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2020年12月10日,陕西。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扣缴个税的事项越来越多。在此把最近涉及到的代扣代缴个税实务记录下来,并附上一些思考,随后如果还有其他事项,还会继续更新。

№个税应税收入的分类

按照新个税法,个税分为 综合所得分类所得 两大类。
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3项。
分类所得 ,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5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仅涉及企业员工范围,主要注意的事项是 免税收入的范围各种扣除的标准 ,以及 计算的方式

免税收入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只要是企业发给员工的现金或者实物,都应该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所得,常见可以免税的项目主要有:

  1. 福利费,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税对福利费的定义和会计、其他税种不一样, 一般仅指困难补贴
  2.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来源于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注意此处是误餐补助,不是午餐补助、餐补。
  3.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来源于财税〔2008〕8号规定。

实务工作还存在一些收入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有 争议

  1. 防暑降温费。没有全国性的规定,陕西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一般是按照全额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的。不过河北省的冀地税发〔2009〕46号文件中规定政府标准内的可以免税。
  2. 取暖费。没有全国性的固定,陕西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建议在政府标准内的不要并入工资薪金急征个税。河北省的冀地税函〔2008〕236号文件中规定政府标准内的可以免税。
  3. 通讯补贴。国家规定各省自定,陕西省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月度通讯补贴在300元以内的免税,超过部分要计征个税。

同时,实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事项, 可能 不涉及个税:

  1. 职工食堂费用。食堂费用一般不会细化到每个员工,不符合个税收入的定义,一般作为企业费用,不征个税。
  2. 劳动保护用品(注意是劳保用品,不是劳保费)。不少劳保用品的费用也是不会细化到每个员工,不符合个税收入的定义,一般作为企业费用,不征个税。不过对于在劳保用品中列支的发放西服、羽绒服等不符合劳保范围或者价值高的工作服,并且工作服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的,一般是要将相关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各项扣除的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项主要分为4类:

  1. 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
  2. 专项扣除,包括三险一金。
  3.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房贷利息、租房租金、大病支出扣除6项。
  4. 其他扣除,包括企业年金、捐赠支出等项目。

对于企业,扣除项目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的扣除有限额限制。
对于员工,需要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一定要及时、正确的填报,本人需要对真实性负责。

计算的方式(与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的区分)

对于企业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现金、实务,一般是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税的,月度时企业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年度终了员工要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但是员工收入的计税方式还存在一些 特殊方法

  1. 全年一次性奖金 (备注:个税法规定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征管上是单独处理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几个特点:
    1. 一是一个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注意是一个人一年内只能用一次,如果一个人一年内有多个单位向其发放一次性奖金,税务局只能认可其中一次);
    2. 二是可以降低员工个税的实际税负(将工资薪金中的高税负所得转移到一次性奖金后,实际税负会降低);
    3. 三是时效性的政策,这个方法到2021年底就到期不能再用了;
    4. 四是税额和收入的关系不是匀速增长的,存在多发1块钱,多扣1000多块钱个税的现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避开不同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的上下限;
    5. 五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一般不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除非纳税人指定要求合并计税)。
  2. 劳务报酬 。举个例子,总公司的员工A到分公司干了个零活,分公司向A支付费用,因为A不是分公司的员工,那么分公司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对于劳务报酬,需要注意:
    1. 劳务报酬一般是要开具发票的;
    2. 劳务报酬最终也是参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
  3. 稿酬所得 。个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涉及到出版发表的界定,一般应认为在正式刊物(即有正式刊号或者出版物编号)上的出版发表收入才算做稿酬所得,发表在非正式刊物(即没有刊号或者出版物编号,例如内刊)上的收入不应算作稿酬所得,应算作劳务报酬。
    举几个实务中的例子:
    1. 员工在企业内刊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如果是没有刊号的内刊,那么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是有刊号的内刊,才适合按照稿酬所得计税。
    2. 员工在外部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外部,指纳税主体之外,企业的党支部、工会也应属于外部),外部单位把报酬支付给员工受雇企业,交由企业代付的,一般认为是稿酬所得。员工在外部非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取得报酬,应该算作劳务报酬所得,这个时候企业无法对员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所以还需要外部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个税都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的申报期次年3月到6月,但是按照税收征管法,汇算期结束的3年内都可以进行个税的更正申报。
个税的更正申报只要纳税人带上身份证到主管局办税大厅办理就行。
办理更正申报之前,需要注意3点:

  1. 提前在手机个税APP上修改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更正申报是因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话)。
  2. 提前在手机个税APP上绑定银行卡(如果涉及退税)。
  3. 提前准备好更正申报的收入、扣除、已交个税的数据,税务局可以自动带出数据,但是需要纳税人确认,因此纳税人需要知晓自己的数据以便确认。

目前舆论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机制是我国借鉴了国外先进的个税税制,而先进国家的公民个税一般都是找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的,并顺便@一下《肖申克的救赎》剧情当作典型案例。但是我个人认为我国可能并不会这样, 对于大部分老百姓来说,自行申报可能是我国将来个税发展的方向 。
一是中国人民是勤劳的人民,自己动动手就能搞定的事,干嘛要找中介,费钱、费时。
二是我国过去个税基本都是通过企业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有事就找单位,没有找中介机构的习惯;而目前看国家也没有弱化扣缴义务人的想法。
二是信息时代的发展,相关数据集成,配合申报系统的完善,使得个人自行汇算的难度(门槛)大大降低。

№劳务报酬所得

企业实务中,劳务报酬个税主要涉及企业外员工的事项。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在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已经讲过。
这部分主要谈谈 劳务报酬经营所得 的区分。
个税实施细则中,对劳务报酬的定义是:是指 个人 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经营所得的定义是:1.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 个人 依法从事 办学医疗咨询 以及其他 有偿服务活动 取得的所得; 3. 个人 对企业、事业单位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以看出劳务报酬的定义和经营所得定义的第2条内容有 重合 的地方。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一般都是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是代开发票适用不同的办法:劳务报酬一般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征税,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经营所得一般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征收个税。
税务局一般认为,如果个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就认定为劳务报酬;如果办理过税务登记(例如个体户),那么就认定为经营所得。
而对于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费用时,通过业务内容一般判断不来个人到底应该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而判断不了就不知道是不是要代扣代缴个税。所以,企业在支付费用前,不仅应该向个人取得发票,还需要提供代开发票时的完税证明(复印件),以核实税务局是否征收了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法要求扣缴义务人要对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但是依然有些省份(例如湖南、安徽)在代开发票时收过个税,或者采取综合征收的方式收过个税。
所以,企业收到陕西省外的发票时,是不是要代扣代缴个税,还要看发票备注栏有没有注明“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税法下,也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

№偶然所得

来自企业外部的个人奖励

属于不是企业发放的奖励,自然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来自企业内部的个人奖励

应该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营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

现金和实物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但是赠送带有折扣性质的消费券则不需要扣缴个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即使没有受赠人的身份信息,扣缴义务人也是可以申报偶然所得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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