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一)刑法的形式(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 |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1997年 【🔖提示】《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是刑法典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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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刑法 |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我国仅一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附属刑法 |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法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只能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中) 【📌注意】我国的附属刑法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增设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 |
【🔖提示】
1、狭义刑法:禁止刑法典;
2、广义刑法: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 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被称为特别刑法,特别刑法优先适用
(二)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3、刑法制裁的严厉性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明确性、谦抑性、最后手段)
【🔖提示】刑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不是对立排斥关系,是位阶关系。
(三)刑法的目的
1、整体目的:是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整体
2、章节目的
3、条文目的
(四)刑法的任务
惩戒任务 |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注意】刑罚惩罚犯罪的手段是刑罚,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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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任务 | 1、政治:包围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经济:保护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 4、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五)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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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机能 | 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 |
保障机能 | ①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非法侵害; ②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
【📌注意】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存在一定对立关系
①分辨:不利于行为人的是保护机能,有利于行为人的是保障机能(保护法益要求积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求限制国家权力);
②保障机能优先: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人权保障优先。
【📌注意】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犯罪之前是规制,犯罪之后是保护、人权保障全过程
二、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 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生效→适用) ①在刑法起草说明或修订中所作的解释 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③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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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 最高法、最高检 |
学理解释 |
【📌注意】
①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
②效力位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字面含义
2、论理解释:精神与目的
(1)目的解释
(2)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含义,但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3)缩小解释:小于字面含义,缩小到词语最核心的含义
(4)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的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5)比较解释:横向
(6)历史解释:纵向
【📰总结】文理解释看字面,论理解释看客体;大于字面是扩大、小于字面是缩小,轻重对比是当然,历史解释看来源,比较解释看国外
【📌注意】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1、吸收关系是扩大,并列关系是类推;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还在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类推解释的结论突破了刑法用语最大的含义;
2、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类推解释超出了预测可能性;
3、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核心、底线)
1、基本内容——有四层含义:
①“罪”要法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②“刑”要法定:是否量刑、量何种刑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③罪刑要“法”定: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罪和刑;
④罪刑法要“定”:罪刑需要法律明文规定
法定化 |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注意】此处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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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化 | ①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②禁止:禁止适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
合理化 | ①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②禁止:禁止采用过分、残酷的刑罚 |
(二)刑法平等适用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应当平等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理;
2、基本要求:同案同判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犯罪危险性的大少相适应
【📰总结】刑罚轻重=社会危害性(所犯罪行)+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刑事责任大小)
2、两个相适应:以“刑”为中心
(1)刑与罪相适应
(2)刑与责相适应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1、国内犯:属地管辖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提示】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仅限于此
(2)犯罪地:包括行为地、结果地
只要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①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
【🔖提示】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外,实行行为在国内,对教唆、帮助行为适用属地管辖。
②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与部分结果。
(3)属地管辖的例外:
①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②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但港、澳、台地区公民在大陆犯罪的,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2、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1)属人管辖(相当于义务)
适用条件:
①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②但是犯轻罪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③如果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代表国家形象),一律追究。
(2)保护管辖(相当于权利)
适用条件:
①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②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提示】属人管辖与保护管辖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3)普遍管辖
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如:跨国贩毒、跨国洗钱、劫持民用航空器等);
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提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中国刑法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包括外国国家、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对于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刑事审判的,应采取积极承认。
(二)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失效时间
(1)有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自何日起失效
(2)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
3、刑法溯及力
4、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溯及力的内容
我国刑罚采从旧兼从轻原则。(“轻”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
【📌注意】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渊源,原则上不需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2)适用对象:未决犯
【📌注意】①对于已决犯,因为已经形成既判力,既判力效力高于溯及力;
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由于判决已生效,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跨法犯问题:一律适用新法
(4)刑法修正案的效力:从旧兼从轻
(5)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①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从新原则(无论轻重);
③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有旧解释的);
④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不适用于已决犯。
行为时 | 审判时 | 适用 | 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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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解释 | 有解释 | 依解释 | 从新原则,有溯及力 |
旧解释 | 新解释 | 从旧兼从轻 | 新解释轻时有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