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191231《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255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发票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称各省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同时废止。

191231《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214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残保金
重点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缴费人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适用本公告。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中的SB0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191231《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1/t20200102_3453991.htm
发文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征收标准上限,劳务派遣,减缴政策,免征
涉及税费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重点内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91231《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208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进项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补贴收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191231《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09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191231《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06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191230《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214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捐赠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附件: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91213《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210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欠税滞纳金,临时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破产清算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1207《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123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免报,错误更正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191206《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210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无欠税证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91203《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092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191127《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516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
一、便利企业跨省迁移业务办理。
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
四、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
五、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十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

191114《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998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发票,消费税
重点内容: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191107《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955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信用,修复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3.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191018《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987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191014《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818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
涉及税费种:
重点内容:
一、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并申请文书
(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三、减少材料报送
(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四、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五、更新相关文书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191009《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816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发票,加计抵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缴款书
涉及税费种:征管,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0930《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775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90930《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7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771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办公厅
涉税事项:过头税,组织收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二、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对违反组织收入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增加税收收入的,要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各地税务机关遇到有关方面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组织收入环境。

190926《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国发〔2019〕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787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征管改革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
(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190923《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3731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190916《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697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留抵退税,免税,货运代开发票,建筑服务分包,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备案,限售股买入,保险服务,餐饮服务,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190831《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3643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增量留抵税额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190826★《资源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3608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资源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rpiwnc

190813《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724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报税盘,申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八、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九、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190724★《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534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务证明,发票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税务登记管理
涉及税费种:征管,车辆购置税,印花税
内部链接:
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gt4ew8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xobw77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ogsw1u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rgbuun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重点内容: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三)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190701《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5430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190628《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1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后优惠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190621《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2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190614《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1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预缴,申报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190613《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444661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担保收入,赠与收入,礼品收入,税延养老金收入,适用税目,免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190528《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719518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六税一费,税收优惠,资料留存备查
涉及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90527《关于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海关核销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93号)

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460079/index.html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涉税事项:出口,收汇证明
涉及税费种:出口退免税
重点内容:
为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减少纸质单证流转,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190523《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271951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904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发布,国务院令512号,2019年修订)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ALL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yynimg
重点内容:
(略)

190423★《车船税法》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fdd9a6e763744084b2d4dbefef0b1b54.s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车船税
涉及税费种:车船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poa02y
重点内容:
(略)

190423★《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1d39b3ac29144348a01ffc43212a0b39.shtml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电子签名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xvdrxk
重点内容:
(略)

190410《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5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涉税事项:捐赠,扶贫,货物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190402《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483810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涉税事项:扶贫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190320★《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涉税事项:税率,农产品,分期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加计抵减,留抵税额退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yruozu
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二、纳税人 购进农产品 ,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退税率 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 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 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修改为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 加计抵减政策 )。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
  九、本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

190302★《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9年修订)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5059.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发票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ynn80o
重点内容:
(略)

190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375596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涉税事项:三代手续费,代扣,代收,代征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三、“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手续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1.“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3.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三)支付管理。
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190131《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267438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附件1至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90117《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免征,税率,减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地方政策文件

191112《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上线的通告》(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19/11/12/art_5383_184147.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扣缴客户端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为确保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提高扣缴申报质量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于2019年11月9日上线。
三、2020年1月1日前,原申报密码登录方式继续有效。2020年1月1日将上线办税授权关系功能,办税授权功能上线后,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授权给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只需要通过输入本人个税APP账号、密码或以个税APP扫描扣缴客户端二维码即可登录办理业务。未经授权的,还需输入申报密码,经验证通过后办理业务。
附件: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操作手册

191111★《陕西省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19/11/11/art_15169_124447.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陕西,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wh1rbz
重点内容:
第三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总机构、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或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该机构分摊比例
第七条 当年分摊比例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定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或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营业收入)×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机构资产总额/资产总额)×0.30
第八条 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第九条 总机构在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准确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申报的《分配表》为依据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分别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也可以联合实施纳税评估、税务检查。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由总机构将查补企业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缴纳入库。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的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由二级分支机构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在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50%由总机构缴库。
第十四条 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他管理事项,按照57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执行。

191101《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19/11/1/art_5383_184153.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申报记录查询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日推广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询渠道
(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址:https://its.shaanxi.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查询功能。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anxi.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查询功能。
二、功能概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起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有异议的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登录系统后可通过“陕西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记录、申诉记录查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申报记录查询功能操作手册

190917《关于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陕税公告〔2019〕6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19/9/17/art_5383_184160.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残保金
重点内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启用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不再使用《税(费)通用申报表》。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注意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做以下计算处理: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以该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其他项目按照“填表说明”填报,并结合《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有关“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解释内容填报。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答疑咨询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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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
涉及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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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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