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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04《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7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税率,计税依据,计税办法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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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XXX
涉税事项:XXX,XXX
涉及税费种: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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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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