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文件

151231《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23643/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货运专票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151223《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23587/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出口,退货,退回,审批,红字增值税发票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151202★《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30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纳税信用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rfhzfm
重点内容:
(略)

151202《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

链接:https://www.saac.gov.cn/daj/gfxwj/201910/1d5c7e2b0230445e8acaf0457c8e92a7.shtml
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
涉税事项:档案管理,电子档案
涉及税费种:征管
重点内容:
《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pdf

150616★《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1465977/201507/c1813135/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成本分摊协议
涉及税费种:企业所得税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yuquezongzi/ftwiki/hquo3g
重点内容:
(略)

150522《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4259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取消,消费税审批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同时废止。

150512《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19029/content.html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申报,批发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150507《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18811/content.html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涉税事项:卷烟,批发,税率
涉及税费种:消费税
重点内容: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150424★《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

链接: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5-07/03/content_1942889.htm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征管
内部链接:https://www.yuque.com/zongz/ftwiki/ltgien
重点内容:
(略)

№地方政策文件

151130《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

链接:https://www.shui5.cn/article/84/87246.html
发文单位: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涉税事项:征管
涉及税费种:水利基金
重点内容: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答疑咨询

YYMMDD《文件名称》(文号)

链接:
发文单位:
涉税事项:
涉及税费种:
内部链接:
重点内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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