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法上的物(★★)
(一)物的特点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 有体性:我国物权法所指的物仅指有体物(“看得见、摸得着”),不包括无体物。此外,以下均不属于我国物权法中的“物”:
(1)行为。行为是债权的客体。
(2)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如电脑程序)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3)权利。权利一般不作为物权的客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具体请见本章第六节中“权利质押”相关内容
- 可支配性:
(1)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如日月星辰。【海域属于“物”】
(2)不为人所需的,一般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如汽车尾气
- 动产: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举例: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举例:桌椅板凳、机器设备、汽车船舶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
-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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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可替代物: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寻常的图书、粮食等】
- 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的物【名人字画等】
该分类仅适用于动产。其区分的意义在于: (1)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用同类物替代履行,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2)交易客体为不可替代物时,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消耗(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粮食、金钱等】
- 非消耗(费)物:不符合消耗物定义的物【桌椅板凳】
该分类仅适用于动产。 消耗物在(按照其一般的用途)使用了以后,不可能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因此,消耗物的使用人一般就是所有权人。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可分物: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米、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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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物与从物
主物: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性作用的物 【对于房屋,钥匙是从物;对于电视,遥控器是从物】
7.原物与孳(zī)息物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
天然孳息:往往由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牛生的崽、鸡下的蛋、栗子树上掉下的栗子等】【归属:一般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法定孳息:往往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归属: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1.定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示: ①“收益”是指收取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②“处分”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前者如毁损某物、改装某物,后者如抛弃或转让所有权。
2.特点
- 支配性: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 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绝对性: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外的任何人,故又称“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所有权】
- 他物权(限制物权):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提示: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般由所有人之外的主体享有,构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设定在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从物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教材提及,物权法律制度有三项基本原则,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称“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原则(或称“公示公信原则”)。其中:
(1)“公示公信原则”在本章第二节的“物权变动的公示”部分加以介绍;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在本章第三节的“共有”部分加以介绍;
(3)“物权法定原则”在本章第六节的“动产质押”部分加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