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181229★《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gi5glf
重点内容:
(略)

181229★《耕地占用税法》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160368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耕地占用税
涉及税费种:耕地占用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eik0l1
重点内容:
(略)

181229★《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发布)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398714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车辆购置税法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法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bbegx6
重点内容:
(略)

181229★《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4182981/201901/c418362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xcrw39
重点内容:
(略)

181227《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佣金收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次性补偿收入,低价向职工售房,外籍个人津补贴,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八、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8122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396171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五章 后续管理

18122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54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扣缴申报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gvlbgp
重点内容:
(略)

181221★《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自行纳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ablm10
重点内容:
(略)

181219★《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7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预扣预缴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yla0bs
重点内容:
(略)

181218★《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发布)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020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个人所得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yhzhil
重点内容:
(略)

181217《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160367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18121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7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专项附加扣除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181205《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2160368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记录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181205《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053313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五、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内容、开具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181022《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84378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税率,退免税,免抵退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 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 ,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 自2018年11月1日 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180907《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834242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减除费用,税率表,2018年四季度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180831★《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发布)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6730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个人所得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mgn6e8
重点内容:
(略)

180816《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

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808/t20180820_2993764.htm
发文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涉及税费种:财务
重点内容:
  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180813《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3724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发票,纳税信用,退抵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征管
重点内容: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条件、统一修复标准、规范修复流程、畅通修复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纳税信用。 
  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各省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纳税人网上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全程在线审核办结后,完成后续退税。 

180725《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4439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机票代理,拍卖,兼营,安装服务,维护保养服务,补开发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营业税
重点内容:
二、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提供境内 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五、 拍卖行 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 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 分别核算 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 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 补开发票 的,可以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180701★《烟叶税法》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2/c1154486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烟叶税
涉及税费种:烟叶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qagud4
重点内容:
(略)

180615★《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4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4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修订
涉及税费种:征管,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nhpyn7
重点内容:
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1806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727558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nvbdlf
重点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18042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2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dex7mg
重点内容: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180419《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1150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退免税,免抵退,备案,申报,收齐单证,收汇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修改后 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 申报出口退(免)税 时,不再进行退(免)税 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 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时, 不再报送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 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的,应在出口退(免)税 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 ,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 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80410《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223632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资产损失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18040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222562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率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lmn09n
重点内容:
(略)

180201★《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154485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信用评价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pt418p
重点内容:
(略)

№地方政策文件

180615《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18/6/15/art_5383_159916.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我局对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修改《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46号)等16份文件,废止《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税发〔1994〕50号)等149份文件,继续执行《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税二〔1988〕052号)等40份文件。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后文件正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6个文件)
附件2:(修改文件的内容)

  1.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
  2.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陕地税发〔2008〕89号)
  3.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陕国税发〔2009〕88号)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117号)
  5.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6.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7.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8. 《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9. 《下放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0. 《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费)申报表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11. 《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2. 《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13. 《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14. 《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5. 《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6. 《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附件3: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49个文件)
……
128.《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29.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附表》《申报和填写事项说明》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附件4: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0个文件)
……
4.关于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陕税二〔1989〕080号)
5.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陕税二〔1989〕090号)
17.关于统一仓储保管合同印花税征税办法的通知(陕税函〔1992〕091号)
18.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税函〔1992〕276号)
22.关于明确收取集资费等有关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通知(陕国税发〔2003〕280号)
27.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31.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3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4.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35.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36.关于印花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38.《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39.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答疑咨询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链接:XXX
发文单位:XXX
涉税事项:XXX,XXX
涉及税费种:XXX,XXX
内部链接:XXX
重点内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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