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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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验收
- 项目验收是项目收尾管理中的首要环节, 只有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 才能进入后续的项目总结, 系统维护以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阶段。
- 项目的正式验收包括验收项目产品, 文档及已经完成的交付成果, 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变更, 还应将变更内容也作为项目验收的评价依据。对于软件类型的系统集成项目而言, 除了依据项目前期的合同内容, 通常还需要将甲乙双方签署或认可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验收依据。
- 具体而言,系统集成项目在验收阶段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的工作内容,分别是验收测试时,系统试运行, 系统文档验收以及系统终验。
- 验收测试
验收测试是对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 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系统环境, 以确保系统的功能和技术设计满足建设方的功能需求和非功能需求, 并正常运行。验收测试阶段应包括编写验收测试用例, 建立验收测试环境, 全面的执行验收测试, 出具验收测试报告以及验收测试报告的签署。
b. 系统试运行
信息系统通过验收测试环节以后,可以开通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期间主要包括数据迁移,日常维护以及缺陷跟踪和修复等方面的工作内容。为了检验系统的试运行情况, 客户可将部分数据或配置信息加载到信息系统上进行正常操作。
c. 系统文档验收
对于系统集成项目, 所涉及的文物应该包括如下部分:
1) 系统集成项目介绍
2) 系统集成项目最终报告
3) 信息系统说明手册
4) 信息系统维护手册
5) 软硬件产品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等
d. 项目终验
最终验收报告就是业主方认可承建方项目工作的最主要文件之一, 这是确认项目工作结束的重要标志。对于信息系统而言, 最终验收标志着项目的结束和售后服务的开始。
2. 项目总结
- 项目总结属于项目收尾的管理收尾。而管理收尾有时又被称为行政收尾, 就是检查项目团队成员及相关干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所有职责。实施行政结尾过程还包括收集项目记录,分析项目成败, 收集应吸取教训, 已及将项目信息存档供本组织来使用等活动。
- 项目总结的主要意义如下:
1)了解项目全过程的工作情况及相关的团队或成员的绩效状况。
2)了解出现的问题并进行改进措施总结。
3)了解项目全过程中出现的值得吸取的经验并进行总结。
4)对总结后的文档进行讨论, 通过后即存入公司的知识库, 从而纳入企业的过程资产。
- 项目总结会需要全体参与项目的成员都参加, 并由全体讨论形成的文件。
- 一般的项目总结会应讨论如下内容:
1)项目绩效
2)技术绩效
3)成本绩效
4)进度计划绩效
5)项目的沟通
6)识别问题和解决问题
7)意见和建议
3. 系统维护
19.3.1 软件项目的后续工作
4. 项目后评价
信息系统后评价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学科, 涉及到信息技术, 市场分析, 统计调研, 统计分析, 经济管理, 过程管理, 项目管理等多个学科。信息系统后评价通过对已经建成的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综合地调研,分析,总结,对信息系统目标是否实现,信息系统的前期论证过程, 开发建设过程以及运营外维护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信息系统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 管理效益以及的社会效益, 信息系统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信息系统的目标评价, 信息系统过程评价, 信息系统效益评价和信息系统可持续性评价四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 信息系统目标评价
信息系统目标评价是信息系统后评价的重点所在, 评价信息系统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就是信息系统是否实现了信息系统规划之初所设置的各种目标。
- 信息系统过程评价
信息系统过程评价是从过程分析和审查的角度来评价过程的符合性以及合理性。
信息系统过程评价重点关注信息系统的全过程管理是否按照计划执行, 是否针对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重大偏差进行了及时应对和原因分析。
- 信息系统效益评价
信息系统效益评价是信息系统或评价的主要内容, 它对信息系统的运行效果做出评价, 并为信息系统的可持续性评价提供判断依据。一般而言, 信息系统效益评价包括信息系统技术评价, 信息系统经济效益评价, 信息系统管理效益评价, 信息系统社会效益评价以及信息系统环境影响评价等。
1) 信息系统技术评价
信息系统技术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的技术路线选择是否正确
2) 信息系统经济效益评价
信息系统的经济效益评价主要集中于经济方面的分析
3) 信息系统管理效益评价
4) 信息系统社会效益评价
例如我国各级政府机构的信息发布网站,各个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网站等都能够起到积极地,正面的社会影响, 对人们工作, 生活, 学习等活动都可以起到正面的, 积极的引导作用
5) 信息系统环境影响评价
- 信息系统的可持续性评价
信息系统的可持续性评价主要评价信息系统持续运营和发展的可能性, 分析信息系统的既定目标是否能够持续实现, 评价信息系统在未来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不断升级, 以及在组织范围内, 未来是否能以相似的方式实施同类信息系统项目。
5. 知识产权管理
5.1 知识产权概念
-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与范围
狭义的知识产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 知识产权的特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体性派生出来的, 具体包括无体性, 专有性, 地域性和时间性。
5.2 知识产权的内容
- 著作权及邻接权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共同点是他们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保护期为50 年,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 年的12 月31 日。
2)合作作品, 汇编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著作权的内容
-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 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 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 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6.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6.1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届满时, 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 及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 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 人民法院也只在 20 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 5 年内要进行复审, 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 年。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 标的;
( 三) 数量;
( 四) 质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五) 价款或者报酬;
(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 违约责任;
(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内容具体确定;
(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适用下列规定:
(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 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 三) 丧失商业信誉;
(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二) 合同解除;
( 三) 债务相互抵销;
( 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为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一)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 项至第( 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 项至第( 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