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迁

目前找到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政策文件是1998年前后,现行的文件是2015年出台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财办综〔2015〕154号 ),文件规定: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区别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的 0.8‰ 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2017年,陕西省出台政策,降低水利基金费率,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费率从0.8‰降低到0.6‰,其中国家自贸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降低到0.4‰。
可惜文件出台的晚,因此当时就规定了前期多交款项的抵顶和退费办法。
2019年,陕西省又出台政策,进一步降低水利基金费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费率进一步降低到0.5‰,其中国家自贸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降低到0.3‰。同时,文件也规定了前期多交款项的抵顶和退费办法。
小结一下,近几年陕西省水利基金费率变化是:

年份 费率
2015年开始 0.8‰
2017年-2018年 0.6‰(0.4‰)
2019年-2020年 0.5‰(0.3‰)

额外收获

目前陕西省水利基金征收的基本文件是《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财办综〔2015〕154号 ),但是该文件却是一个有效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 2016年 1月 1日起 实行,有效期止 2020年 12月 31日 。 2012年 11月 12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33号)同时废止。

现在是北京时间2020年9月2日,好像还没有见到陕西省再下发新的水利基金的管理文件,难道又要再来个事后补救的文件吗?

基本规定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2006年12月2日发布并执行。
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8]55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
《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
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财办综〔2015〕154号 ),本实施细则 2016年 1月 1日起 实行,有效期止 2020年 12月 31日。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三)……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7〕102号),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加大收费清理和降费力度
(八)降低我省部分基金和收费标准。……水利建设基金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其中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3号)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四、已按原标准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所属期为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在2018年1月1日之后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费。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费。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7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费业务办理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从当期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中退费,退费办理完成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费金额的,由地税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费。

《陕西省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9〕25号)
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进一步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四、多缴部分的处理。已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或0.4‰缴纳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以下流程予以抵顶或退库。
(一)抵顶。由缴费人提出申请,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时予以抵顶;如果当月抵顶不完的,递延至下月抵顶,直至抵顶完为止。
(二)退库。自2019年1月1日起,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多缴纳的属期为201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的,由缴费人提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多缴费款已经全部抵顶的,则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2)如果多缴费款尚未全部抵顶的,缴费人按照退库业务办理流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退库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原缴款证明复印件和相关文件依据一起由专人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退库,退库办结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3)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水利建设基金当期收入小于退库金额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收入情况顺延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