这句话的理解。以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为例:
(1)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法院不得干预;
(2)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查知该情况后可以主动宣告相关权利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