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分析
- 政策变化
- 20060331-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20060331-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
- 2006081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2006081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 20090101-★★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版,国务院令539号)">20090101-★★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版,国务院令539号)
- 20150522-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20150522-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政策分析
外购烟丝用于生产应税卷烟,外购烟丝已缴消费税可以抵扣。申报消费税时如果需要抵扣消费税,按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需要提供购进烟丝的发票抵扣联,具体核实工作由税务机关开展;2015年,按照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文件规定,取消了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这也意味着外购烟丝抵扣消费税实现了“申报即享受”的征管模式。
政策变化
20060331-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
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
20060815-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第二条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20090101-★★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版,国务院令539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0150522-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二)款……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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