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
(一)概述
1、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2、减刑的方式:
(1)减轻刑种:只有无期减为有期
【📌注意】其他刑种不能减,是变更刑种;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和或管制。
(2)减轻刑期:只减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不变更刑种。
3、类似制度
(1)减刑不同于改判;(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
(2)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执行制度)
(3)减刑不同于免除处罚。
(二)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罪犯
(1)附加刑问题
①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但不得少于1年;
②罚金:确有困难,可以酌减或免除;
【📌注意】这都不是减刑,附加刑不存在减刑。
(2)缓刑的减刑:
缓刑原则上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的除外,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3)死缓犯的变更:死缓考验期满后,可减为无期或有期,这是死缓的变更,不是减刑。
2、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
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②一般立功
(2)应当减刑:重大立功
3、限度条件
实际执行的刑期 | |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
无期 | 不能少于13年 |
特殊的死缓犯 (累、七、暴) |
如被采取限制减刑,有两种情形: ①死缓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 ②死缓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 |
【📌注意】普通死缓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2年)不包括在内。这意味着普通死缓犯至少服刑17年。
【📌注意】减刑的次数没有限制
4、程序条件(减刑、假释相同)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 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
---|---|
无期减为有期的 |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 | 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 即: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
【📌注意】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错误,再审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注意】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属于刑种变更),可以假释,
2、禁止条件(绝对禁止)
五类人:
【法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累犯;
【📌注意】被不管累犯被判处何种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提示】以上情况被判处死缓,又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也不得假释;
【📌注意】普通的死缓犯被减为无期或有期的,可以假释。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提示】以上情况被判处死缓,又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也不得假释;
(4)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5)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3、实质条件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提示】减刑、假释条件都符合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4、期限条件
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度,及假释之日起计算。
(1)有期徒刑的假释
①执行刑期: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②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犯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可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限为3年。
(2)无期徒刑的假释
①执行刑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②考验期限: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特别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注意】对五类禁止假释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核准假释。
6、程序条件
7、假释考验期内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提示】除没有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其他与管制犯罪相同。
(二)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2、失败的假释——撤销
(1)又犯新罪
①犯罪时间: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②发现时间:不限
【📌注意】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假释,对新罪单独起诉。
(2)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①发现时间:假释考验期内发现
(3)违反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①发现时间:不限
②法律后果: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总结】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P144
(三)假释与相关制度
1、假释与释放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
释放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与减刑
假释 | 减刑 | |
---|---|---|
适用范围 | 无期、有期 |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
适用次数 | 一次 | 无限制 |
适用方法 | 当即解除监禁,附条件释放 | 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继续执行 |
法律后果 | 附有考验期,如发生法定情形,撤销假释 | 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
3、假释与缓刑
假释 | 缓刑 | |
---|---|---|
适用范围 | 无期、有期 |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
适用时间 | 刑罚执行过程中裁定作出 | 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
适用根据 |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
不执行的刑期 | 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 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
4、假释与监外执行
假释 | 监外执行 | |
---|---|---|
适用范围 | 无期、有期 | 拘役、有期 |
适用条件 |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
收监条件 | 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 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
期间计算 | 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 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