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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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发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发布)

具体政策

2021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减半征收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减半征收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3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489/content.html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2021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6149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补税,退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二、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 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的;
(二)年度汇算需 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 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 的。
三、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 申请退税 的;
(二)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 且 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的。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9450/content.html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948/content.html

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3880/content.html

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528/content.html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缓缴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055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重点内容: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6327/content.html
涉税事项:代扣代缴手续费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2020年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5334/content.html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3463/content.html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462/content.html

2020年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

链接: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szfwj/szz/202001/t20200122_1664092.html
涉税事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免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062/content.html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2019年12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190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xld4ci#oqGop

2019年1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4/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佣金收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次性补偿收入,低价向职工售房,外籍个人津补贴,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3961713/content.html
涉税事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五章 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540/content.html

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1603677/content.html
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435/content.html
涉税事项:专项附加扣除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1/content.html

2018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0533138/content.html

2018年9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8342426/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减除费用,税率表,2018年四季度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306/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全年一次性奖金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