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 | 年龄段 | 负责的罪名 | 量刑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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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无 | 人<12 | 无 | 无 |
相对负 | 12≤人<14 | 2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查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是具体行为,不是罪名 |
应当从轻、减轻,且不适用死刑 |
14≤人<16 | 8种行为:故意杀人(包括转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不包括转化的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注意】都是故意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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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 | 人≥16 | 全部 |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
减轻负 | 12≤人<18 | 应当从轻或减轻 | |
75≤人 | 全部 |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
【🏷️提示】刑事责任年龄指“犯罪时”的年龄,而非“审判时”。
【📌注意】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④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⑤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⑥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三、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1、辨认能力
2、控制能力
3、二者的关系
辨认能力是前提,控制能力是关键。无辨认能力就无控制能力,有控制能力就有辨认能力。
(二)认定
【🏷️提示】此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
2、限定责任能力:应当负,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
【🏷️提示】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两层含义:
①还有部分责任能力,因此应当负
②丧失部分责任能力,因此可以从轻或减轻
3、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不构成犯罪)
4、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应当负,不从宽
(2)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
【🏷️提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①又聋又哑:既聋又哑,同时具备
②盲人:双目失明
③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如果生理机能缺陷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不可以从宽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概念
1、一般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2、特殊主体
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例】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除要求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一)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1、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注意】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之后形成的身份,不属于定罪身份。
例如,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者都不是纯正的身份犯。
2、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3、定罪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如性别或者国籍),也可能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如国家工作人员)。
【🏷️提示】实行犯大致等同于正犯。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不能构成直接实行犯,也不能构成间接实行犯。
【例】甲向官员行贿,官员的妻子乙代为收受。不管乙多么积极,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直接实行犯或者间接实行犯,乙仅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
(二)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非法拘禁罪就是不纯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是量刑身份。
【🏷️提示】关于身份的认定,理论上存在形式说与实质说。
形式说认为:在形式上具备特定身份才具备特定的身份资格。例如,有无取得编制等。
实质说认为:具有该身份赋子的法定职权就具有特定的身份资格。
【📌注意】实质说是通说观点。例如,村长虽然从形式上没有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但如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就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权,可以构成贪污等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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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乡 、镇以上党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体包括四类: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例如,协助政府组织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 |
【🏷️提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因此是否从事公务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
①事务具有公共性。这是指从事的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例如,村长代表村集体对外出租荒山,不具有公共性,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此时村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这是指从事的事务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公立高校校长、教务(财务)处长、公立医院院长、财务负责人等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医生以及教师一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五、单位犯罪
(一)主体资格
1、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求有法人资格。
2、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外国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4、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规定单位犯罪的,向人追责)
【🏷️提示】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自然人帮助犯的责任(如故意杀人)。
(二)主观要件
1、单位意志
应当为单位或者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注意】单位意志的体现:
①单位集体决定;
②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提示】下列情形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②设立后,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2、罪过形式
(三)基本类型
1、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例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指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提示】纯正的自然人犯罪:这是指只能由自然人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例如,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四)处罚
1、原则双罚
单位(罚金)+ 自然人
【📌注意】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注意】单位没有供可执行罚金的财产,仍然属于单位犯罪,不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2、例外单罚
指对自然人判处刑罚,不再处罚单位。
因为单位犯罪通常是为了单位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如果为单位谋利,当然要处罚单位。如果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就不一定处罚单位,因为单位本身也可能是受害者。 【例】甲是国有公司领导,经职工同意后,将国有资产变卖分给全体职工。虽然甲是为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利,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但甲并非为单位本身谋利,单位也是受害者。因此,本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3、单位变更
(1)涉案单位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犯罪单位。
【📌注意】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
(2)涉案单位被撒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总结】单位犯罪要法定,主观目的要理性,三销破产只罚人,故意过失均构成。
4、 共同犯罪
(1)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的,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注意】必须区分主、从犯。
(2)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提示】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不是共同犯罪。
①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内的各个 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②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共犯。但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因此构成单位犯罪时,一般不成立共同犯罪。【📰总结】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 | 私营、 独资企业(未取得的,以自然人犯罪论)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他单位没有这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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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构 | 内部机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以自己名义犯罪;(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
国家机关 | 可以 |
外国单位 |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 | |
主要目的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
主要活动 |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个人获利 |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
资格缺失 |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 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