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罪名一览:
序号 | 罪名 | 特点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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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贪污罪 | 监守自取 | 贪污类 |
2 | 挪用公款罪 | 公款私用 | |
3 | 受贿罪 | 权钱交易 | 受贿类 |
4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鸡犬升天 | |
5 | 行贿罪 | 谋取不正当利益 | |
6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 | ||
7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兜底罪名 | 其他类 |
一、贪污罪
(一)成立
客体 |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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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认定
逻辑结构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公共财物 先判断有无职务便利: 无→侵占、盗窃、诈骗 有→可能构成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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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 ①包括受委托被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主体。(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②一般公民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罪共犯论 |
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型财产犯罪 |
1、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 ①利用本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②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注意】职务便利≠职业便利,利用自己职务所带来的指向公共财物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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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 ①侵吞(常见) 只要变占有为所有,一律构成贪污罪,手段不限。【📌注意】当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时,即表明有职务便利,不再额外要求利用职便。 ②窃取 只有两种: 一是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但又没有直接占有的财物; 二是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 ③骗取:需欺骗具有处分权的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 ④其他手段:特点是公财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包括在法律和事实上非法占有和处分(如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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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①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 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助或专项基金 ③两国两企一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视为公共财产(例如查扣汽车) |
主观要件 | 非法占有目的 包括为自己与为他人(有限定)非法占有(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指定的第三人) 【🔖提示】对于特定的他人的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将贪污所得的财物给第三人要相当于自己占有。(不包括同学、朋友,否则不构成贪污) |
既遂标准 | 既遂: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未遂:已经着手实施贪污,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控制 |
特殊贪污 |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 |
(三)处罚
犯罪数额 | 3万≤较大<20万≤巨大<300万≤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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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从宽 |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对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只可以从轻处罚 |
终身监禁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前提: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程序: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适用终身监禁) 3、结果:终身监禁,即不得减刑、假释(符合条件可以保外就医) |
(四)辨析
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贪污罪 | 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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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复杂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简单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 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要求 |
主体 |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一般主体 |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 职务侵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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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职务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犯罪对象 | 公共财物 | 本单位财物 |
3、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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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同 | 自然人犯罪 | 单位犯罪(但只处罚自然人,单位本身是周受害者) |
目的不同 | 为特定人谋取非法利益 | 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
二、挪用公款罪
(一)成立
客体 |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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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进行非法活动;或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挪用,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行行为是挪,不包括用) 1、实行行为:挪出公款 2、主观目的:归个人使用(挪而不用、挪而未用不构成犯罪)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注意】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或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给其他单位使用;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提示】挪出公款供他人使用,从形式上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挪出者为债权人、使用者为债务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则属于归个人使用。 3、处罚条件:三种活动 ①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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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 | 挪用资金罪 |
(三)处罚
法定刑升格 条件 |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不能退还。 标准:非法活动300万以上,营利、一般活动500万以上 【📌注意】客观上有能力归还,但主观上不想归还的,构成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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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教唆、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构成共犯; ①单纯使用,不构成犯罪; ②单纯提出接用,不构成犯罪 |
罪数 | 1、因挪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的,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2、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
(四)辨析——非法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区分关键: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时,就看处分公款时有无归还可能)
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对携带挪用的部分,以贪污罪论。
[🔖提示]如未带走部分构成非法挪用公款罪的,则数罪并罚;
2、挪用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应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
[🔖提示]只是暂时平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的,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应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以贪污罪论。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且隐瞒挪用款去向的,以贪污罪论。
三、受贿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实质:公权交换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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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包括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 |
(二)认定
1、普通型受贿
逻辑结构 | 利用职务便利→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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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纯正身份犯,即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便利 | 本质是权钱交易,有两种情形: ①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 ②利用职务上的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注意】任何受贿都必须利用职务便利 |
将职务行为与财物进行交换 | 1、索贿(要求、索要、勒索) (1)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2)拿到钱→既遂;没拿到(意志外原因)→未遂 2、收受贿赂 (1)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不正当 (2)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 - 实际或承诺 -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默示) - 履职时未被请托,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先办事,后收钱) - 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财物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
(3)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利,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廉洁性已受侵犯);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注意】性贿赂不能构成贿赂,但请官员嫖娼(买单)则构成; |
| 主观要件 |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贿会侵犯职务廉洁性,仍希望结果发生
【🔖提示】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的,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但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特定关系人及时退还或上交,特定关系人隐瞒没有退还或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
| 退还上交问题 | ①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②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者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
| 犯罪形态 | 犯罪数额:同贪污 |
| | 既遂标准:主观上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了数额较大财物
①实际控制数额较大财物构成既遂
②收受毒品、淫秽物品等淫秽物品的,不计算数额,根据情节量刑 |
| 处罚 | 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注意】受贿罪同样可能适用终身监禁 |
2、特殊型受贿
事后受贿 | 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回报而收受,成立受贿罪。包括两种: ①事后索贿;②事后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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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受贿 | 在职时约定,离职后收受,构成受贿 【📌注意】离职前无约定,离职后再收钱的,不构成犯罪 |
回扣型受贿 | 国工人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
斡旋受贿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注意】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行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隶属关系)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如果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是直接利用职权,可能构成普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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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答应该请求,更不要求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三)辨析
1、受贿罪与贪污罪
受贿罪 | 贪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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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简单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复杂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
主体 |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除国家工作人员外,也可以是受二国企事团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目的 | 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2、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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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国家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客观方面 | 索贿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索贿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
无论索取贿赂还是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主体 | 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3、受贿罪与渎职犯罪
(1)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构成受贿罪与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
(2)⭐例外: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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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包括: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
主体 | 特殊主体(5类人):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1、利用在职时的影响力
犯罪主体 | 2类:国家工作人员(在职)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司机、保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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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 | 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行为方式 | ①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②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提示】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的人收受财物内容知情,如果其知情并承诺,则构成受贿罪,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为实行犯,密切关系人员为帮助犯。💡密切关系人员不能构成实行犯,因为受贿罪是纯正的身份犯) |
2、利用离职后的影响力
犯罪主体 | 3类: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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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 |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辨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斡旋型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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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的影响力 | 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关键 | 取决于行为人利用工作关系还是私人关系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总结】
①利用职权本身→普通受贿
②利用职权便利→斡旋受贿
③利用亲密关系→利用影响力受贿
五、行贿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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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注意】单位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
主观方面 |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其财物。 3、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之时或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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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1、行贿时被当场拒绝→未遂 2、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财物→既遂 |
处罚 | 3万元以上 【🔖提示】 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③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自己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依照立功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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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或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二)辨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
1、请托人将财物送给有影响力的人,有影响力的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请托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请托人将财物送给有影响力的人,如果有影响力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请托人没有认识到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事实,请托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果请托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的事实,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请托人均成立行贿罪。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成立
客体 | 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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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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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明 | 具体情形包括: (1)行为人拒不说明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不属实(说慌);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
计算方式 | 财产+支出-收入=来源不明的部分 【📌注意】如果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部分是来源不明的,应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