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五章 共同犯罪 - 图1

(一)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1、要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2、单位可以构成

(二)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包括作为、不作为

(三)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意思联络)

【🏷️提示】考试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有部分相同时,在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触犯的罪名相同。

二、认定

1、过失犯罪不构成
2、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间接正犯)不构成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被利用者不是共犯
(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

【例】甲盗窃一批手机,让乙代为销售,乙知情而照办。甲、乙事前无通谋,乙事后代为销售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例】甲想杀丙,乙答应事后为其提供住处。甲杀死丙后,乙将甲藏于家中。甲、乙事前有通谋,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不构成窝藏罪。注意:如果事前无通谋,便构成窝藏罪。

4、过限行为不构成
5、同时犯不构成(缺乏意思联络)
6、共同实行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皮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共犯(从犯)处理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分类标准 分类
任意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众多犯
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实行犯罪前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
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共同实行犯、共同正犯)
复杂共同犯罪 有所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
有无组织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 无特殊组织、临时纠合
特殊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特征:
①人数较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④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⑤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很严重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主犯的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

【刑法】第五章 共同犯罪 - 图2(1)首要分子和主犯不尽相同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聚众犯罪有3种形态:
①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
②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
③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①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都属于主犯,②中的首要分子也属于主犯,③种的聚众者是否构成主犯,要具体论定:

a、如果聚众者只有一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存在主犯;
b、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都是主犯;当有主次之分时,起主要作用者为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从犯的种类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2、从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暴力强制或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 但并非自愿。

1、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

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具有被动性。

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不构成胁从犯。
【🏷️提示】一开始被胁迫,但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转化为主犯。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①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注意】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2、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按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
起次要作用→按从犯处罚
(2)如果被教吸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1、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1)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简单共同犯罪)
① 共同犯罪与犯罪既遂
一人犯罪既遂,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
【📌注意】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需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
②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中止
全体未遂、中止,才构成
(2)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
【📌注意】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
①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按照《邢法》第22条预备犯的规定承担罪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应当按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承担罪责,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丛轻或者减轻处罚。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必须具备有效性。
(2)未能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3)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与其他共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