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 图1

一、法律规范

(一)什么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其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二)上哪找法律规范(★)

上哪找法律规范?在法条里找。换成更加规范的书面语言,“法条”应称作“法律条文”。
上哪找法条?在法律法规里找。“法律法规”是一个泛指的说法,更正式的表述是 “规范性文件”。
(1)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文字表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在此基础上,还须注意:

  •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要素,如法律原则等
    •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个法律条文里就蕴涵着“绿色原则”这一“法律原则”
  •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可能一个法律条文规定多项法律规范,也可能多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同一项法律规范
    • 《民法典》第675条完整的内容是:“借款人应当按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可见,除了“欠债还钱”之外,《民法典》第675条 还规定了其他法律规范

(2)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
(3)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载体。

📌法律条文是表,法律规范为里,二者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3种

1.以行为模式为标准

类型 解释 举例
授权性规范 规定“可以做什么” “可以……”“有权……”“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规定“必须做什么” “应(当)……”“(必)须……”“有……义务”
禁止性规范 规定“不得做什么” “不得……”“禁止……”

2.以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调整为标准

类型 解释 举例
强行性规范 不允许行为人调整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任意性规范 允许行为人调整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以内容是否确定为标准

类型 解释 举例
确定性规范 内容确定 绝大多数法律规范属于确定性规范,在此不加举例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内容不确定,由某主体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条:……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准用性规范 内容不确定,适用其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31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四)法律渊源(★★):分类6个、效力位阶

1.法律渊源的辨识:中央地方两条线、其他渊源看特点

(1)“中央地方两条线”。

法律渊源 制定主体
中央 地方
宪法 全国人大①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机构②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①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本书中简称“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
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其他渊源看特点”。

法律渊源 制定主体
司法解释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协定②

①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因此,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才是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等判例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②如《联合国宪章》《巴黎协定》。

2.法律渊源的效力

(1)法律渊源的效力位阶。
在效力位阶上,各类法律渊源之间存在以下两条大的线索:
①涉及“部门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②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大家首先要掌握上述大的线索,在此基础上,还须了解以下补充说明的内容:

法律渊源 补充说明
宪法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注意,不能表述成“基本大法”;
1.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
1. 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
1.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典》;
1.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本书中将“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对于法律的补充、修改和解释,须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色:
1.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注意,这与“司法解释”不同,应属于“立法解释”
法规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本书中简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具体而言,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书中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②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③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依照以上第②项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规章 ①规章的制定受到以下限制:
a.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b.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②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时存在两类情况:
a.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b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司法解释 ①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分工是:
a.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b.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如《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五)法律体系(★):7

法律部门 说明
宪法&宪法相关法 宪法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
(1)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宪法相关法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律,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刑法 (1)所有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
(2)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
行政法 (1)行政法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协商
民商法 民法 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商法 公司、证券、破产、保险、票据、海商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专利、著作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 包括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农业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等
社会法 (1)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
(2)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程序法 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其补充);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引渡法是其补充)
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经济仲裁)、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辨识(★)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有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或社会团体的内部关系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都成,其各自的含义是: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等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种类。

分类 说明
自然人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法人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
①事业单位(如公立大学、公立医院);
②社会团体(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③基金会;
④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①特定的机关法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如居委会、村委会)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
①个人独资企业;
②合伙企业;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国家 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在“先来后到”。
自然人从生到死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却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存在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三种状态。
a.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秉持“年龄是主线,上下看条件”的原则,具体请见下表:

年龄 行为能力 其他
[0,8) 无行为能力
[8,18) 限制行为能力 【降格】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
【升格】16≤Y<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行为能力
[18,+∞) 完全行为能力 【降格】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
【降格】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限制行为能力

b.不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请见下表:

行为能力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定代理人的行为
无行为能力 无效 代理
限制行为能力 有效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主要看金额)
效力待定 上述两类行为之外的行为,以下简称“熊孩子行为” 代理、追认
完全行为能力 有效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生共死”。
法人成立时,法人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并终止。此外:
a.法人一般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其行为能力;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但其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2.法律关系的客体

类型 举例
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人类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
货币(即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行为 作为,如运输旅客;
不作为,如保密(对应保密义务)、不经营竞业(对应竞业禁止义务)
人格利益 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智力成果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三)法律关系的类型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它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类 说明
行为 法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 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一般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影响
事件 人的出生
和死亡
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自然灾害
与意外事件
(1)通常自然灾害等可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常成为免除法律责任或消灭法律关系的原因。
(2)意外事件可能导致风险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分配,也可能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免责事由
时间的经过 时间经过可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例如,诉讼时
效的经过将导致债权的效力受到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