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币性短期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生产车间工人薪酬)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薪酬)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薪酬)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的薪酬)
在建工程(工程人员的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带薪缺勤(★)

带薪缺勤应当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一)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一般是未享受带薪休假的当年),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例如,在2×21年确认了带薪缺勤100万元并计入管理费用,假定此带薪缺勤权利只能向后结转1年。2×22年只有80%员工享受了此部分权利,则未使用部分20万元(100×20%)应冲减2×22年的管理费用。

(二)非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在职工未缺勤时不应当计提相关费用和负债。企业应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职工享有的带薪权利,即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不单独做账】

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一)确认条件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1)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二)金额能够可靠估计条件

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产生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2)该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如果企业预期在职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该利润分享计划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利润分享计划属于职工薪酬,并不属于对所有者分配,所以,不能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是对所有者的分配,应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四、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职工福利的计量应以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职工薪酬,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需要说明的是,准则中并未提及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但是,在考题中如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告知税率,则需要将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计量金额中。

(一)以商品作为职工福利

核算时点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 以外购产品作为职工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此处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二)将房屋无偿提供职工使用

核算时点 自有房屋 租入房屋
提供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累计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等
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三)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核算时点 在购买商品协议中规定了最低服务年限,且职工提前离开需要退回部分差价 未规定购得商品后的最低服务年限
购入住房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向职工出售住房时 借:银行存款(职工支付的金额)
长期待摊费用(差额)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借: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贷:固定资产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长期待摊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