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特点

1、终局性停止才产生犯罪形态;
【注意】不是暂时性地停顿
2、排他性,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

(二)存在范围

1、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种;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车形态,只处罚其完成形态。

二、犯罪既遂

(一)概念及判断标准

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有如下观点:
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属于犯罪未遂。
2、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
3、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我国通说观点)

【记忆口诀】
既遂标准有三种,造成结果是既遂,达到目的是既遂,构成要件齐备是既遂,最后一种是通说。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1、行为犯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该罪的既遂。

2、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既遂。

3、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既遂。

三、犯罪预备

(一)概念

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二)特征

1、主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
3、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阶段。

(三)犯意表示

1、犯意表示:(不认为是犯罪)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2、犯罪预备超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活动、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实行犯罪的可能。

(四)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2、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3、此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故意杀人而非法制造枪支)

(五)对预备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

四、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特征

1、已经着手是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没有既遂);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敌方、我方、第三方)被害人反抗、第三者阻止、自然力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错误等

(三)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备注
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 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行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未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行完毕的未遂
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分为:
1、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如使用失效农药)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如误把男当女强奸)

(四)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

1、概念

迷信犯,指使用迷信方式实施“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迷信犯不是犯罪。

(五)对未遂犯的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一)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二)成立条件: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有效性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注意】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1)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发,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1)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
【🏷️提示】犯罪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分: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区分的关键。自动性的判断标准: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客观说。
①限定主观说:因良心发现、心生悔意等感情放弃犯罪的,才是中止,其余是未遂。
②主观说:判断标准为弗兰克(Frank)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注意】以“能不能”为标准判断中止与未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能不能”,因为这是主观说的观点。
a、行为人以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不能既遂,也成立犯罪中止
b、行为人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即使客观上能既遂,也成立犯罪未遂
③客观说
如果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特意放弃,是中止;
如果一般人会放弃,行为人也放弃,是未遂。
【📰总结】自动性的判断步骤:良心发现→自以为能不能→一般人是否会放弃
逐步判断,不可跳跃,其中一步是中止,则最终成立犯罪中止。
例如,甲想杀乙,举枪瞄准时,发现是丙,甲没有开枪。甲放弃犯罪不是良心发现,也未交代甲的主观认识。但此时一般人会放弃,甲也放弃,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客观有效性:

实施中止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指既遂的结果)发生

(三)犯罪中止的分类

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

1、预备阶段的中止

这是指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

这是指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具体包括: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四)对中止犯的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所称的造成“损害”,不是犯罪既遂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