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091210《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66/200912/c108640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企业年金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091208《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7620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七、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十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091122《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7578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无租使用,地下建筑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91118《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7572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个人,转租,租金,扣除次序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09111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链接: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0911/t20091124_235827.htm
发文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福利费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qqg21c

090817《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7460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税范围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090729《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4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计税价格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 “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090526《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cf/24017.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税率,环节,生产,批发,计税依据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 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 从价税税率 。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 适用税率:5% 。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 批发企业 在计算纳税时 不得扣除 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090525《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4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计税价格,管理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090525《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

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6/8/art_1053_13149.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计税价格,发票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

090416★《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463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资产损失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cw1n39
重点内容:
(略)

090122《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44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计税价格,核定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 卷烟包装标识 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 应视同 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 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 , 暂不 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仍按照 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1)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090108《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特别纳税调整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gs24zd
重要内容:
(略)

№地方政策文件

№答疑咨询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链接:XXX
发文单位:XXX
涉税事项:XXX,XXX
涉及税费种:XXX,XXX
内部链接:XXX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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