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刑罚的目的

1、刑罚报应的观念

2、预防犯罪的目的

(1)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3)相互关系: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的种类,一可以依据两种方法加以划分:

  • 学理分类: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 刑法中的分类:(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一、主刑

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期限:(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2、计算: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义务(由社区矫正机构):
(1)社区矫正
【📌注意】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是刑种;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质:未服刑完毕,又有人身自由
(2)禁止令
禁止令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命令。
【📌注意】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因为禁止令应在判决时做出,假释的决定是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
【🏷️提示】禁止令的期限:等于或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期限不得短于2个月。
4、权利:劳动中与普通工人同工同酬
【📌注意】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未被剥夺的,依然享有

(二)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接受劳动改造。
1、期限:(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
2、计算: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4、权利:参加劳动,酌量发给报酬,每月回家1~2天。

(三)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1、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计算: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执行: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义务: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注意】没有报酬

(四)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
1、特点:
(1)没有刑期限制;
(2)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
(3)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执行: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适用: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5、义务: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6、因为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并且,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7、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
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缓刑,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适用对象 无特别要求 贪污罪、受贿罪
法律性质 主刑 刑罚执行方式
法律后果 可以减刑、假释 不得减刑、假释

(五)死刑

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老、少、孕)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注意】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①对审判时做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即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和判决后执行期间;
怀孕的妇女,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过孕,即使又流产,仍视为怀孕的妇女。
③羁押期间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死刑核准)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1)死缓的变更
①死缓考验期内,如果确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②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③死缓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2)限制减刑
①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3)死缓的期间
①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②死缓执行减为有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附加刑(可附加可独立)

(一)罚金

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1、适用方式

(1)单处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2)选处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3)并处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4)复合式: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缴纳;(5)延期缴纳;(6)减免缴纳
【🏷️提示】
①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针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违法犯罪所得要予以没收);
②罚金只能以人民币的方式缴纳。

(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1、适用方式

(1)选处式: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一种适用。
(2)并处式:
①可以并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②应当并处: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的范围

(1)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4、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时间条件)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提示】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未来挣的钱也可以罚),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现有的财产),而且不能减免。

5、财产刑的并罚

(1)罚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例如,A罪被判处5万元罚金,B罪被判处10万元罚金,应合并执行15万元罚金。

(2)没收财产的并罚:
①吸收处理:只要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只需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②并科处理:数个没收部分财产,都要执行。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分别执行,应当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注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民事责任优先)
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③其他民事债务;
④罚金;
⑤没收财产

6、类似制度区分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1)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①违法所得的范围: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追缴或责令退赔。
a、追缴:追缴的对象是现实存在的违法所得,既包括行为人自己占有和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违法所得,但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b、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2)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①没收违禁品:指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等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②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
a、犯罪工具
b、犯罪组成之物(如赌资、行贿财物)
c、与违禁品具有相当性的财物

(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不是公共安全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 3-10 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5
独立适用 判决执行之日
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相同1-6-1 同时执行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1、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
2、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3、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一)非刑罚性处罚措施

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训诫: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当庭批评,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方法。包括口头书面
(2)具结悔过:是指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3)赔礼道歉:是指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
(4)行政处罚(分):是指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5)赔偿损失:是指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从业禁止

1、适用条件

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注意】利用职业便利的含义大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

2、期限:3年至5年

【🏷️提示】从业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这里的“刑罚”仅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如果被假释,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原理:有人身自由时

3、违反从业禁止的后果

从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