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陕西。

生产企业(即非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员工,在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稿酬所得计算个税?

12366答复

稿酬所得应是公开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对于非公开发表作品取得所得,例如在没有刊号的报刊上发表作品,不应算作稿酬所得。

同时,12366热线反馈,12366工单记录中曾有相关问题和答复:
问:非报刊、杂志、出版单位的员工在本单位网站发表文章,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省个税处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707号令)第六条规定,不属于稿酬所得。

参考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707号令)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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