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
(一)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
---|---|
时间条件 |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
意思条件 | 必须是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
对象条件 |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
限度条件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具体要求:现实性、不法性、侵害性
(1)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不是主观想象的;
如果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就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的处理:
①有过失→过失犯罪
②无过失→意外事件
(2)不法性:只能对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提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
【📌注意】这里的不法行为要满足3个特征: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不满定条件的不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①不法是指人的不法。只有人的身体举动才能被评价为行为,故面对自然灾害、野狗咬人等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注意】只能来源于人(与紧急避险不同)
②不法包超违法和犯罪。不法行为只要满足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就允许对其防卫;
③防卫人不限于本人,面临不法侵害.,第三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提示】对“黑吃黑”的行为也能进行正当防卫。
(3)侵害性:对故意和过失的不法侵害,都能进行正当防卫;(如聋哑人)
【🏷️提示】对不作为犯罪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注意】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此时法益面临紧迫危险,防卫才具有适时性。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又紧迫的危险。
【🏷️提示】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着手前已经设置,符合条件时也能构成正当防卫:
①手段相当
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再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威胁中
【🏷️提示】结束的标准:应当站在行为时立场,以一般人的理性判断,不能进行事后判断(上帝的视角)
【📌注意】财产犯罪的例外。财产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取得财物,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时间具有持续性;
第二,现场具有延伸性。(如果时间上没有持续性、现场没有延伸性,则可能构成广义上的自救行为)
【📌注意】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的处理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1)防卫的类型:不法侵害人本人或财产(工具)
(2)共同侵害的防卫:在共同犯罪中,只要一人着手就认为整体的不法侵害着手,允许对其他共犯人正当防卫(包括尚未动手的)。
(3)防卫效果:不要求现实地制止了不法侵害,即使客观上没有成功制止,也成立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目的正当性)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1)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防卫意志:保护合法权益
挑拨与相互斗殴没有防卫认识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这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
(2)相互斗殴:这是指双方都以加害对方为意图相互攻击对方身体。原则上,相互斗殴的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提示】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逃跑或者求饶,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前者可基手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造成重大损害: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不属于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3、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险处罚。
【📌注意】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提示】防卫过当只是不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其余条件必须符合。
【📌注意】事后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三)特别防卫(特殊防卫)
【法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条文性质
特别防卫的特殊之处:对限度条件无要求,因此特别防卫无过当。但是,特别防卫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余条件。根据本款规定:
(1)对象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了保护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2)限度条件: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即使造成侵害人伤亡,也不是防卫过当。
2、条文解读(必须同时满足)
(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是指具有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紧迫性危险。
(2)暴力犯罪。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因此特殊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一般的暴力行为。
3、具体内容
(1)行凶:是指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缩小解释)
【📌注意】行凶不要求使用凶器。
(2)杀人:
①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故意杀人(投毒、不作为杀人)
②包括转化的故意杀人
(3)抢劫:
①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抢劫
②包括以暴力方式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③包括事后抢劫,但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拟制的抢劫。因为携带凶器抢夺本质上仍是抢夺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4)强奸:
①不包括非暴力的强奸
②包括拐卖妇女中的暴力强奸
(5)绑架:仅限于暴力绑架
【📰总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二、紧急避险
【法条】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一)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起因条件 | 必须有危险发生 |
---|---|
时间条件 | 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
对象条件 | 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
主观条件 |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限度条件 |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
限制条件 |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优先适用正当防卫) |
特别例外限制 | 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1、起因条件:要面临现实的危险
(1)危险的来源:危险的来源多样,包括危害行为、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不同于正当防卫)
(2)现实的危险:如果客观上没有危险,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而避险,是假想避险。
【📌注意】假想避险处理原则同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进行避险,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且尚未消除,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消除后进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相同。
3、对象条件(保护较大,损害较小,二者都合法)
4、主观条件(正当性)
(1)避险认识:认识到危险正在进行
(2)避险意志: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注意】避险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
【例】鱼塘边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灭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保全了仓库中价值2万元商品。甲承认周围还有其他家的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别无他法。故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避险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虽然甲使乙遭受2万元损失,但是甲保全了价值2万元的商品,而且保护了仓库和公共安全,因此保护的法益更大。
5、限制条件(迫不得已,别无选择)
6、限度条件(损害的法益<保护的法益)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注意】
- 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 紧急避险的本质:正对正
- ▲不能造成死亡
7、特别例外的限制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二)避险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大于或等于)。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意】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紧急避险的限度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注意】造成的损害小于保护的法益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例如,森林失火,为了灭火,必须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如果仅需要砍伐10米宽的隔离带,但甲却下令砍伐50米宽。尽管保护的森林面积远大于砍伐的面积,但仍然超过了必要限度,甲成立避险过当。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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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
前提相同 | 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 |
目的相同 | 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 |
责任相同 | 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不同点 | ||
危害的来源 | 广泛 | 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
损害的对象 |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 只能不法侵害者 |
限制条件 | 只能在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方法时才能实行 | 无 |
损害程度的 要求 |
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 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
主体的限定 |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任何人 |
【📰总结】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5个,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7个(5+2)。因此,共同点必然来自5个相同的条件,得出前提相同、目的相同与责任相同;紧急避险比正当防卫多了2个成立条件,必然是不同点,得出限制条件不同与主体限定不同;最后比较5个相同的条件,得出3个不同点,分别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