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记录:2020.10.23,陕西。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
三、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附件:1. _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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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修订后).xlsx.xlsx%22%2C%22size%22%3A27609%2C%22type%22%3A%22application%2Fvnd.openxmlformats-officedocument.spreadsheetml.sheet%22%2C%22ext%22%3A%22xlsx%22%2C%22progress%22%3A%7B%22percent%22%3A99%7D%2C%22status%22%3A%22done%22%2C%22percent%22%3A0%2C%22id%22%3A%22mfiAy%22%2C%22card%22%3A%22file%22%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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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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