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追诉时效)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行刑时效)的一项制度。
1、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追诉时效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都终止审理。
2、行刑时效,我国刑法没有规定。

二、追诉时效期限

(一)规定

法定最高刑 追诉期限
不满5年有期,
包括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
5年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 10年
10年以上(有期) 15年
无期、死刑 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提示】追诉期限的4个命题陷阱:
1、计算标准:法定最高刑
【📌注意】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个法条的最高刑,而是与犯罪情节对应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法条规定的是法定最低刑,应先转换为法定最高刑,再计算追诉期限。

【例】根据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甲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计算追诉期限时,应先将法定最低刑转换为法定最高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即法定最高刑为15年,故甲的追诉期限为15年

2、其他主刑: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管制或者被单处附加刑,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
3、特别核准:(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超过20年追诉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核准继续追诉。
【📌注意】如果追诉期限为15年,超过追诉期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核准。
4、不满的含义:不包括本数。

(二)计算

【法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犯罪之日,是指犯罪的成立之日。
具体而言:
(1)举动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3)结果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4)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5)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连续犯和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中断与延长

1、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
在追诉时效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计算。

【例】甲于2009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甲在2017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了,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2、延长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有两种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介人+逃避)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控告+不作为)

【📰总结】两高特权

最高法 特别减轻 犯罪分子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检 特别核准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别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