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其中包括:
必备要素:危害行为;
选择性要素:犯罪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等。

二、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主观)实施的危害社会(实质)并被刑法所禁止(形式)的身体活动(客观)。
【🔖提示】主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一)特征

1、有体性:(客观特征)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目的是排除思想,思想无罪;
2、有意性: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人的无意识动作、是难题受外力强制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抗力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不是危害行为);
3、有害性:(实质内容)至少具备法益侵害可能性。

(二)本质

1、危害行为的逻辑

危害行为 ↔ 法益侵害可能性 ↔ 加害性 ↔ 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危害行为的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三)形式

1、分类

①作为→违法禁止性规范,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②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2、判断顺序

①找出积极举动→②判断刑罚是否处罚→不符合则应是不作为犯罪
【📌注意】持有型犯罪是作为犯罪
理由:①持有是积极举动;②刑法惩罚这种积极举动

(四)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2、不纯正不作为

【📰总结】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重点掌握4、5、6、8项

  •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139条之一:不报安全事故罪;
  • 第161条: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201条:逃税罪;
  • 第261条:遗弃罪;
  •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四)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包括:应为→能为→不为+主观(故意或过失)

    1、应为

    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1)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执勤交警对事故受害人有救助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监护人)
    (4)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4、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三、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一)分类

区分标准 分类 示例
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 甲诈骗乙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财产损失是构成要件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自杀身亡是诈骗罪的非构成要件结果
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 如财产损失
非物质性结果 如名誉受损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 如违章作业致人死亡、积极损坏
间接结果 因机器损坏导致合同履行迟延,要赔偿对方损失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 故意射杀他人,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的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故意射杀他人,没有击中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的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抢劫普通财物是抢劫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抢劫救灾物资是抢劫罪的派生(加重)的犯罪构成结果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
(2)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例】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出现死亡结果

(3)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某种严重的实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例】非法拘禁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要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总结】实害结果:某些犯罪构成、既遂、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2、危险结果的意义

(1)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2)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条件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总结】危险结果:某些犯罪构成、既遂的条件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功能:归因而非归责

(二)特点

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的因果关系
3、必然性: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三)前提(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注意】危害结果要是现实的结果,不能是假设的结果

3、二者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提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认定

取决于犯罪过程中有无介入因素

1、无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2、有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
【🏷️提示】危害行为应归属于危害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取决于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作用大小;
即使具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进行相当性判断:
(1)先性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有因果关系;
作用小→无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即先前行为是否会通常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
先前行为会引发(通常性)→有因果关系;
不会引发(异常性)→无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结果归于介入因素;
作用小→结果归于先前行为
【📰总结】介入因素异常作用大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异常的判断标准: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反之则异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反之则异常;
作用大的判断标准:这里的“作用大”是指能够独立(接近100%) 导致结果。
【📌注意】如果先前行为、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都大,则属于多因一果

【例】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超速驾驶,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致丙死亡。 第一,乙超速驾驶是异常的介入固素; 第二,介入因素对死亡作用大; 第三,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结果出现,要凭借甲肇事逃逸给丙造成的危险。 故丙的死亡应同时归属于甲的肇事逃逸行为和乙的超速驾驶行为,这就是多因一果。

【🏷️提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人因素。因为介人因素是在犯罪中途加入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犯罪之前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