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有两个特征:
1.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或者说,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通俗地说,“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内心想要产生、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通过他人可以获知的方式“表示”出来。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辨识

本章第一节提到,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意思表示”就是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关键。
2.2 民事法律行为 - 图1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说明 举例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委托代理的撤销、
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合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结婚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决议(注)

注:
作为一种重要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在性质上与合同行为存在区别:
(1)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
(2)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例如,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主要决定公司本身的事项。

2.有偿、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说明 举例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3.要式、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说明 举例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 票据行为(以一定的格式为必要)、融资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必要)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

4.主、从法律行为

为了理解上的便利,我们在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中讲解主、从法律行为的区别。相关解说请见该章第四节“合同的担保”中有关主合同、从合同的内容。

5.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为了理解上的便利,我们在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中讲解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别。相关解说请见该章第二节“物权变动与公示公信原则”。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以上介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知识,就“意思表示”本身,大家还须注意如下事项: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中,“表示”可以是明示或者默示。
(1)原则上,行为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包括口头、书面等形式。

形式 含义 举例
口头形式 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当面交谈、电话交谈
书面形式 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 合同书、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2)特殊情况下,允许行为人以推定、沉默等形式实施意思表示。

形式 含义 列表
推定形式 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 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具有购买物品的意思
默示形式 行为人没有以积极的作为进行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代替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①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提示:特殊情况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民法典》第484条第2款)。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a.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b.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c.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为什么遗嘱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解答:在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不要被二者的字面意思禁锢住,而要注意二者生效的条件不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大致遵循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即可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出即可生效。假设张三立下遗嘱,死后遗产由李四、王五继承。在遗嘱到达李四、王五之前,张三就不幸病逝。此时,如果遗嘱还未生效,张三岂非死不瞑目?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即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无相对人”指的其实是该意思表示无须到达相对人。

提示:并非所有单方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类型 生效时间
有相对人 以对话方式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以非对话方式 一般情况 到达相对人时(例外:特殊的承诺)
数据电文 进入特定系统/知道或应知进入系统/依约定
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完成时
以公告方式 公告发布时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后,意思表示未曾生效,而非失效。

提示:“要约”是一种典型的意思表示,其既存在上述“撤回”的情况,也存在“撤销”的情况。相关说明请见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民事法律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存在。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即在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即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情况下,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具体情况在后文详述。

生效的3个条件:①有能力(民事行为能力)②真性情(真实意思表示)③守法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这三种状态均属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瑕疵。

1.法律行为无效

(1)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可以发生其他法律后果。
须注意,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①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点是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后文将会提及,可撤销法律行为被做出后,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但无效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就是无效的。
②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这一点是无效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如果被拒绝追认则不能生效,如果被追认则可以生效。但无效法律行为无论有没有人追认,均无效。
③绝对无效:无效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可撤销

(1)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

①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
②欺诈。
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
③胁迫。
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④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提示:“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之后有两种走向:
a.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时无效;
b.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提示:与之相对比的是,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②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行使,这意味着:
a.撤销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
b.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撤销权的行使。
提示:与之相对比的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违法行为更严重,无论当事人主张与否,人民法院都可以在发现相关事实情况后主动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对此也无权干预。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即无须相对人同意)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遵守如下规则:
①行使主体:教材提及,对于欺诈、胁迫导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
②行使方式:诉讼或者仲裁,换言之,仅凭当事人的通知不能达到行使撤销权的效果。
③行使期限:
a.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因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而异,具体如下:

事由 期限起点 期限长度
重大误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90日
欺诈 1年
显失公平
胁迫 胁迫行为终止

b.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1)导致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主要事由。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既非纯获利益,又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熊孩子行为”);
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狭义的无权代理)。

(2)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效果。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本身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的意思表示生效后,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
②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导致效力待定的事由 “熊孩子行为” 无权代理
追认主体 “熊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追认期间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
默示的推定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后也自始无效,但这里的“无效”仅指不发生当事人追认的法律效果,并不意味着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其可能的法律后果有:
(1)民法范围内,恢复原状(请见【典例研习·2-26】)、损害赔偿、清理条款(例如仲裁条款)的保留。
(2)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一)概说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核心区别是:“条件”未必会满足,但“期限”一定会到来。

(二)附条件法律行为的重要问题

1.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可作为法律行为条件的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具备下列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否则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而非条件。
(3)仅指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3.条件成就的判断

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当事人不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况作出下列特殊规定:
(1)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