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从5月征期开始,在陕西省开始简并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申报表。
附加税费的申报被并入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中,分别申报;同时消费税申报表发生了较大变化。

申报表相关文件

2012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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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2021年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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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发票,申报,网上办,掌上办,涉税事项事先裁定,首违不罚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2015.0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19029/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批发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卷烟消费税相关政策

2017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7454118/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计税价格,核定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二、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三、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2015.12.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23587/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出口,退货,退回,审批,红字增值税发票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2015.05.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18811/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批发,税率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13.1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466799/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出口,退免税,免抵退,免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 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 视同自产货物 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 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 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 免税 。次月未申报免税的,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
十一、 委托出口 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2.04.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205370/content.html
涉税事项: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申报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 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1.10.27,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56/201110/c1185908/content.html

2009.07.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48/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计税价格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2009.05.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cf/24017.html
涉税事项:卷烟,税率,环节,生产,批发,计税依据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 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 从价税税率 。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 适用税率:5% 。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 批发企业 在计算纳税时 不得扣除 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9.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48/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计税价格,管理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2009.0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6/8/art_1053_13149.html
涉税事项:计税价格,发票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

2009.0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442/content.html
涉税事项:计税价格,核定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 卷烟包装标识 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 应视同 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 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 , 暂不 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仍按照 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1)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2006.03.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83/200603/c119796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征管,征税对象,税率,纳税人,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98/200301/c1207515/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计税价格,采集,核定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全文已失效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 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
第十七条 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卷烟零售价格扣除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和利润核定。卷烟流通环节的平均费用率和平均利润率暂定为45%。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2001.06.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70/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卷烟,税率,计税依据,计税办法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1997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62/content.html
涉税事项: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二、关于 工业企业 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
(一)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 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 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 烟丝 、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 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 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 从商业企业购进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 不得扣除 。

1995.05.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59/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外购应税消费品,扣除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 外购的已税烟丝 、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在计税时准予 扣除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 税款 , 停止实行 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 当期准予扣除 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1994.05.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5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外购应税消费品,扣除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1993.12.28,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50/content.html
涉税事项:计税依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卷烟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 本条失效 )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 扣除 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993.12.13,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5号)

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f5/32685.html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已失效。

1993.12.25,财政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9号)

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7e/32699.html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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