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罪名一览:
序号 | 罪名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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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滥用职权罪 | 一般法条 |
2 | 玩忽职守罪 | |
3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一般主体 |
4 | 徇私枉法罪 | 司法工作人员 |
5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
6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
7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
8 | 私放在押人员罪 | |
9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故意、过失都能构成 |
10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
11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
一、防火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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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放火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注意】不作为构成放火罪前提是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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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114条·危险犯:只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既遂; 115条·实害犯: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既遂; 【📌注意】 ①本罪存在未遂和中止; ②放火罪的着手:点火; ③放火罪的既遂:对象物独立燃烧 |
(三)辨析
放火罪 与 失火罪 |
①主观:放火罪是故意,失火罪是过失; ②放火罪(114条)是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而失火罪中,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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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与 故意杀人罪 |
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杀人的: ①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 ②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 |
放火罪 与 破坏交通工具等罪 |
以放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等,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相当于特别法条,故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提示】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实施了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数罪并罚。 |
罪数问题 | 实施了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数罪并罚。 |
二、爆炸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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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注意 |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共用114、115法条,在犯罪形态、罪数上的原理与放火罪相同 |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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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注意 |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共用114、115法条,在犯罪形态、罪数上的原理与放火罪相同 |
(二)辨析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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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玩“真东西”,玩“假东西”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注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比投放危险物质罪,多了“爆炸性物质”。这是因为投放爆炸性物质直接构成爆炸罪。 |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 污染环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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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 公共安全 | 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
犯罪形态 | 危险犯 | 实害犯 |
行为方式 |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主体 | 只能是自然人 | 自然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 | 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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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1)发生场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发生于食品生产、销售的过程中; (2)主观目的: 前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并不追求他人伤亡结果的发生;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所投放的“毒”是大毒,即危害了公共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毒”是小毒。若生产、销售“大毒”食品的,二者会发生竞合。 【例】乙为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由于罂栗壳只容易使人上瘾,不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乙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例】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工业酒精“甲醇”有剧毒,甲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4)如果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因过失而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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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若不是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已经确诊的新冠病人: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的。
②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并造成传播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令多人下井采矿;
【📌注意】注意区别于强令违章作业罪: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没有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强令违章作业罪。
(7)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出现,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8)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逆向行驶的;
(9)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入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114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受重大损失的,依115条第1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定罪。
(10)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114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115条第1款;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4条;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115条第1款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成立
客体 | 交通运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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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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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1)破坏的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注意】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行驶、已交付随时使用、不需要再检修就可使用 |
主体 | (2)破坏的程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注意】如导致无法启动上路行驶,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盗窃罪 |
既遂标准 | 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如果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构成未遂 |
罪数问题 | (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 使用放火、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论处; 【📌注意】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区分:有无危害公共安全。 |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成立
客体 | 交通运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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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辨析
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
区分:两罪仅客观方面不同
2、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117条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119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如果是紧急避险,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七、交通肇事罪
(一)成立
客体 | 交通运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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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注意】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允许不特定车辆进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认定
成立条件 注意: 二档以一档为前提,三档不以一档为前提 |
1、第一档(3年以下) (1)犯罪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 【📌注意】本罪不是身份犯,只要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行为方式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正常行驶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②结果条件: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以下情形: ![]() 【背诵逻辑】一般违章:1死3重伤无力赔偿30万;同等责任死三人 严重违章:1重伤,毒酒无牌无证安全逃逸还超载 ③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行为与实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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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档(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3-7年) 结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罪基本犯+逃逸 (1)前提条件: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主观条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3)动机条件:逃避法律追究 (4)结果条件:未导致被害人死亡(否则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第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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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档(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结构: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行为+不作为致人死亡 (1)前提条件: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未死亡(如果当场死亡,则死亡结果与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 【📌注意】 ①先死亡后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 ②先逃逸后死亡→逃逸致人死亡(第三档) (2)主观条件:间接故意或过失 (3)动机条件:逃避法律追究 (4)结果条件: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①死亡时间:应发生在逃逸行为后; ②死亡原因:得不到救助。 【📌注意】如果得到及时救助也会死亡,则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应归属于肇事行为。 【总结】逃逸之人死亡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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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 类型 |
1、肇事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或加重犯 2、监督者: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结构:先指挥+后事故 3、指挥者(指使逃逸):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指挥者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 结构:先事故+后指挥 |
罪数问题 |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注意 |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
【总结】交通肇事罪的三种类型
肇事者 | 基本犯 | 造成重大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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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 |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2、因逃逸之人死亡 | |
监督者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 |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
指挥者 |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 | 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 |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总结】逃逸之人死亡的认定
八、危险驾驶罪
(一)成立
客体 | 道路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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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空间条件 | 道路上: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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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 1、追逐竞驶(可以由1人构成) ①速度要求:高速或者超速驾驶 ②人数要求:可以是1人 例如:甲为了炫耀车技,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强行变道,并以救护车,消防车为对象进行追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 2、醉酒驾驶(行为犯)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 【🔖提示】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3、超员、超速行驶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注意】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超速负有直接责任,构成本罪的共犯。 例如:客车所有人甲指使司机乙严重超载行驶,甲、乙构成危险罪共犯。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犯) ①犯罪性质:故意犯罪,属于危险犯,要求危及公共安全; ②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自己运输的是危险化学物品; 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背诵逻辑】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
罪数 | 想象竞合犯: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本罪和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重罪处罚。 例如,甲醉酒驾车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定运输毒品罪。 |
数罪并罚 |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例如,如危险驾驶机动车,并抗拒执法对交警使用暴力,先后触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
(三)关联罪名
罪名 | 危险系数 | 性质 | 罪过 | 入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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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 轻度危险 | 行为犯 | 故意 | 醉酒飙车超载危险品 |
交通肇事罪 | 中度危险 | 结果犯 | 过失 | 1死3重伤无力赔30万等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高度危险 | 危险犯 | 故意 | 与防火等具有相当危险 |
九、劫持航空器罪
(一)成立
客体 | 航空运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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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注意】要足以压制反抗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犯罪对象 |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时间要求:正在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降落后24小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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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着手:实施强制行为; 既遂:控制航空器 |
处罚 | 致人重伤、死亡或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注意】包括故意和过失 |
罪数 | 如果行为人仅仅以航空器为对象,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部件或设施,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罚。 |
十、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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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注意】要足以压制反抗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犯罪对象 | 船只、汽车 【📌注意】劫持火车、电车的,不能解释为“汽车”,不构成本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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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又抢劫船只、汽车上乘客等财务的,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
十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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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恐怖活动组织 | 符合以下特征: 带有明显的政治性目的,是一种犯罪集团的特殊形式,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暗杀、绑架、放火、爆炸、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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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 1、组织:组建恐怖活动组织; 2、领导:策划、指挥恐怖活动组织的具体活动; 3、参加:加入恐怖活动组织,成为该组织成员。 |
犯罪形态 | 行为犯 【📌注意】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既遂。如果恐怖组织并未建立,构成未遂。 |
数罪并罚 |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注意】包括又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 |
相关罪名 | 如果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只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
十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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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本罪可以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吸收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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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①非法制造:包括制作、组装、修理、改装和拼装; ②非法买卖; ③非法运输:未经批准非法转送; ④非法邮寄:违反规定,以包裹邮件形式邮运。 【📌注意】邮寄的空间仅限于国内大陆,如果跨境邮寄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⑤非法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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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行为犯 【📌注意】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注意】仿真枪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属于枪支的,构成本罪,不属于的,不构成。 |
相关罪名 | 1、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必然会触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根据吸收犯的原理,不需要并罚,均以本罪论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注意】不包含爆炸物 |
2、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不同: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枪支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本罪:无特殊要求。 |
十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
(一)成立
这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客体 |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枪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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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 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
主体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纯正单位犯罪) |
主观方面 | 故意,且具有销售目的 |
(二)辨析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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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 一般主体 |
犯罪目的 | 以销售为目的 | 不要求有销售的目的 |
十五、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成立
客体 |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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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法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认定
行为方式 | ①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②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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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行为犯 |
吸收犯 | 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的; ②购买枪支后又持有的; ③盗窃、抢劫枪支又持有的 |
十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般法条,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一)成立
客体 |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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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认定
本罪性质 | 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成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注意】坠落→过失,抛弃→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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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行为犯 |
法条竞合 | 重大事故责任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
区分 | 1、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罪 (1)发生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而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后果;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过失致人死亡,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
十七、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成立
客体 |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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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人员、经营者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辨析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 线工作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一般不是生产、作业第一线工作人员,而是管理者、经营者。 【📌注意】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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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只是瓦斯浓度超标但没有高度爆炸危险,下令多人下井采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十八、危险物品肇事罪(易燃易爆、放毒腐蚀)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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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放毒腐蚀)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过失 |
(二)辨析
与危险驾驶罪 |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发生重大事故,则构成危险物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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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①本罪要求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②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
【背诵逻辑】
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放毒、腐蚀;
时间推进: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十九、破坏电力设备罪
(一)成立
客体 | 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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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主体 |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 |
(二)辨析
犯罪对象 | 关涉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包括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暂停适用) 【📌注意】关键看是否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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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 | 盗窃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盗窃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成立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