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201231《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057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针对直接面向纳税人的依申请税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行政确认、税收减免 等依申请的税务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201231《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31_3638821.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涉及税费种:政府性基金
重点内容:
现将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231(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47号)

链接: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1/t20210108_3640902.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根据英国《脱欧法案》等法律规定,欧盟委员会在英国脱欧前做出的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决定将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转为英国法律,英国继续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仍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自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2012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12/t20201231_3638557.htm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涉税事项:进口,出口,进出口,税则
涉及税费种:关税
重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pdf

201230《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052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申报,汇算清缴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201230《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047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爱慕公益基金会 4.爱佑慈善基金会
5.安利公益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顶新公益基金会
13.东风公益基金会 14.东润公益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华阳慈善基金会
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23.开明慈善基金会 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启明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33.顺丰公益基金会 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5.韬奋基金会 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7.万科公益基金会 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心和公益基金会 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44.亿利公益基金会
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0.智善公益基金会 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53.中国电影基金会 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7.中国扶贫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4.中国航天基金会
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中国禁毒基金会 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7.中国孔子基金会 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79.中国绿化基金会 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4.中国医学基金会 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0.中华慈善总会
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08.中脉公益基金会
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中国癌症基金会
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肢残人协会 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201230《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6051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印花税票,发行
涉及税费种:印花税
重点内容:
2020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201228《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036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涉税事项:机动车,发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机动车发票 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 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 销售方 分为 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三种类型。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 分类分级规范管理 ,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 动态调整 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第六条 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八条 销售机动车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 汇总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 ,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 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 销售折让 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 按照“一车一票”原则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 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
第十条 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本办法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

201228《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1/06/content_5577419.htm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涉税事项:征管,咨询,投诉,便民服务热线,12345,12366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
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号码仍过多、记不住,热线服务资源分散,电话难接通、群众办事多头找等现象还较为普遍。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加快推进 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 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 2021年底前 ,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 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 7×24小时 ”全天候人工服务。
归并方式:1.整体并入。2.双号并行。3.设分中心。
明确热线受理范围。 受理 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不受理 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图片.png

201225《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033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零关税
涉及税费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 全岛封关运作前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 正面清单管理 ,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营运自用 ,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220《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992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电子专票,试点,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0年12月21日起 ,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 新办纳税人 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 ,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 陕西 、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 新办纳税人 中实行专票电子化, 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 各省税务局监制 ,采用 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 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 发票代码 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 发票号码 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税务机关按照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 ,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用数量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 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 索取纸质专票 的,开票方 应当 开具纸质专票。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 报销入账归档 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附件: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图片.png

201211《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979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非税收入
涉及税费种: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重点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209《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989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涉税事项:申报期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1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六、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日,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201204《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945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减除费用,累计预扣法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 上一完整纳税年度 内每月均在 同一单位预扣预缴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累计减除费用 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20120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链接: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2012/t20201208_3633455.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财政票据,电子票据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rsg1ro
重点内容: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27《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2/t20201207_3633090.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烟草广告宣传费,广宣费,税前扣除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20111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852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1102《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820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疫情,进出口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201030《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887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铁路,国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可以看出国铁的构架也是挺复杂的,征管模式也比较特殊。文中引用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回头可以学习学习。)

201030《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847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指标分为9个部分:01.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02.委托人纳税信用,03.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04.实名办税,05.业务规模,06.服务质量,07.业务信息质量,08.行业自律,09.人员信用。
其中,行业自律指标中,还有 设立党组织情况 。

200929《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715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无偿转让股票,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土地所有者征收土地补偿费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00929《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5721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商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200928《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707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
涉税事项:便利化改革,税收营商环境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

200913《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671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信用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200831《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681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
一、推行工作目标
(二)精简退税资料。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
(三)优化办税服务。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
(四)压缩退税时间。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  
二、精简退税申报具体项目
新系统简化、优化、修改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单,并调整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自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按照以下调整后的表单和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
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3)、《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4),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调整
1.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三、推行工作安排
(一)试点推行。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新系统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免)税。广东省和大连市税务局使用新系统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函调业务暂时仍使用现有函调系统。
(二)分步推广。除广东省和大连市外,全国其他地区将分步推广新系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试点工作任务
(三)确保数据迁移质量。
(四)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在确保热线咨询“打得通、接得起、答得准、服务好”的同时,积极探索智能咨询、网络咨询,提升咨询服务体验,分流热线话务压力。
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4.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7.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
   8.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9.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0.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12.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13.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4.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5.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
   16.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
   17.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
   18.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

200828《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5606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资源税
重点内容: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 优惠 政策,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00824《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666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医保改革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四)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200811★《契税法》(2020年发布)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8/bd0401b6f5a84ac5a7dc83f9f9d96bd9.s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涉税事项:立法
涉及税费种:契税
重点内容: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tmziql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81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5544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涉税事项:立法
涉及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重点内容: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xutg2v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0820《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617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20073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17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征管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 。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 。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提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加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力度。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 。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 。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 。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将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200728《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94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 首次 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的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 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 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 。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 实习 取得 劳务报酬所得 的, 扣缴义务人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 累计预扣法 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人 ,应当及时 向扣缴义务人申明 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 首次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 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14《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462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
涉税事项:小店经济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小店主体更为壮大,民众就业更有保障,经济弹性和活力进一步增强。

200701《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官网)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586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vndfee

200629《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390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季度预缴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总局解读: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00629《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384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旅客,免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 离岛免税政策 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 离岛(不包括离境) 旅客实行 限值、限量、限品种 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 免税税种 为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二、本公告所称 旅客 ,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 每年每人 免税购物额度为 10万元人民币 ,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
四、本公告所称 离岛免税店 ,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
六、已经购买的 离岛免税商品 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 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

20062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387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 实质性运营 的 鼓励类产业 企业, 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企业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 ,允许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 超过500万元 的,可以 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四、本通知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

20062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5388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其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 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 人才补贴性所得 。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

200622《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372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征管,社保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 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各省(除湖北省外)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 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下限 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00618《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433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NULL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不能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不能用泛泛的方法解决个性化的问题。

200610《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354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城乡居民医保
涉及税费种:医保
重点内容: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200604《关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330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 92.中华慈善总会 …… 11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 18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二、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200529《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免征,减半征收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0528★《民法典》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涉税事项:立法
涉及税费种:民法典
重点内容: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qi5b5g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0051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52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缓缴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0515《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055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重点内容: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00513《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016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支出, 准予 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 公益慈善事业 ,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 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 依法设立或登记 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的 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 公益性群众团体 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 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 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统称社会组织) 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 按本公告执行 。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 每年年底前 ,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 名单 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起始时间 。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有效期为三年 。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第一种情形 ,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 次年1月1日 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 ,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 当年1月1日 起算。
十、对 应当取消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 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 。自发布公告的 次月起 ,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并 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 确认捐赠额 :
(一)接受的 货币性 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 非货币性 资产捐赠,以其 公允价值 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 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及有效期 。
十五、本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0509《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71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房租,帮扶
涉及税费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重点内容:
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200508《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财务报销办法》(全国人大官网)

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5/8e61598b834340eba4cf4acc8e284e13.shtml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
涉税事项:财务报销,流程,审核
涉及税费种:财务
重点内容:
第五条 报销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研究会人员国内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批件,并提供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二)会议费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研究会会长批准的会议请示批件,提供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附《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参会人员名单、《研究会会议用餐审批单》,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参加会议的专家交通费,应当填写《参加会议交通补贴审批表》凭证,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三)政府采购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政府采购请示件、机关采购中心《成交通知书》和采购人(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等凭证,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发票上加盖“国有资产验讫”专用章和“入库单”章等。
(四)购买办公用品的报销,应当提供经秘书长批准的采购物品请示件,提供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单,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五)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1.局级人员出租车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出租车专用发票,填写《局级干部报销出租车票审批表》、并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2.因公外出开会等驾驶私家车发生的过路过桥和停车费的报销,应当提供过路过桥和停车费发票,并提供由秘书长签字的会议通知,并填制《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六)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公务接待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七)外事招待费的报销,应当提供接待来访代表团的批件,来访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八)出国费及外币的报销,应当提供出访国家的邀请函和办公厅外事局的出国考察任务批件,提供由研究会承担的国际旅费、住宿费、城市交通费发票等报销凭证,并填写《出国团(组)用汇核销表》,经秘书长审批后办理报销。
上述报销,报销凭证应当真实、合法,记载准确、完整,经办人应当签字。
第六条 办理报销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财务报销规定进行审核:
(一)报销经费是否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是否符合开支规定,是否按照《研究会经费管理办法》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名称(如发票、收据、车船票据等)、填制凭证的日期及编号(用支票结算的还应填写支票号码)、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和实物名称(包括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填制人员签字等是否齐全准确。
(三)应当着重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过期票据或与实际支出项目不符的票据。
1.原始凭证不能随意涂改,凡有涂改痕迹的票据,需由经办人更换收据(发票)或在更改处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
2.一单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复写,不是复写的不予报销;
3.发票填写的内容(物品名称或服务项目)、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不全或有差错,大小写不符,无抬头或抬头不正确,公章不清或发票上无税务监制章的,应当重新填写或更换。
第七条 原始凭证不完整,应当更正。因客观原因不能退回更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始发票未填写抬头和日期的,由经办人在原始发票背面说明。
(二)原始发票无品名或品名含糊不清以及无数量、单价的,经办人可附加注明。数量多、品名杂的,应当列出清单,所付清单合计金额,应当与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三)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又不能退回更正的,财务按小额付款,并在票据右上角注明实报金额,表示审核后的实际状况。
(四)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依据。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经手人应当写出情况说明,并在发票(收据)的复印件上加盖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经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200430《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952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小规模,征收率,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

200427《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5378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涉税事项: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据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 通行费电子发票 )。……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试点期间 ,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统称为 通行费电子票据 。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 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 (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一) 通行费电子发票 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 发票代码 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 发票号码 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 票据代码 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 票据号码 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三) 电子汇总单 编码规则。
电子汇总单的 单号 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位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
……
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 同等法律效力 ,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税政目录2020年 - 图3

附件2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样
税政目录2020年 - 图4

附件3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
税政目录2020年 - 图5

200426《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9/content_5507380.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据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 正式启用通行费电子票据 。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 政府还贷公路 的车辆通行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的 票据代码 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 票据号码 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三、财政部建设全国统一的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 。
四、ETC用户可登陆 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六、未办理ETC卡的用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时,可暂时按原有方式获取通行费票据。

200424《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19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NULL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要坚持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中形成的“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等好经验好做法,并不断拓展推出更实更细举措,持续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
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要在算好账的基础上,及时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对存在不符合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争取支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00423《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906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二手车经销,征收率,销售额计算公式原理,废弃物专业化处理,拍卖文物艺术品,限售股解禁后对外转让,减免税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转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 二手车经销业务 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 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 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 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 ,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 未产生货物 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 ,受托方属于提供 “加工劳务”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 ,受托方属于提供 “专业技术服务”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 拍卖文物艺术品 ,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文物艺术品,包括 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 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 选择实际享受 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 起始时间 。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 纳税申报 时,《增值税 减免税 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200423《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916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涉税事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鼓励类产业 企业 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 西部地区包括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408《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818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二手车经销,征税率,减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本公告所称 二手车,是指 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200323《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链接:https://www.saac.gov.cn/daj/tzgg/202003/8ce4e7837d49494b9e35b74124cf8547.s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涉税事项:档案,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电子票据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 电子会计凭证 ,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 电子发票 、 财政电子票据 、 电子客票 、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银行电子回单 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 电子会计凭证 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 仅使用 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 经查验合法、真实 ;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 传输、存储安全、可靠 ,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 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 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 纸质打印件 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 同时保存 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 电子会计档案 与纸质档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200313《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632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代扣代缴手续费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200313《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514687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
重点内容:
一、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对 物流企业 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 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 物流企业,是指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 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及以上 ,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 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 减免税申报 ,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 资料留存备查 。

20031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666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退税备案手续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后,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前,应当已经扫描认证通过,或者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 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00310[废止]《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681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六、业务咨询

200303《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550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期,新冠肺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00229《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533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发票,货物运输,出口退免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 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对 湖北 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 其他地区 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 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
六、 已放弃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未满36个月 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 , 恢复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00228《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532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小规模,湖北,征收率,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对 湖北 省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 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 增值税。除湖北省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增值税 小规模 纳税人,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200227《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520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NULL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
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退抵。
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从2019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70%。……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
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
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协助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高质量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再更新发布50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
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00225《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519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阶段性见面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一、推动尽快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积极推动本省抓紧制定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快办理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工作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
四、依规从快办理缓缴费款业务
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五、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将在近期完成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的优化升级工作。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省实施方案以及各类企业划型名单,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尽快完成本地征管系统和信息平台相关功能的完善、联调测试以及部署上线工作。要及时做好各地网上缴费系统、缴费客户端等相关系统功能升级工作,……

200221《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475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阶段性减免,新冠肺炎
涉及税费种:医保
重点内容:
一、 自2020年2月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 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0220《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470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阶段性减免,新冠肺炎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 中小微企业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 大型企业 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 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 湖北省 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可申请 缓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200220《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4475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退免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200217《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407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申报期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200210《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59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免征增值税发票,出口退免税,申报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200206《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6.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涉及税费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重点内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0020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4346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优惠,补助,奖金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免征 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 各级政府 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 参与疫情防控人员 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 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免征 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截止日期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020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46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 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 直接 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 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无偿捐赠 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截止日期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020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46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困难行业企业,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 困难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截止日期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0130《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13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 尽可能网上办 ”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

200121《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1/c514305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
涉及税费种:车辆购置税
重点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起 ,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 自2020年6月1日起 ,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 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以下简称“其他地区”)。
一、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 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200120《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307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国有农用土地出租,房地产老项目,出口退免税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纳税人将 国有农用地出租 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 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 房地产老项目 ,可以选择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 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 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 停止执行 。

200119《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299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水利基金,征管职责
涉及税费种:政府性基金
重点内容: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200108《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4258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综服平台,抵扣,开具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税务总局将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升级 为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为纳税人提供 发票用途确认 、 风险提示 、 信息下载 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或 申请出口退税 、 代办退税 ,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确认发票用途 。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 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 同时丢失 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 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的相应发票 记账联复印件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抵扣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 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image.png

№地方政策文件

201119《关于停用电子税务局原“账号+密码”登录方式的通知》(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11/19/art_5383_169136.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自2020年11月28日起,陕西省电子税务局将停用“账号+密码”登录方式,仅保留原有“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和税控设备登录方式。
办理企业业务的纳税人,通过“企业账号登录”入口进入,可以使用实名登录和税控设备两种登录方式。

201022《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西高新社保基发〔2020〕32号)

链接:http://xdz.xa.gov.cn/ztzl/ldhshbx/tzgg/1319519909098143745.html
发布单位: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涉税事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三、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
(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 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为66996元,月平均工资为5583元,2020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上限(300%)为16749元 , 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121元 。
(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
2019年度 西安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为 78839元,月平均工资为6570元,2020年医疗(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 上限(300%)为19710元 , 下限(60%)为3942元 。

201019《西安市雁塔区2020年职工四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

链接:http://www.yanta.gov.cn/xxgk/zdxxgk/shbxly/ylbx1/1319553406093250562.html
发布单位: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
涉税事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六、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 医疗(生育)保险 实行 西安市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工伤、失业保险 实行 陕西省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 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710元的,以19710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42元的,以3942元作为缴费基数。
(三) 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6749元的,以16749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121元的,以3121元作为缴费基数。

201014《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 号)

链接:http://xxgk.sf.gov.cn/jsjb/zAZjMb.htm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地方规章
涉及税费种: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0〕20 号).pdf

200929《关于公布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等相关参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403号)

链接:http://rst.shaanxi.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15776&chid=100077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涉税事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96元。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00988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128元。

200731《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8/25/art_15169_124302.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行政处罚,裁量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较轻: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第2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反本条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
较轻: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虚开、非法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轻微: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一般: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严重:不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或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在25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00701《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陕西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7/6/art_5383_184296.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减免费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2020年,继续以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200628《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6/28/art_13936_29243.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实名办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和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含自有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列入实名办税风险纳税人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税务机关提供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两种渠道采集相关人员实名信息。
三、实名事项办理
(一)实名事项是指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二)实名事项分为风险实名事项和其他实名事项。省税务机关暂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税控设备初始发行等发票类事项,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出口退税类实名事项归为风险实名事项,并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进行调整。风险实名事项以外的实名事项为其他实名事项。

200628《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20〕1号)

链接:http://zfgjj.xa.gov.cn/xxgk/zcfg/5ef8485cfd850845e65de4ed.html
发布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涉税事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涉及税费种:社保费
重点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3090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公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pdf

200609《陕西省税务局“全程网上办”清单》(省税务局官网)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6/9/art_5383_184094.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网上办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略)

200430《关于调整减半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138号)

链接:http://czt.shaanxi.gov.cn/info/1008/33525.htm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减征,社保,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原文为PDF)

200420《海南省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2020.04.20更新)》

链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ssxc_3_36_1/20124994.html
发文单位:海南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发票,开具
涉及税费种:发票
重点内容:
(略)

200327《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陕人社函〔2020〕71号)

链接:http://rst.shaanxi.gov.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1015173&chid=100695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减征,社保,大型企业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印发你们。各地要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政策,不得自行调整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名单,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确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
3,西安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34,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35,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
91,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304,西安高新医院有限公司
418,中国西电集团公司
538,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694,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
696,延长壳牌(广东)石油有限公司
766,西安沣东控股有限公司

200311《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4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3/11/art_5383_184132.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税收减免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解决企业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一季度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财税部门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申请后,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各税务派出机构所涉及的核准事项,由各派出机构商收入归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助的权利。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各县(市、区)财税部门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核准后将核准结果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
五、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其中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7 。

200219《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0〕3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0/2/26/art_5383_184137.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新冠肺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发﹝2016﹞33号),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具体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或不能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如遇增值税、消费税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可一并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
二、对受疫情影响在申报期限内仍无法办理非税收入申报或缴费的缴费人,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并办结未申报事项。

200210《“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税务总局官网)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68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非接触式办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并制作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和相关问题解答(详见附件2)。
附件1:“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附件2: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相关问题解答
五、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七、纳税人如何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再选择“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上传所需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十五、如何办理网签三方协议?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综合信息报告”,再选择“制度信息报告”,进入“网签三方协议”,填写并提交相关开户行信息及纳税人信息。纳税人根据提示信息,联系开户银行完成后续业务办理。目前部分开户银行可全程完成三方协议网签。 
二十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退税? 
  答: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纳税人可申请的退税主要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及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等。 

200210《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358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非接触式办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二、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要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三、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
四、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200108《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链接1:http://www.baqiao.gov.cn/zwgk/jsgg/5e9044f265cbd813c9014e23.html
链接2(图片):http://czj.yanan.gov.cn/gk/zcfg/422261.htm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残疾,孤老,自然灾害,减征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500元。
对以上享受政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日常预扣预缴(代扣代缴)时,按50%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纳税人按季(月)预缴时,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年度减免定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200107《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

链接: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szfwj/szz/202001/t20200122_1664092.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涉税事项:残疾,孤老,自然灾害,减征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群体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 综合所得 , 年度汇算清缴时 依法计算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 在3500元(含)以下的, 减征100% ;应纳个人所得税在3500元以上的, 定额减征3500元 。
上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对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 经营所得 ,年度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应纳个人所得税在2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500元。
上述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 起执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12〕42号)同时废止。

№答疑咨询

200418《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zqdetail/getcontentPage?lmbm=13e254fcdfd147e7be18e35463c69c19&contentId=415d5944039746f7b3d576f674c3e8f4&logoid=e48cc09d6fb3012101702e63f6cb2273&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24.我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黄女士3月份防疫捐赠出1.5万元,截止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25.公益社会组织未能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我还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26.我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7.我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公司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公司需要其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200418《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zqdetail/getcontentPage?lmbm=13e254fcdfd147e7be18e35463c69c19&contentId=ae410b54983c4763aca8b0b51a4cffe9&logoid=e48cc09d6fb3012101702e63f6cb2273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8. 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00418《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链接:https://12366.chinatax.gov.cn/zqdetail/getcontentPage?lmbm=13e254fcdfd147e7be18e35463c69c19&contentId=7c70007867454de9b01a91db215e99fb&logoid=e48cc09d6fb3012101702e63f6cb2273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重点内容:
5.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1.我单位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16.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200212《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问题解答》(税务总局官网)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c101510/c101520/c514373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申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二、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三、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链接:XXX
发文单位:XXX
涉税事项:XXX,XXX
涉及税费种:XXX,XXX
内部链接:XXX
重点内容:
(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