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9,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修订)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9917171/content.html

2019.03.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4826742/content.html

2018.04.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2225629/content.html

2017.04.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745801/content.html

2017.11.19,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0174371/content.html

2016.03.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2138502/content.html

2013.1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466799/content.html
涉税事项:出口,退免税,免抵退,免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 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 视同自产货物 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 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 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 免税 。次月未申报免税的,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
十一、 委托出口 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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