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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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管理包括 5 个典型环节

项目建议
项目可行性分析
项目审批
项目招投标
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立项流程

立项流程.png


1. 项目的建议

项目建议书(RFP)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总体设想。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要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申报,审批等环节,然后才能进入后续的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的工作。

1.1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时所必须的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项目建议书内容
第一章项目简介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业务分析
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
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第
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
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十章效益与风险分析

1.2 项目建议书的编写、申报与审判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系统集成项目省略项目建议书环节,而将其与项目可行性分析阶段合并。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2. 项目可行性分析

2.1 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通过 7 个方面对项目可行进行分析

  1. 投资必要性

  2. 技术可行性

  3. 财务可行性

  4. 组织可行性

  5. 经济可行性

  6. 社会可行性

  7. 风险因素及对策

步骤:
机会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
详细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提交和获得批准;
项目论证;
项目评估;

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机会可行性研究(通过实事,政策的机会,进行投资)
初步可行性研究(中间阶段。确定项目意向后,对项目的初步估计)
详细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提交和获得批准
项目评估(必须由第三方:国家、银行或有关机构)

可行性研究— 初步可行性研究

目的:

  1. 分析项目的前途,从而决定是否应该继续深入调查研究;

  2. 初步估计和确定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及核心问题,以确定是否需要解决;

  3. 初步估计必须进行的辅助研究,以解决项目的核心问题,并判断是否具备必要的技术、实验、人力条件作为支持;

内容:

  1. 市场情况和设计开发能力

  2. 设备与材料投入分析

  3. 网络规划、物理布局、技术和设备方案的选择

  4. 项目设计

  5. 项目进度安排

  6. 项目投资与成本估算

四种结果:
>>肯定,对于比较小的项目甚至可以直接“ 上马” ;
>>肯定,转入详细可行性研究,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研究;
>>展开专题研究,如市场考察、实验室实验、中间工厂实验等;
>>否定,项目应该“ 下马” ;
>>初步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正式的文献供决策参考。

可行性研究— 详细可行性研究-依据与原则

详细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决策前对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进行详尽的、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的论证、比较,并对项目建设完成后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最终递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成为进行项目评估和决策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 立项申请)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有些企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决定建设的项目,也参照这一模式首先编制项目建议书。
核心内容:
项目的必要性;
项目的市场预测;
产品方案或服务的市场预测;
项目建设必需的条件


3. 项目审批

项目建议书编写、申报和审批:

编写: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拟建项目上报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申报: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上报至县或市发改(经)委;

审批: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


4. 项目合同谈判与签订

项目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条款八要素

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IT( 系统集成) 类

项目名称;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领域和方式;技术文档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5. 供应商项目立项

一般来说,系统集成供应商主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类型,决定是否要在组织内部为所签署的外部项目单独立项。例如:针对包含软件开发任务的项目通常需要进行内部立项,而那些单一的设备采购类项目则无需耽误立项。

系统集成商进行项目内部立项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通过项目立项方式为项目分配资源
通过项目立项方式确定合理的项目绩效目标
以项目型工作方式,提升项目实施效率
系统集成供应商在进行项目内部立项时一般包括的内容有项目资源估算、项目资源分配、准备项目任务书和任命项目经理等。


6. 招投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
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 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入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软件投标综合成本评估表

评估对象 评估结果 相对重要程度 加权分值 评估级别说明
1 毛利率 3 8 24 0:毛利率低于 0%;1:毛利率低于 5%;
2:毛利率低于 10%;3:毛利率低于 20%;
4:毛利率低于 40%;5:毛利率高于 40%
2 利润额 3 10 30 0:利润额小于 0%;1:利润额低于 5 万;
2:利润额低于 20 万;3:利润额低于 50 万;
4:利润额低于 200 万;5:利润额高于 200 万
3 回款容易程度 5 8 40 0:非常困难, 回款可能性小于 20%;
1:比较困难,回款可能性小于 50%;
3:有一定难度, 回款可能性小于 70%;
4:基本没有难度, 回款可能性小于 90%;
5:应该没问题, 回款可能性大于 90%
4 项目业务熟悉程度 4 3 12 0:完全不熟悉;1:熟悉程度低于 20%;
2:熟悉程度低于 40%;3:熟悉程度低于 60%;
4:熟悉程度低于 80%;5:熟悉程度高于 80%
5 项目技术熟悉程度 5 3 15 0:完全不熟悉;1:熟悉程度低于 20%;
2:熟悉程度低于 40%;3:熟悉程度低于 60%;
4:熟悉程度低于 80%:5:熟悉程度高于 80%
6 行业重要程度 3 2 6 0:组织对该行业完全没有兴趣;
1:对该行业有一定的兴趣, 但没有该行业的项目经验;
2:对该行业有一定的兴趣,在该行业有少量项目经验( 不超过两个项目);
3:对该行业有一定的兴趣,在该行业有一定的项目经验( 不超过十个项目);
4:对该行业非常有兴趣,在该行业有少量项目经验(项目数量少于 5 个);
5:对该行业非常有兴趣, 在该行业有一定的项目经验(项目
数量超过 5 个)
7 项目市场潜力 2 3 6 0:该项目不会带来任何潜在的项目;
1:该项目虽然不可能在当前客户带来新项目,但有可能带来行业内的其他项目;
2:该项目有可能针对同一客户带来新的项目;
3:该项目可能是一个多期规划项目;
4:该项目可能是一个多地点推广实施项目;
5:该项目包含一个新开发项目加长期维护项目
8 客户成熟度 3 8 24 0:客户几乎不具备相关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背景,且极端自以为是;
1:客户具备基本的业务背景知识,但不具备技术背景知识,自我感觉良好;
2:客户具备较全面的业务背景知识,之前参与过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但自认为业务知识精熟, 技术能力全面;
3:客户具备较全面的业务背景知识,之前参与过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对自己的认识比较客观,能够与软件开发团队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
4:客户具备丰富的业务背景知识,具备全面的技术能力,够对软件开发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5:客户具备丰富的业务背景知识,具备全面的技术能力, 能够对软件开发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且软件项目采用客户现场开发模式
9 竞争胜出可能性 4 8 32 0:竞争非常激烈, 中标的可能性为零;
1:竞争高度激烈, 中标的可能性不超过 20%;
2:竞争比较激烈,中标的可能性不超过 50%;
3:竞争激烈程度不高,中标的可能性不超过 70%;
4:竞争激烈程度较低, 中标的可能性不超过 90%;
5:几乎没有竞争, 中标的可能性超过 90%
10 项目机会成本 4 10 40 0:目前的项目机会非常充足,与其他项目相比,该项目完全无足轻重;
1:目前的项目机会非常充足, 与其他项目相比, 该项目的重要程度低于平均水平;
2:目前的项目机会非常充足, 与其他项目相比, 该项目的重要程度高于平均水平;
3:目前的项目机会较少, 与其他项目相比, 该项目的重要程度低于平均水平;
4:目前的项目机会较少, 与其他项目相比, 该项目的重要程度高于平均水平;
5:软件组织目前没有其他的项-目机会, 如果没有该项
目, 人员将完全处于闲置状态
合计得分 229
归一化评估结果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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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随堂练习】

  1. 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描述, 不正确的是 ( ) ∶

A.项目建议书不能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
B 项目建议书是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项目的依据
C.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D.项目建议书内容可以进行扩充和裁剪
A;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包括( )∶

A.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B. 总体设计方案
C. 项目实施进度
D. 项目绩效数据
D

  1. ( )需要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及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是 一项费时费力且需要一定资金支持的工作

A、机会可行性研究
B、详细可行性研究
C、初步可行性研究
D、研究报告的编写
B

  1. ( )该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B.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表或者评标标准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招标文件
D

  1. 某系统集成供应商与客户签署合同应通过( )可以将组织对合同的责任转 移到项目组

A.项目建议书
B. 内部立项制度
C. 可行性报告
D 项目投标文件
B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不正确的是( )。

A.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
B.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C. 招标人不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D.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C

  1. 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形成初步可行性报告
B. 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详细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大致相同
C. 小项目一般只做详细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以省略
D.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方法有投资估算法、增量效益法等
D 投资估算法、增量效益法属于详细可行性研究

  1.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中,( ) 主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衡量项目的价值, 评价项目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有效配置经济资源、增加供给、创造就业、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效益。

A. 投资必要性
B. 技术可行性
C. 经济可行性
D. 组织可行性
C

  1. 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项目建议书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B. 系统集成类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可进行扩充和裁剪
C.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
D. 系统集成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
D

  1. 供应商在进行项目内部立项时,立项内容不包括( )。

A、项目资源估算
B、项目资源分配
C、任命项目经理
D、项目可行性研究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