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其中包括:
必备要素:危害行为;
选择性要素:犯罪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等。
二、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主观)实施的危害社会(实质)并被刑法所禁止(形式)的身体活动(客观)。
【🔖提示】主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一)特征
1、有体性:(客观特征)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目的是排除思想,思想无罪;
2、有意性: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人的无意识动作、是难题受外力强制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抗力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不是危害行为);
3、有害性:(实质内容)至少具备法益侵害可能性。
(二)本质
1、危害行为的逻辑
危害行为 ↔ 法益侵害可能性 ↔ 加害性 ↔ 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2、危害行为的本质
(三)形式
1、分类
①作为→违法禁止性规范,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②不作为→违反命令性规范,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2、判断顺序
①找出积极举动→②判断刑罚是否处罚→不符合则应是不作为犯罪
【📌注意】持有型犯罪是作为犯罪
理由:①持有是积极举动;②刑法惩罚这种积极举动
(四)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1、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2、不纯正不作为
【📰总结】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重点掌握4、5、6、8项
-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 第139条之一:不报安全事故罪;
- 第161条: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201条:逃税罪;
- 第261条:遗弃罪;
- 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四)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包括:应为→能为→不为+主观(故意或过失)1、应为
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1)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执勤交警对事故受害人有救助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如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监护人)
(4)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2、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三、危害结果
(一)分类
区分标准 | 分类 | 示例 |
---|---|---|
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 构成要件的结果 | 甲诈骗乙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财产损失是构成要件结果 |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 自杀身亡是诈骗罪的非构成要件结果 | |
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 | 物质性结果 | 如财产损失 |
非物质性结果 | 如名誉受损 | |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 | 直接结果 | 如违章作业致人死亡、积极损坏 |
间接结果 | 因机器损坏导致合同履行迟延,要赔偿对方损失 | |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实害结果 | 故意射杀他人,致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的实害结果 |
危险结果 | 故意射杀他人,没有击中被害人,是故意杀人的危险结果 | |
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意义 |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 抢劫普通财物是抢劫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 抢劫救灾物资是抢劫罪的派生(加重)的犯罪构成结果 |
(二)危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过失犯罪
②间接故意犯罪
(2)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例】故意杀人罪既遂要求出现死亡结果
(3)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某种严重的实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例】非法拘禁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要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2、危险结果的意义
(1)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2)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条件是“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毁坏”。
【📰总结】危险结果:某些犯罪构成、既遂的条件
四、因果关系
(一)功能:归因而非归责
(二)特点
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的因果关系
3、必然性: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三)前提(因+果+关系)
1、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1)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危害结果(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3、二者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提示】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果履行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义务导致结果发生的,应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四)认定
1、无介入因素
2、有介入因素
危害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
【🏷️提示】危害行为应归属于危害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取决于介入因素的性质及作用大小;
即使具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进行相当性判断:
(1)先性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有因果关系;
作用小→无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即先前行为是否会通常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
先前行为会引发(通常性)→有因果关系;
不会引发(异常性)→无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结果归于介入因素;
作用小→结果归于先前行为
【📰总结】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①异常的判断标准: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反之则异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反之则异常;
②作用大的判断标准:这里的“作用大”是指能够独立(接近100%) 导致结果。
【📌注意】如果先前行为、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都大,则属于多因一果。
【例】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超速驾驶,发现丙时来不及刹车,致丙死亡。 第一,乙超速驾驶是异常的介入固素; 第二,介入因素对死亡作用大; 第三,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结果出现,要凭借甲肇事逃逸给丙造成的危险。 故丙的死亡应同时归属于甲的肇事逃逸行为和乙的超速驾驶行为,这就是多因一果。
【🏷️提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是介人因素。因为介人因素是在犯罪中途加入的因素,而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在犯罪之前已经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