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政策文件
- 220331《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 220325《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 22032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22032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2032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 22032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2032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220319《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22031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220311★《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22030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220303《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 220303《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20302《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22030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220228《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220218《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 220218《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 220221《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 220208《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220129《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20111《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
- №地方政策文件
- №答疑咨询
№中央政策文件
220331《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410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12.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研究出台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规范,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13.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优化代开发票管理。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15.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
220325《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395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zs4bnl
22032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6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规模,免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324《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85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22032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85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20322《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6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增值税,留抵退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
220321《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5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增值税,留抵退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220319《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394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2031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0311★《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
链接:http://www.tobacco.gov.cn/gjyc/tzgg/202203/ff793b5fb00e4308a28f4b8aa618e803.shtml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涉税事项:行政管理,卷烟,电子烟
涉及税费种:其他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uqff33
220304《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9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税收优惠,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220303《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88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方面
(一)在第五项“提升网办体验”中增加2条措施
2.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功能,对已采集过税源信息的纳税人提供预填写服务,实现申报信息自动填列。
(二)在第六项“精简办理流程”中增加2条措施
1.结合印花税法的实施,进一步简并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
2.在总结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服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其他税种的申报管理中,探索试验在申报期的不同时间点向纳税人发送不同的提示提醒信息,引导纳税人积极自主完成申报。
(四)在第八项“便利发票使用”中增加1条措施
协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方面
(一)在第十项“助力大型企业”中增加1条措施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大企业集团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提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建议书或个性化服务手册。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安排表(第二批)
220303《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29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服务业,纾困,税收减免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302《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28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扣除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2030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5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28《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05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涉税事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220218《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0/c517297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车船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8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六、保障措施
220218《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297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重点内容: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4.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6.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八、保障措施
220221《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292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税率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2022年,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了同步转版,结合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等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220208《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270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信息资料,……。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七、办理渠道
【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简易申报】
(二)办理补税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年度汇算服务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分批分期通知提醒、初期预约办理】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220129《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7261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20111《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2〕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242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缴费,征管,便民办税送春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地方政策文件
220317《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2/3/29/art_7526_316633.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六税两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25《关于咸阳市等第二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和省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的通告》(网站公告)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2/2/25/art_5383_305554.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涉税事项:医保,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将于2022年3月1日 18时至2022年3月7日9时,对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进行第二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系统停机切换,切换后以上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线上申报缴费渠道调整为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相应功能停止使用。
二、恢复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医保部门恢复办理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22年3月2日9时起,恢复办理全省(除西安市、西咸新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业务。
(二)人社部门恢复办理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22年3月7日9时起,恢复办理省本级工伤保险所有业务。
(三)税务部门恢复办理业务范围及时间
1.自2022年3月7日9时起,恢复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渠道申报缴费业务。
2.自2022年3月7日9时起,恢复全省(除西安、西咸新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的各渠道办理。
3.西安市、西咸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待西安市医保业务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后,另行向社会发布公告, 重新启动征收。
220217《关于暂停征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网站公告)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2/2/17/art_5383_303168.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医保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的统一安排,西安市定于2022年2月28日0时启用国家新医保信息平台,同时合并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220129《关于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系统停机切换的通告》(网站公告)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2/1/29/art_5383_299944.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涉税事项:医保,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停机切换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将于2022年2月 10日 18时至2022年2月 14日 9时, 对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进行第一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系统停机切换,切换后以上地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线上申报缴费渠道调整为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相应功能停止使用。
二、恢复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医保部门恢复办理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22年2月11日 9时起,恢复办理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业务。
(二)税务部门恢复办理业务范围及时间
1.自2022年2月14日9时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省直机关医疗保险,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申报缴费业务各渠道恢复办理。
2.自 2022年2月 14日 9时起,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等各渠道办理。其他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按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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