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罪名一览:

序号 罪名 特点
1 滥用职权罪 一般法条
2 玩忽职守罪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般主体
4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5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7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8 私放在押人员罪
9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故意、过失都能构成
10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11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一、滥用职权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二)认定

行为方式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作为)
①越权:擅自决定没有具体决定权限的事项;
②擅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2、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不作为)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弃权
犯罪性质 结果犯
滥用职权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死三重伤三十万)
处罚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罪数问题 本章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二、玩忽职守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二)认定

行为方式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注意】包括作为、不作为通常是不作为
结果条件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罪数问题 本章具体的玩忽职守犯罪(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三)辨析

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
行为方式不同 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主观方面不同 过失 故意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事故责任罪


玩忽职守罪 重大事故责任罪
客体不同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公共安全
场合不同 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过程中 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主体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般主体

3、玩忽职守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特殊的玩忽职守,优先适用)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
主观方面 故意

(二)罪数问题

1、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认定为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人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披露属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4、故意盗窃属于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该财物,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间接故意)并罚

(三)辨析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客体不同 国家保密制度 国家安全
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 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情节严重 无此要求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不同 国家保密制度 他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对象不同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四、徇私枉法罪(刑事)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无罪判有罪:对明知是无罪而使他受追诉;
2、有罪判无罪: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轻判重、重判轻: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二)认定

行为方式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1、无罪判有罪:对明知是无罪而使他受追诉;
【📌注意】只要进入追诉阶段即可,即对无罪的人实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之一,即为追诉。
2、有罪判无罪: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注意】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的,构成本罪。
3、轻判重、重判轻: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提示】此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论中的民事部分。
主观要件 故意,并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提示】本罪是故意犯罪,对于失职导致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诉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罪数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都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犯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三)辨析

1、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


徇私枉法罪 伪证罪
客体不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无此要求
主体不同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2、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徇私枉法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客体不同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 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客观方面不同 要求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无此要求
主体不同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无此要求

【🔖提示】
本罪的主体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当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认定

罪数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三)辨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
对象不同 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场合不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 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论活动中
主体不同 以情节严重为要件 无此要求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二)认定

犯罪性质 结果犯,要求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不构成本罪

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二)认定

罪数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八、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释放

(二)认定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放走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而是利用其他条件帮助在押人员逃跑的,应当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对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注意】如果私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不构成本罪。
【🔖提示】私放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
罪过形式 故意
【🔖提示】如果是过失致使脱逃,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九、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选择罪名)

(一)成立

客体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二)认定

1、在食品、药品监管时,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2、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3、收受贿赂又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数罪并罚。

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伤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伤劣商品,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二)认定

罪数问题 收受贿赂后,又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受贿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三)辨析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徇私枉法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徇私枉法罪
客体不同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作为形式
主体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特殊法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客体不同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作为形式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不同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 故意和过失

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成立

客体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二)认定

行为方式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