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211231《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184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年度汇算清缴,退抵税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21123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5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86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失信主体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211231《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5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86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规范性文件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略)

211231《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184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展期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11231《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1842/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展期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11230《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7183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持有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查账征收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211230《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184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资源综合利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211228《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82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名单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澜之教育基金会 4.中国慈善联合会

211222《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18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货物,保险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211215《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

链接: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112/t20211223_3777267.htm
发文单位:财政部
涉税事项: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涉及税费种:征管,票据
重点内容: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发〔2021〕9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工作目标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和收款收据功能,由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依规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是指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款人依规归档保存。
2022年底前,结合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电子缴款书制样、赋码、生成、传输、查验、核销、入账、报销和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构建全程无纸化、渠道多元化和入账电子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逐步推进全国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和电子缴款书汇总、共享和反馈。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电子缴款书开具。
(二)加强数字证书管理。合法的电子缴款书须包含单位、财政电子签名,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数字证书管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缴款书法律效力。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其版式文件中的单位印章图片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原则上采用“执收单位全称+电子缴款书专用章”字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完善查验服务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提供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站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缴款人和用票单位自主、及时查验电子缴款书真伪,获取票据及使用信息。对于中央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缴款人和用票单位可登录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网站(http://fssj.mof.gov.cn)办理查验等服务,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电子缴款书服务体系。
(四)实行财政统筹管理。电子缴款书的数据规范、技术标准和版式文件样式由财政部统一负责制定,票据号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
三、工作安排
(一)实现中央部门全覆盖。2022年6月底前,实现中央部门电子缴款书全覆盖……
(二)有序推进地方试点。选择河北、辽宁、江苏、浙江、湖南、大连等6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地方电子缴款书试点工作……2022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工作。其余省份应主动跟进,2022年底前实现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与电子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另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112/t20211230_3779819.htm
三、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流程是什么?
……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缴款书的数据文件。

211207《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127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办公厅
涉税事项:申报纳税期限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211115《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72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信用,评价,修复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附件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211114《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7065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北交所,新三板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重点内容:
为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211029《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01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涉税事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2110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25/content_5644835.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涉税事项:节假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211013《“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12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商务部等24部门
涉税事项:服务贸易,十四五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2110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013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放管服,关联申报,股权激励
涉及税费种: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编制发布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清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清单内事项主要资料齐全、次要资料欠缺时,纳税人承诺“先办后补”后可以容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税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动态监控等方式,强化容缺办理税收事项的事后监管。
二、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大力推动涉税涉费数据“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对于税务部门已采集过或通过其他部门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210831《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59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地点,纳税义务时间
涉及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重点内容: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210826《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848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计税依据
涉及税费种:契税
重点内容: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21082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44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计税依据,两税税额,免抵税额,留抵税额
涉及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内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10824《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516843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重点内容:
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10729《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822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21072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8/24/content_5632964.htm
发文单位:国务院
涉税事项:市场主体,登记,公司,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10726《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2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关联交易,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10716《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44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执法文书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附件: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

210715《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06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涉税事项:房产,租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210713《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7078/content.html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
涉税事项:房产交易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210712《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税务总局令第5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61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稽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第二章 选案
第三章 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第四章 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审理,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第四十七条 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
第五章 执行

210709《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62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废止
涉及税费种:印花税,进出口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 年 4 月 24 日 国税函〔2006〕373 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全文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 年 1 月 22 日 国税函〔2009〕41 号 全文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 年 5 月 25 日 国税函〔2009〕271 号 全文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生产企业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9 年 7 月 3 日 国税函〔2009〕355 号 全文

210709《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642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整合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
重点内容: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210630《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6305/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
涉及税费种:契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10629《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11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涉税事项: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21062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5844/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可转换债券,跨境混合性投资,核定征收,艺术品资产,政府财政资金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210610★《印花税法》(2021年)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7/c516528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涉税事项:印花税
涉及税费种:印花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gvwu37
重点内容:
(全文)

21060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改)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531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稽查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10603★《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6530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税
涉及税费种:出口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wier3q
重点内容: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
(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三)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3)。
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六、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本次系统整合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
八、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自本地区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上线之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19)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附件: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15.业务类型代码表
1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19.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210602《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93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群众团体,群众团体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10531《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549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作价入股,再转让
涉及税费种:土地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210527《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522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涉及税费种:医保
重点内容: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10521《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96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涉税事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划转
涉及税费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重点内容:
一、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210512《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1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涉税事项: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划转
涉及税费种: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重点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10506《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449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涉税事项:扶贫,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10428《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610/c516406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涉及税费种:环境保护税
重点内容: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210427《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税总函〔2021〕7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6392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税,钢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

210426《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5/c516440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转股,股权转让
涉及税费种:契税
重点内容: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

210421《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48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210407《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减半征收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1040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减半征收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0331《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10331《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5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21033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2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21033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3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210329《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92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减免税,申报,报告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10326《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76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智慧税务,数字经济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
要深刻领会《意见》聚焦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创新引擎作用,把“以数治税”理念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部署安排,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着力建设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推动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
三、坚决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

210324《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24/content_5595384.htm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涉税事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2021年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制定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
(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更好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建设。
(十)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2022年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2025年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四、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十四)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2022年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2023年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七、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二十五)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强化市县税务机构在日常性服务、涉税涉费事项办理和风险应对等方面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业务边界,科学界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210322《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1〕39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82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单位
涉税事项: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

210322《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318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先征后退,免征,文化行业,出版物,科普活动,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10318《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6250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涉税事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

210317《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48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21031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延长执行期限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21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242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季度预缴,申报表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五、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中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10315《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37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渡期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
《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

21022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205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
涉及税费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重点内容: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210222《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

链接: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2/t20210222_3660199.htm
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涉税事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10221《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21〕1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030/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收志愿服务
涉及税费种:null
重点内容:
税收志愿服务是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税务机关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缓解纳税服务资源不足,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围绕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建设,健全完善税收志愿服务制度体系,培养壮大一支 由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 、具备一定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推动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

210220《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86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泛海公益基金会 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4.华润慈善基金会 5.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7.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1.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4.中华文学基金会 15.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17.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8.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9.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2.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3.济仁慈善基金会 24.凯风公益基金会 25.实事助学基金会 2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7.致福慈善基金会 28.中华艺文基金会 29.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30.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31.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32.健坤慈善基金会 3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34.润慈公益基金会 35.善小公益基金会 36.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3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39.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40.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4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4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4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4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4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4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7.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48.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9.中山博爱基金会 50.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 5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5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5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54.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5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56.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5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8.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60.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 61.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6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63.中华志愿者协会 64.国际儒学联合会 65.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 66.德源希望教育救助中心

210219《关于加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事项的通知》(财库〔2021〕12 号)

链接:http://gks.mof.gov.cn/gongzuodongtai/202103/t20210305_3666240.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涉税事项:非税收入,跨省通办,线上,线下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就“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打造线上缴款为主、线下缴款为辅的多样化缴款模式,方便缴款人自主选择缴款渠道,确保如期实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确保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
完善“一站式”网上缴款。……推动线下跨省通缴渠道。……畅通“跨省通办”专窗缴款功能。……

210211《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74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发票,申报,网上办,掌上办,涉税事项事先裁定,首违不罚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7.推行电子发票。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开具、交付、存储等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全天候的智慧、便捷和高效服务。
8.简并税费申报。调整完善财行税纳税申报表,全面推行财行税合并申报,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减少申报次数,减轻办税负担。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让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费申报。推进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减少纳税人填报数据。推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减少纳税人申报时间。简化代扣代缴申报,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由发生时按次申报改为按月汇总申报。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
10.拓展网上办税。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 年内分阶段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能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能掌上办理 。 实现自然人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税收以及车船税掌上办理。 推进出口货物劳务等税收票证电子化,有效提高获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便利度。
14.优化个税汇算。 代办年度汇算时,受雇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让单位代办确认更方便。
16.服务大型企业。协调解决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诉求,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确定性。开展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增强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继续做好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为大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政策确定性。开展部分重点企业税收体检和风险提醒,助力大企业健全内控管理体系。
18.推广首违不罚。 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
20.加强权益保护。……实现“ 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 ”。
22.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国务院“两个不得”工作要求, 有序做好社保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因社保费征收职责划转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增加缴费负担 。
24.深化部门协同。 推动制定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和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等有机衔接,加快推动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等进程 。

210208《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61493/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补税,退税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二、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 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的;
(二)年度汇算需 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 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 的。
三、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 申请退税 的;
(二) 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 且 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的。
五、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1020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442/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涉税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10202《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61284/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重点内容:
一、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离岛免税商店应确认购物旅客符合上述要求并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

210127《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

链接: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2/t20210205_3654954.htm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证监会
涉税事项:年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涉及税费种:无
重点内容:
二、编制2020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
(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1.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相关规定,根据疫情期间的具体情况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商誉等减值准备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充分、及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如因属于某些特定行业或海外业务而受到疫情较大影响的,应予以特别关注。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的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在疫情停工停产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应当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将在疫情期间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例如,承租人因疫情停业原因收到政府发放的、用于补偿其停业期间发生损失的租赁费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中关于简化处理条件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该选择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类似租赁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210126《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1378/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税费征收,现金收付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
二、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10104《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链接:http://zrzy.qdn.gov.cn/zwgk/wjfg/bmwj_56212/202101/t20210127_66588812.html
发布单位:自然资源部
涉税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
涉及税费种:无
重点内容: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地方政策文件

211231《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43号)

链接: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szfbgtwj/szbf/202201/t20220114_2207457.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涉税事项:纾困,中小企业
涉及税费种:社保,征管
重点内容: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二)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市(区)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免收房租。
二、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七)持续清理涉企收费,深入推进转供电、供水供气等环节价格监管工作,开展“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

211215《关于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1〕30号)

链接:http://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9454486.html
发文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
涉税事项:税务登记,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后,又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但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依法查处。
  三、自然人从事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有关政策,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未经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按照无证经营依法查处。
  四、自然人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https://jyfwyun.com/)或“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小程序,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查询所经营的项目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系统支持按照关键字、行业、主题、经营范围表述等多种查询方式。经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的条目,即为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21113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链接: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111/t461197.html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涉税事项:全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上海
涉及税费种:发票
重点内容: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P.S. 勾选认证→确认勾选→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21113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链接: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21-11/30/content_a1e7ef51e91a4c4292748044ccd94ad4.shtml
发文单位:广东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全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广东
涉及税费种:发票
重点内容:
内容同21113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基本相同。

21113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10号)

链接:http://neimenggu.chinatax.gov.cn/zcwj/zxwj/202111/t20211130_759688.html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涉税事项:全电发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内蒙古
涉及税费种:发票
重点内容:
内容同211130《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基本相同。

211008《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27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10/14/art_7526_271928.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人行西安分行
涉税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职责划转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划转。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27号).pdf

210830《陕西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链接:http://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8/20/art_13936_29881.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省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罚款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1)市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的涉案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指拟作出补税、罚款之和,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
(1)市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的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指拟作出补税、罚款之和,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澄城县税务局
(1)拟作出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罚款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1)市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的涉案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指拟作出罚款,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1)市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的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指拟作出补税、罚款之和,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南郑区税务局
(1)拟作出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罚款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1)市局各派出机构拟作出的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指拟作出补税、罚款之和,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旬阳县税务局
(1)拟作出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2)罚款金额虽未达到审理标准,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10830《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公告》(2021年第6号)

链接:http://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8/31/art_5383_262266.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纳税义务地点
涉及税费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重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其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未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10812《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陕税发〔2021〕57号)

链接:http://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8/12/art_13936_29865.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涉税争议,前置处理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是指全省税务系统对利害关系人在涉税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前就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政策依据等有异议而提出争议解决申请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的过程性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争议前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二)自愿参与原则。
(三)阶段性救济原则。
第五条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涉税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政策有异议的;
(三)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程序有疑问,需要税务机关提前予以确认的;
(四)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税务系统涉税争议前置处理办法(试行)》(陕税函〔2018〕145号)同时废止。

210730《关于部分地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停机切换的通告》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7/28/art_5383_253017.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涉税事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费标准版系统客户端,电子税务局
涉及税费种:社保
重点内容:
自2021年8月3日9时起,社保费标准版客户端、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系统(标准版)恢复使用,全省(不包含西安市和西咸新区)失业保险,宝鸡市、延安市和铜川市工伤保险通过社保费标准版客户端和办税服务厅正常办理申报缴费业务。其它地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仍在原渠道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210521《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21〕9号)

链接:http://slt.shaanxi.gov.cn/sy/tzgg/202106/t20210623_2180503.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税务局、陕西省水利厅、人行西安分行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水利建设基金
重点内容:
原文为图片
第五条 ……非金融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保留原有0.5‰和0.3‰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梳理,以西安为例》https://www.shui5.cn/article/58/66080.html

210407《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2021年第1号)

链接:http://xxgk.sf.gov.cn/jsjb/I3iQv2.htm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
涉税事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前扣除,名单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重点内容:
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2020―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
1.陕西省慈善协会 2.陕西省慈善联合会 8.西安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陕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40.延安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5.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 47.西安高新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53.西安高新第二小学教育基金会 54.西安高新第一小学教育基金会 61.西安市慈善会 128.宝鸡市慈善总会 131.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43.汉中市慈善协会 
二、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
16.宝鸡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7.宝鸡市慈善总会 22.汉中市慈善协会 

210226《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1〕6号)

链接:http://xxgk.sf.gov.cn/xxgk/contentpdfview4.chtml?id=6Ffiim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疫情防控,困难减免
涉及税费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9-44﹝2021﹞1).pdf

210226《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2/26/art_7526_221258.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涉税事项:一般纳税人,综合保税区,试点
涉及税费种:征管,增值税
重点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决定在 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 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 自愿 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10209★《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2号)

链接:http://xxgk.sf.gov.cn/jsjb/JJZRFz.htm
发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陕西,总分机构,汇总管理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udgmkm
重点内容:
第二条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三条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
除已核准及政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按销售额比例分配”汇总方式。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应由总机构分别设置分支机构相应账册。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10105《关于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文化强省建设的通知》(陕税发〔2021〕1号)

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art/2021/1/5/art_7526_210668.html
发布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文化强省,
涉及税费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重点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9%。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咨询

211222《中国个税良好制度设计彰显五方面国际比较优势》(税务总局官网)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715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个人所得税
重点内容:
——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缴制度的精准性较高
中国2019年、2020年不补不退人数占参与汇算总人数分别为42.96%、35.20%,平均39.08%,远高于澳大利亚近三年平均不补不退率7.26%和加拿大2019年不补不退率9.55%,《报告》认为这说明了中国预扣预缴制度的精准性。
——中国的退税机制设计彰显“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
从税制设计角度看,一些国家为了提高税法遵从度,使退税成为年度汇算的主流结算方式,这样固然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但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不精准,也可能造成退税额过高的情况,大量占用纳税人资金,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税负过重”的不良体验感。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设计制度时充分推演、分析,将退税额、退税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中国电子申报率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根据两次年度汇算数据显示,中国的电子申报率均在95%以上,高出美国20个以上百分点。
——中国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
中国2019年度汇算对综合所得下的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连续性劳务报酬进行了预填,预填率达到了62.5%,2020年度四项综合所得全部实现预填,预填率100%。
——中国退税时间快于国际平均水平
中国电子申报率已经超过95%,相应的退税时间一般在3-14天,平均为11.84天,快于上述国家平均水平。
附:《中国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国际比较研究》全文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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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
涉及税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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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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