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特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1、实质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单纯的思想不构成犯罪);
(2)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形式特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法律后果: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但书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但书”要求认定犯罪要定性、定量。定性:情节显著轻微;定量:危害不大;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虽然不是犯罪,但仍然有危害性,属于违法行为;
3、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
4、分则就具体犯罪规定程度上的限制。
【📌注意】符合但书规定的,一定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构成
(一)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2、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只有构成犯罪,才能进行量刑)
3、犯罪构成诸要件都由刑法规定
(二)共同要件
【🔖提示】认定犯罪的顺序: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即从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先事实判断,再价值判断)
(三)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作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指一个人杀人并且既遂的情形。
(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在定罪时,不能仅根据分则条文定罪,还要同时引用总则条款
【例】甲、乙持刀杀害丙。对甲、乙定罪时,既要适用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又要适用总则第25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因为分则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不包括二人以上杀人的情形。
【🔖提示】基本的犯罪构成是单独犯罪的完成状态,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对“单独”和“完成”的修正。对“单独”的修正就是共同犯罪,对“完成”的修正就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
【例】《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较轻的”之前的部分就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这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的处罚而言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例】“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以绑架罪基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