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罪名一览:
序号 | 罪名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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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滥用职权罪 | 一般法条 |
2 | 玩忽职守罪 | |
3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般主体 |
4 | 徇私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 |
5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
6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
7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
8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
9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故意、过失都能构成 |
10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
11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
一、滥用职权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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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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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作为) ①越权: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 ②擅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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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不作为)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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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性质 | 结果犯 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死三重伤三十万) |
处罚 |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
罪数问题 | 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
二、玩忽职守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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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注意】包括作为、不作为,通常是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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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条件 |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罪数问题 | 本章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
(三)辨析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 滥用职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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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不同 | 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 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
主观方面不同 | 过失 | 故意 |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事故责任罪
玩忽职守罪 | 重大事故责任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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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公共安全 |
场合不同 | 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 | 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
主体不同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一般主体 |
3、玩忽职守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特殊的玩忽职守,优先适用)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的保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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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罪数问题
1、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披露属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间接故意)并罚。
(三)辨析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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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国家保密制度 | 国家安全 |
对象不同 | 国家秘密 | 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
客观方面不同 | 要求情节严重 | 无此要求 |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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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国家保密制度 | 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
对象不同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四、徇私枉法罪(刑事)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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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无罪判有罪:对明知是无罪而使他受追诉; 2、有罪判无罪: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轻判重、重判轻: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
主体 |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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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罪判有罪:对明知是无罪而使他受追诉; 【📌注意】只要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 2、有罪判无罪: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注意】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构成本罪。 3、轻判重、重判轻: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提示】此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论中的民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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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提示】本罪是故意犯罪,对于失职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
罪数问题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都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犯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
(三)辨析
1、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
徇私枉法罪 | 伪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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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 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
客观方面不同 |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 无此要求 |
主体不同 |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
2、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徇私枉法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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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 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
客观方面不同 |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 无此要求 |
主体不同 |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 无此要求 |
【🔖提示】
本罪的主体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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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即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二)认定
罪数问题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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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辨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徇私枉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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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同 | 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
场合不同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 | 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论活动中 |
主体不同 | 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 无此要求 |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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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认定
犯罪性质 | 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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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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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罪数问题 |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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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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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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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对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注意】如果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构成本罪。 【🔖提示】私放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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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 | 故意 【🔖提示】如果是过失致使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九、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选择罪名)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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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主体 | 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或过失 |
(二)认定
1、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2、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3、收受贿赂又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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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 | 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伤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伤劣商品,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
(二)认定
罪数问题 | 收受贿赂后,又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受贿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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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辨析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徇私枉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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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
客观方面不同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作为形式 |
主体不同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司法工作人员 |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特殊法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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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不同 |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
客观方面不同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 |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主体不同 |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不同 | 故意 | 故意和过失 |
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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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特殊主体 | 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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