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服务很容易和通用平台混淆,因为数据听起来就是个通用的事物。

    实际上,采集数据的能力是通用的,而数据本身是具有业务特色的。真正的数据服务商并不是出售其数据采集技术的,而是直接向其用户提供数据本身。

    数据服务的出现,有几种情况:
    一种是有些业务平台企业需要数据但缺少搭建数据采集系统的能力。这时候虽然可以选择项目外包,也可以索性将整个业务外包,直接向具有数据采集能力、拥有数据本身的企业直接购买数据输入到自身的业务平台加以利用。
    另一种是一份数据的用户可能是多个。比如工厂设备的运行情况,其自身的生产管理要用、设备租借方企业要用、贷款金融企业要用、提供设备维护的企业也要用。这就有如何将数据同时发送给多家的问题。此时工厂可以选择将自身的数据托管到一个数据平台,然后由该数据平台根据其授权转发给不同的用户。

    数据服务中存在数据资产的归属权和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某些情况下数据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是十分清晰,还需要行业立法的不断探索。

    比如工厂租赁设备的情况。设备所有权在出租方,但是如果一定认为出租方有权了解设备在使用中的一切数据,就等于说出租方有权了解工厂的生产情况这样的商业机密。这一点在实践中更多是通过合同来解决。

    还有就是所谓集成数据:数据平台可以将同一个领域的数据进行加总、平均、概率分布等手段计算出整个领域的指标,这些指标数据版权的所有者一般认为是属于数据平台的且不涉及具体被统计行业的企业的商业机密。

    但是当平台服务的用户较少的时候,这种群体性数据可能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具体企业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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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blog.csdn.net/kimbo/article/details/8294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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