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1、世界的所得税:最早产生于英国1799
2、中国的所得税:1936年国民政府——1958年工商业所得税——1991外资企业所得税
1993年内资企业所得税——2008年内外资企业全面统一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1)定义:对我国境内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法人所得税制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1、纳税义务人:我国境内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组织
组织形式 | 法人资格 | 责任 | 所得税 | 其投资者 |
---|---|---|---|---|
公司制企业 | 有 | 有限责任 | 企业 | 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无 | 无限责任 | 个人 |
(1)纳税人类别与其征税对象: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
纳税人 | 分类标准 | 征税对象 |
---|---|---|
居民企业 无限纳税义务 |
①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满足1个即可) ②按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 |
全部所得 |
非居民企业 有限纳税义务 |
①按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税的企业 |
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②境外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
(2)所得来源的确认:属地(源泉扣缴)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 | |
---|---|---|
销售货物所得 | 交易活动发生地 | |
提供劳务所得 | 劳务发生地 | |
转让财产所得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 | 转让动产企业/机构场所的所在地 | |
权益性投资所得 |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 | 分配企业所在地 | |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负担、支付企业/机构场所/个人的所在地 | |
其他所得 | 按规定 |
3、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
基本税率 | 25% | ①居民企业 ②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全部所得(境内常设机构) |
预提税率 | 20%减按10% | ①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与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②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有境内所得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 |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④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tip: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未享受减税优惠的,所得税减按10%
(1)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tip: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2)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中国生产经营的,该代理人视为代理型常设机构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按公允价值)从以下9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有权/控制权的转移) |
---|---|
销售需要安装/检验的商品 | 购买方接受商品+安装/检验完毕时(安装简单的,在发出商品时) |
预收款的 | 发出商品时 |
分期收款 |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 | 实际分得产品时(按公允价值) |
托收承付的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视同销售 | 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职工福利/利润分配 移送时(按公允价值,需同时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
特殊行为 | 收入确认金额 | |
---|---|---|
商业折扣 | 扣除商业折扣的=后金额 | |
现金折扣 | 按售价(发生现金折扣/提前收到货款时,现金折扣确认为财务费用) | |
销售折让/退回 | 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退回,冲减当期收入 | |
以旧换新 | (视为2项业务,正常销售与采购)按全部售价确认收入 tip:区别于增值税、消费税金银按差额确认收入 |
|
买一赠一 | (不是捐赠,属于捆绑销售)总售价按各商品公允价值分摊 | |
售后回购 | 回购价格不确定 | (视为2项业务,正常销售与采购)按售价确认收入 |
回购价格固定 | (控制权并未转移,实质为融资)收到款项作为负债,差额确认为利息 |
(2)提供劳务收入:各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法(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方式 | 收入确认方法/时间 |
---|---|
单独安装的 | 根据完工进度确认 tip:商品销售附带的安装,确认商品销售时同时确认安装费收入 |
宣传媒介的收费 (如会议展览) |
广告/行为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 tip:广告制作的,按完工进度确认 |
收取软件费的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按完工进度确认 |
收取服务费的 | 与商品一同销售+与商品可区分,按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等的收费 | 预收款项应合理分配给各项活动,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
收取会员费的 | ①只取得会员籍(其他商品/服务都需要另行收费):在取得时确认 ②会员可免费享受服务/商品,或低于市场价获得服务/商品: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
收取特许权费的 | ①属于提供有形资产的部分:在交付/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②属于初始/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
收取劳务费的 | 长期+提供重复劳务的,在劳务发生时确认 |
企业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提供劳务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当年完工进度确认当年收入
(3)财产转让收入(各种资产、股权等)
①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变更时,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股权成本(不得扣除享有该企业留存收益的份额)
【注意】被投资企业清算、投资企业撤资/减资
1)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中来源于留存收益的份额,属于股息所得
2)分得的剩余资产-股东投入资产-股息所得,才属于转让股权所得/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按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宣告发放日期
①股息红利分成为产品的:分得产品时,按产品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tip: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的,不属于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收入
(5)债权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6)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tip:提前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平摊计入每年收入,也可仍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
(8)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①会计作为营业外收入;税法计入收入总额,需征收
②会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税法不计入收入总额
(9)其他收入:一次性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eg: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确实无法偿付/债务人豁免的应付款项、资产溢余收入等
2、特殊收入的确认
(1)区分权益性收入和债权性收入
①混合性投资(兼有权益和债券的投资业务):税法简化全部按债权处理,都属于利息
a、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b、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也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
c、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还给投资企业,赎回价与其投入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得利方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损失方可税前扣除)
【注意】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一般处理同①)
但若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应按权益处理,属于股息(不得税前扣除)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持股比例≥25%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将该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永续债(对每个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a、一般按股息红利(权益性收入)
b、发行符合9个条件中5个及以上的:也可以按利息收入(债权性收入)
发行发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投资方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纳税
tip:发行方、投资方对永续债的处理不一致的,需相应纳税调整
③可转换债券
转换前 | 转换时(应收未收利息转股) | 转换后 | |
---|---|---|---|
购买方 | 按利息收入,申报纳税 | 按利息收入(包括应收未收利息),申报纳税 | 按股息红利(可能免税) |
发行方 | 可税前扣除 | 可税前扣除 | 不得税前扣除 |
(2)视同销售收入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处置资产收入:看资产所有权是否改变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 | 外部处置——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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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加工另一产品 总分机构之间转移(除转移至境外)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用途 |
将各种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抵债 用于市场推广、广告赞助、样品、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利润分配 |
(3)与政府相关的收入
①财政补贴收入(同增值税2.1.1)
a、与销售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确认收入,照常征收
b、无销售无关的:计入收入总额,但可能属于不征税收入(详见4.2.2)
②接受政府/股东划入资产
政府投入的 | 股东投入的 | |
---|---|---|
明确为股权投资的/需归还的 | 不属于收入总额,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 若为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 |
不属于收入总额,作为股本等 计税基础=公允价值 |
其他情形 如无偿/赠送 |
指定专门用途的:计入收入总额,作为不征税收入 | 计入收入总额,需申报纳税 |
其他的计入收入总额,需申报纳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受价值的,按公允价值 |
(4)企业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①限售股转让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需申报纳税(税后金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tip:若无原始凭证证明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确认为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同个人所得税)
②若发生纠纷,依法院裁决将限售股变更为实际所有人名下:不属于转让限售股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收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不征税,对应的支出也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若上缴财政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3)其他不征税收入
①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额、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a、专项用途=文件+管理办法+资金单独核算
b、若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返还的:应计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中(申报纳税后对应的支出可以扣除)
tip: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也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免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不征税,对应的支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①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面值利率天数):免征
②国债转让损益(=转让取得的价款-购买成本-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国债转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损益可以从中抵扣
tip:不同时间购买同一种国债的,成本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个别计价法中选1个
(2)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之间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股息、红利 |
①直接投资未上市公司——免征 |
---|---|
②直接投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12个月——免征 |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特定收入
①符合条件指:非营利组织登记+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全部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若注销剩余财产也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投入人不享有该组织的财产+财产及利息不分配+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比例内(不变相分配组织财产)
②免税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省级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利息收入
③正常征收的收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4)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三、税前扣除
1、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允许扣除 | 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 | 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 |
---|---|---|
计入相关成本扣除 |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 |
不允许扣除 | 增值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 |
损失(如被盗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可以扣除
3、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据实扣除(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
①股权激励计划
有等待期的 | 等待期内确认的成本费用 | 当年不得扣除——纳税调增 |
---|---|---|
实际行权时,公允价-行权价作为工资薪金 | 全部此时扣除——纳税调减 | |
立即可行权的 | 可以扣除 |
②劳务派遣
a、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支出,可以扣除
b、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并纳入基数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限额扣除计算基数为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
①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部门人员全部费用、防暑降温费、因公外地就医费
项目 | 职工福利费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会经费 |
---|---|---|---|
限额扣除 | 工资薪金支出*14% | 工资薪金支出*8% | 工资薪金支出*2% |
超额部分 | × | 结转下期扣除 | × |
①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据实扣除
②核力发电企业:操纵员培养费用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作为成本全额据实扣除
③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用(飞行员/乘务/空中保卫员训练费、飞行训练费),可作为运输成本全额据实扣除
(3)社会保险费
类型 | 能否扣除 | |
---|---|---|
企业的财产保险 | 可以扣除 | |
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 基本保险 | 可以扣除 |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 限额扣除:工资薪金支出*5%,超额部分不能扣除 | |
商业保险 | 特殊工种/职业的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其他:不能扣除 |
(4)借款利息费用
①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存款利息支出、同行拆借利息、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据实扣除
②企业向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
a、非关联方: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b、关联方:若投资款和借款不是同时,债资比=金额时间之比
金融企业(债资比5:1):不超过权益金额5倍、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债资比2:1):不超过权益金额2倍、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tip:但若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企业所得税率≤关联方所得税率,不受债资比限制(因为企业抵税少、关联方交税多,政府得好处)
③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满足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④资本化与费用化
a、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需12个月以上存货,购置/建造期间合理的作为成本税前扣除
b、费用化的借款费用: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⑤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资本,导致企业发生借款利息:相当于未交部分资本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5)汇兑损失:可以扣除(汇兑收益需要缴纳)
(6)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与年销售收入5‰孰小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年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1货物+2劳务+6租金+7特许权+视同销售)
②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销售收入额外加上股息红利和转让股权收入(+3+4)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①一般扣除限额:年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下期扣除
tip: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不允许扣除
②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年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下期扣除
③烟草企业(不允许打广告):不得扣除
④对于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甲扣除限额内的费用可以本企业扣除,也可以部分/全部给乙扣除
【注意】筹建期间汇总
1)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没有收入无需比较)
2)筹建期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没有收入无需比较)
3)筹办支出不属于当期亏损,扣除办法(任选1个后不得改变):①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②按长摊处理,发生次月开始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提取的专项资金,可以扣除;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租赁费
承租方 | 出租方 | |
---|---|---|
经营租赁 | 按租赁费用扣除 | 资产折旧扣除 |
融资租赁 | 按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扣除(租金不允许扣除) |
(10)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合理的可以扣除
(11)公益捐赠支出
①通过公益组织、县及以上政府机关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据实扣除
②通过公益组织、县及以上政府机关捐赠的:扣除限额为正确会计年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3年内可结转
捐赠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费用可以扣除(金额含在公益捐赠票据中的,按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扣除)
③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12)资产的转让费用、按规定的折旧摊销:可以扣除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设立机构场所:分摊的境外总机构的费用,能够提供费用汇集、分配方法等证明的,可以扣除
(14)其他:如违约金、诉讼费、开办费
(15)佣金/手续费(付给企业的必须转账,个人的没有要求)
tip:支付给境外机构的佣金/手续费:≤委托销售收入10%,可据实扣除
①保险企业:扣除限额(年度保费收入-退保金)18%;超过部分,结转下期扣除
②电信企业:扣除限额年收入总额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③其他企业:扣除限额具有中介资质的企业/个人签订的合同确认收入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④从事代理中介、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的企业:据实扣除
tip:发行费用不得扣除(冲减资本公积,根本不在费用里)
(16)维简费支出:可以扣除
tip:又称更新改造资金;专项提取,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17)参与政府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扣除
(18)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除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
本年可抵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总额1%-截止上年已扣(负数的需调增)
①抵押、质押、担保、信用等贷款
②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等
③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4、不得扣除项目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②赞助: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支出
③税收滞纳金、罚金(犯罪)、罚款(违法)、没收财物损失
④企业所得税税款
⑥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预计的资产减值损失
⑦企业间的管理费
⑧企业内部机构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机构支付的利息
tip:银行内部机构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⑨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5、亏损弥补
(1)亏损: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0
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但境外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机构的亏损
(2)弥补限制
情形 | 一般企业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
---|---|---|---|
不超过 | 5年 | 8年 | 10年 |
tip:筹办期不属于亏损年度,筹办期间费用在开始营业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四、补充(税法Ⅱ)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销售方式
①采取基价(保底价)+超基价双方分成委托销售:收入为合同价与基价孰大,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②银行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企业为购买者向银行支付的按揭贷款担保金,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可据实扣除
(2)税前扣除
①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②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③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毁损,净损失按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扣除
④配套设施:非营利性+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的,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可税前扣除
tip:营利性/产权归企业所有/未明确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其他单位的,单独核算成本
(3)房地产企业计税成本
土地成本=(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费用+契税)销售面积占比
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销售面积占比
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物业完费,可按规定预提
2、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1)原则: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总/分机构分别就地预交。
(2)分摊: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交应交所得税的50%
①各分支机构分摊:根据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占比35%+工资占比35%+资产占比*30%
②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数据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3、母子公司、关联方之间
(1)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
①母子公司均不能提供支付服务费相关资料的,不得扣除
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服务:按独立企业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发生的费用可正常作为成本扣除
③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可签订费用分摊协议,按规定合理分摊,以实际费用+一定利润向子公司收取总服务费
(2)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①符合独立交易的分摊成本,可在规定年度税前扣除
②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需要补偿调整
③符合独立交易的涉及无形资产的:加入支付/退出补偿/终止协议时,对成果分配的按资产购置/处置处理
4、关联交易
(1)预约定价安排: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达成的一致安排
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前,双方均可暂停/终止程序
企业实质性变化影响预约定价安排,在发生变化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可优先受理申请的情形
①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②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
③税务机关曾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已结案
④略
(3)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有关联交易类型都适用)
四分位法
执行期间发生分歧的:①协商②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若涉及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5、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
①自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之一的,应准备本地文档(略)
③需准备主体文档的:a、年度管理交易总额超过10亿b、跨境关联交易+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6、政策性搬迁
(1)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①搬迁补偿:被征用资产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搬迁中毁损取得的保险赔款
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计税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净值+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的各项费用
(2)搬迁损失扣除方法(任选1个):①完成搬迁年度一次性扣除②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年均匀扣除
7、
第三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投资资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
(1)计税基础(略,基本与会计一致)
(2)折旧扣除限额:按直线法和最短年限的折旧,可以扣除;超过部分,未来折旧差异会补平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运输工具如乘用车、客车、卡车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3)不得扣除的折旧:
①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②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单独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④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2、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植物
(1)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2)公益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等
(3)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
扣除限额:按直线法和最短年限(林木类10年,畜类3年)的折旧,可以扣除
3、无形资产(含商誉)
(1)计税基础(略,基本与会计一致)
(2)折旧扣除限额:按直线法+最短年限(10年/合同约定)的折旧,可以扣除
tip:外购商誉的支出,在整体转让/清算时可以抵扣
(3)不得扣除摊销的
①自创商誉
②已作为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无形资产开发的支出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4、长期待摊费用
①改建支出 |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按合同约定年限摊销 |
---|---|---|
②大修理支出 | 修理支出/原账面价值>50%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 | 按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摊销 |
③其他长摊 | 年限不得低于3年 |
5、存货(略,基本与会计一致)
6、投资资产
(1)扣除方法:投资时成本不得扣除,等转让处置时可以扣除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持有期间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转让收入
①居民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转让所得:可按不超过5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递延纳税政策)
②选择递延纳税的:先以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每年缴纳所得税后,逐年进行调增计税基础
③在5年内转让/收回上述投资的,需缴清之前的转让所得税;计算本次转让时的计税基础一次性调整到位
第四节 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资产损失:税法只认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
2、资产净损失的扣除规定
(1)应收、预付账款(除贷款类债权):无法收回的,可以扣除
①债务人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失踪,财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为清偿+有确凿证据表明无力清偿的
④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2)股权投资:无法收回的,可以扣除
①被投资方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无重新经营计划的
③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④对被投资方无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已超期10年+被投资方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3)其他
①现金损失:现金短缺-赔偿,可以扣除
②毁损报废资产的损失:账面净值-残值-赔偿,可以扣除
③存货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扣除
④已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以前年度未扣的允许扣除损失
①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当年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申报年度扣除
②企业因以前年度未扣允许扣除损失,导致多交的所得税税款:可在申报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结转下期抵扣
第五节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
(1)债务被重组
①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应纳税所得=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债务清偿所得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资产公允价值-资产计税基础
债务清偿所得/损失=债务计税基础-资产公允价值-税
a、债务人:按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变)
b、债权人:债务清偿损失可以扣除
②债权转股权:应纳税所得=股权投资+债务清偿
(2)股权被收购、资产被收购
①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损失,并计算缴纳(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变)
②收购方: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3)企业被合并
①被合并企业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②被合并企业、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4)企业被分立
①被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损失;被分立企业亏损,不得由分立企业弥补
a、被分立企业仍存在:股东取得的对价视为权益性分配——按股息红利计入收入总额
b、被分立企业不存在:被分立企业、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1)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交税(递延纳税政策)
①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分立部分的资产/股权占比≥50%
c、重组对价中股权占比≥85%
d、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
e、原股东取得的股权,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投资企业(转让企业)
a、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非股权支付部分的转让所得/损失=差价(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份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b、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完成时=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值税;每年确认转让收入交税后,增加对应计税基础
③被投资企业(受让企业)
a、无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b、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其公允价值
④若选择递延纳税后,未满5年转让股权投资的:一次性确认剩余转让所得
【注意】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部分 | 暂不确认所得/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
---|---|
非股权支付部分 | 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损失*比例纳税;按公允价值确认新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
(2)债务被重组、股权被收购、资产被收购
①债务重组应纳税所得额/被重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可在5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债权转股权:双方均不确认所得/损失,新股权=原债权计税基础
(3)企业被合并
合并企业可弥补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4)企业被分立
分立企业可弥补亏损=被分立企业未超过弥补期的亏损分立资产/全部资产
(5)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资产
①划出方、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取得股权资产按原账面净值继续折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净值
第六节 税收优惠
3种优惠: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1、农林牧渔业所得
(1)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
①谷物、蔬菜、水果、坚果、薯类、豆类、麻类、油料、糖料、棉花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牲畜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中药材的种植
③农林牧渔业的服务:农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兽医等
(2)减半
①花卉、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特殊优惠
(1)免减
①3免3减半:自取得第1笔收入当年开始,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
a、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
b、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污水/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改造、海水淡化等)
tip:若后续企业转让该项目,新企业可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旧企业无无需补交已享受优惠
②2免3减半:自取得第1笔收入当年开始,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2)专利技术转让收入:每年不超过500w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率25%无优惠)
①条件:居民企业+规定范围(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及以上非独占使用许可权等)+向境内转让需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需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②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摊期间费用-相关税费
(3)企业资源综合废物利用所得:按销售额90%计入收入总额
(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额直接抵免不含税价10%;不足抵扣的,5年内结转抵扣
tip:若后续企业在5年内转让已享受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的,原企业停止享受优惠+补缴税款;新企业可享受优惠,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
(5)非居民企业特定的利息所得:免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政府、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6)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①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所得,免税
②所有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500w,一次性扣除;>500w的,可以加速折旧
(7)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①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并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均按原计税基础,不确认所得
②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份:可以暂不缴纳所得税,递延至基金公司完成募集资金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缴纳
③原始权益人在设立阶段,必须按战略配售比例自持:分次购买的,之后处置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成本
(8)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交国家的部分免征
3、行业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①2022.10.1-2023.12.31购买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允许在当年1次性全额扣除+100%加计扣除
②获得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自获得资格证书当年,开始享受优惠
③因重大事故被取消资格的:追缴自该事故行为日起已享受的优惠
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略)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减按20%征收
①条件: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w+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w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4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②2021.1.1-2022.12.31:≤100w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w-300w的,减按25%计入
③2023.1.1-2023.12.31:≤100w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直接投资(非上市后购买股票)给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
可按投资额的70%,在满2年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下期抵扣
(5)证券基金: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4、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研发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材料费、研发人工费用、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等费用
tip:不允许加计扣除的6个行业,烟草制造、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业
①人工费用
a、研发人工费用:包括工资、五险一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b、其他研发相关费用(如研发人员职工福利费):不超过总共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研发费用10%的,可加计扣除
c、同时从事研发和非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不得加计扣除
②自行研发费用:包括计入损益的+形成无形资产的
企业类型 | 2021.1.1-2022.9.30 | 2022.10.1- |
---|---|---|
制造业(制造业收入/收入总额>50%) | 加计100%扣除 | |
其他企业(除不允许加计扣除的6个行业) | 加计75%扣除 | 加计100%扣除 |
tip:适用22年改扣除比例的企业,4季度研发费用可自行选择(①四季度实际发生额②全年发生额3/12)
③委托研发费用
a、委托境内企业:按实际发生额80%加计扣除
b、委托境外企业:实际发生额80%与境内研究开发费用2/3孰低,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3)企业给非营利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的基础研究支出:加计100%扣除
5、加速折旧
(1)2008.1.1满足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①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60%
②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2)2014.1.1
①固定资产≤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扶持6大行业(生物药品、专用设备、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其他运输设备、计算机通信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所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③所有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100w的,允许1次性税前扣除;>100w的,加速折旧
(3)2015.1.1扶持4大领域(轻工、纺织、机械、汽车):所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4)2018.1.1-2023.12.31所有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
≤500w的,允许不按折旧、1次性税前扣除;>500w的,适用前3个政策
(5)2019.1.1所有制造业:所有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6)2022.1.1-2023.12.31中小微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
①>500w的,分类别按下列比例扣除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50%当年一次性扣除 50%剩余年限折旧扣除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运输工具如乘用车、客车、卡车 | 4年 | |
电子设备 | 3年 | 一次性扣除 |
②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扣除的,5年内可结转扣除(特殊行业10年等)
③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某比例扣除。但当年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为享受
(6)购进软件作为固定/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首选查账征收,次选核定征收
1、居民企业
(1)查账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①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间接计算(通常采用):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境外所得抵扣
(2)核定征收:企业数据不可靠的,税务机关核定数据并据此缴纳
①核定征收的范围
a、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b、虽设置但账簿混乱、凭证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c、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申报数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但逾期仍未申报的
②不得核定的范围
a、特殊行业/类型(如银行、保险、贷款、担保)、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如上市公司)
b、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③核定办法
适用情形 | 计算 | |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收入总额查实正确,成本费用不正确的 |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
成本费用查实正确,收入总额不正确的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均不正确的 | 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2、非居民企业
(1)查账征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2)核定征收:如境外企业在境内办公,无法查账
适用情形 | 计算 | |
---|---|---|
按收入总额核定 | 能正确核算/合理推定收入总额,但成本费用不正确的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 | 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收入总额不正确的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 | 能正确核算经费支出,但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均不正确的 |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3)预提/扣缴征收
①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从支付款项中扣缴,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转让财产收入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财产净值 |
---|---|
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567)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 |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
①核定征收: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统一按4%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②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的仍可适用(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第八节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见4.2.1)
2、纳税期限
①按年计征,分月/季预缴,月份/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预缴
②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终了1.1-5.31,多退少补
tip:年度中间终止经营的,终止经营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
tip: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分公司),应与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属地+属人
(1)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
(2)分类:住所标准(历史亲缘)和居住时间标准(停留时间不满24个小时的,不计入居住时间)
纳税人 | 分类标准 | 征税对象 |
---|---|---|
居民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 |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全部所得 |
非居民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 |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不居住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2、征税范围(劳动所得、睡后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数月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
①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
a、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b、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实报实销的
c、公务员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d、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奖学金
②计入工资薪金的:定额包干的补贴
(2)劳务报酬所得:如审稿、影视、设计、表演
①组织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免费旅游(实质为业绩奖励):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
②个人取得董事费/监事费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非雇员(独立董事)——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出版/发表作品(包括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使用权
tip: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业主为纳税义务人(只有经营所得不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经营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所得
③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转包/转租所得
④其他: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所得
tip: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其他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不属于经营所得)
出租车司机收入(看出租车归属):汽车归公司所有——工资薪金所得;汽车归个人所有——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
①下列情形属于股东/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
a、以企业(交企税的)资金,为本人/家庭/相关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
tip: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b、获得公司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属于个人
c、个人从投资企业借款,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未用于生产经营又不归还的
②个人持有限售股
a、解禁前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b、解禁后的股息红利:从解禁日起计算持有期间
(7)财产租赁所得: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包括财产转租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债券、其他财产(如购买打包债权)
①个人转让限售股
a、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按实际转让价格
b、接受要约收购的:按要约收购的价格
c、被司法扣划、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按前一日的收盘价
【注意】限售股
增值税 | 所得税 | |
---|---|---|
个人转让限售股 | × |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 | 金融商品转让=收入-IPO发行价 无法确认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
个人通过企业转让限售股 | 企业所得税,后再给个人 |
(9)偶然所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等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无论支付地点)
类型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①劳务所得 ②财产出租所得 ③转让不动产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在境内提供劳务 承租人在境内使用 不动产在境内/在境内转让 在境内使用 境内的企业/单位/组织、个人发的 |
在境外提供劳务 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不动产在境外/在境外转让 在境外使用 境外的企业/单位/组织、个人发的 境外企业/组织/个人支付/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
转让境外的权益性资产:若前3年内出现+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间接来自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属于境内所得
第二节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征收办法、税率
1、征收办法
(1)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9个征税范围,按应税项目分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①综合所得②经营所得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④财产租赁所得⑤财产转让所得⑥偶然所得
(2)取得时,全员全额扣缴: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应预扣/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记录备查
①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个人
对按规定扣缴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按年付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②扣缴范围:除经营所得,都需要扣缴
③期限:每月、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并上缴
(3)年终时,居民个人汇算清缴
①征收时间
按年计征 | 居民: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
---|---|
按月计征 | 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 |
按次计征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非居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②区分按次、按月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①一次性收入的: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②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
---|---|
财产租赁所得 | 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 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
2、税率
(1)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X≤3.6w | 3% | 0 |
3.6w<X≤14.4w | 10% | 2520 |
14.4w<X≤30w | 20% | 16920 |
30w<X≤42w | 25% | 31920 |
42w<X≤66w | 30% | 52920 |
66w<X≤96w | 35% | 85920 |
96w<X | 45% | 181920 |
(2)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
①非居民个人——分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②居民个人: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X≤3000 | 3% | 0 |
3000<X≤12000 | 10% | 210 |
12000<X≤25000 | 20% | 1410 |
25000<X≤35000 | 25% | 2660 |
35000<X≤55000 | 30% | 4410 |
55000<X≤80000 | 35% | 7160 |
80000<X | 45% | 15160 |
(3)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全员——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X≤3w | 5% | 0 |
3w<X≤9w | 10% | 1500 |
9w<X≤30w | 20% | 10500 |
30w<X≤50w | 30% | 40500 |
50w<X | 35% | 65500 |
(4)20%:全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tip:财产租赁所得中,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
(5)3级超额累进税率(次/月):居民个人——预扣劳务报酬所得(最终按7级年度税率缴纳)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X≤2w | 20% | 0 |
2w<X≤5w | 30% | 2000 |
X≤5w | 40% | 7000 |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
①一般规定:采用累计预扣法,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按月申报扣缴
累计预扣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本期预扣税额=(累计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税额
累计减除费用=基本生计费5000本单位任职月份
tip:只有工资薪金在预扣时,可以减综合所得的扣减项目(相当于每次都在汇算清缴,减小年度汇算清缴压力)
②特殊规定
a、2020.7.1开始:1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可按照5000本年截止本月月数
b、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的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未签订劳动合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劳务报酬所得):也按累计预扣法
c、上1纳税年度均在该单位预扣+全年工资薪金所得≤6w的居民个人:累计减除费用可自1月起按全年的6w扣
余额为负数时,暂不退税;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次年3.1-6.30)仍未负数,再多退少补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本次收入-减除费用,本次预扣税额=本次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本次收入≤4000的,减除费用为800;>4000的,减除费用为20%;但汇算清缴时,减除费用都按20%)
①劳务报酬所得: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次/月),按次/月预扣预缴
②稿酬所得:按收入额70%20%,按次/月预扣预缴
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20%,按次/月预扣预缴
2、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办法(无需汇算清缴,本次代扣代缴的即为最终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都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减除费用5000
tip:非居民个人不能减专项附加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收入(1-20%)
(3)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收入(1-20%)70%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详见5.2.3)
三、年终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
(1)全年收入额
①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额
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1-20%)
③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70%
(2)能扣除的项目
1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只能选1个按标准减除费用
①费用扣除:汇算清缴时,基本生计费固定6w(不受上班月份限制)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③专项附加扣除(7项):1个纳税年度扣不完的,不能结转下年扣除
a、婴幼儿照护(3岁以下):每人每月1000
b、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幼儿园)-高等教育(博士),每人每月1000
c、继续教育:学历400/月,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过4年;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
d、大病医疗(包括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医保范围内自费累计>1.5w的部分,允许扣除且最多扣除8w
e、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按1000/月(婚前2个首套,婚后合计只能扣1000/月),扣除期限不超过20年
f、住房租金:一类城市(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1500/月,二类(户籍人口>100w)1100/月,三类(户籍人口≤100w)800/月,只能承租人扣除
tip:纳税人及其配偶,在1个纳税年度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住房租金扣除
g、赡养父母:满60岁父母、子女均去世的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满60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独生子女2000/月;非独生子女一起分摊2000/月,每个人不超过1000/月
④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的企业/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标准的商业健康保险(限额200/月)、个人养老金(限额12000/年)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4)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经营所得(类似企业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①全年收入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②扣除项目及标准:若纳税人无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专项扣除/其他扣除可选在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a、从业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b、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8%、2%,据实扣除
c、从业人员、业主的基本五险一金: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补充养老、医疗:各超过工资总额5%的,不得扣除
业主的补充养老、医疗:各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5%的,不得扣除
d、利息支出:企业向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企业/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f、因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仪器设备:<10w,准予当期一次性扣除;≥10w的,按固定资产扣除
g、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据实扣除
tip:个体工商户需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混用难以区分的费用,按40%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无法区分的,不得扣除
③不能扣除的
a、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
b、赞助支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支出
c、税收滞纳金、罚金(犯罪)、罚款(违法)、没收财物损失
d、个人所得税税款
e、专用于个人/家庭的支出
f、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④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之前年度可弥补亏损(5年内可以结转弥补)
⑤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1.1.1-2024.12.3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w的部分,减半征收(应纳税额50%)
tip:若同时满足其他优惠(如残疾人减免),其他优惠只能优惠超过100w比例的部分
减免税额=(100w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00/总所得)0.5
(2)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生产经营所得*约定分配比例,或平均分配计算
①查账征收:2022.1.1起,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必须使用查账方式征收
②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
企业经营多业的,根据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之前的未弥补亏损,不再继续弥补
③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必须单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不能计入经营所得)
(3)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不得扣减任何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4、财产租赁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0%
纳税人为产权凭证所有人(产权所有人死亡且尚未办理继承的,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纳税人负担的修理费)-减除费用(最后算)
①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
②允许扣除的修理费,每次最多扣除800,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结转至扣完为止
③剩余收入≤4000的,减除费用为800;>4000的,减除费用为20%
(2)若为承租后再转租取得的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和增值税-纳税人负担的修理费-减除费用
5、财产转让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转让房屋(特殊情况)
①转让住房: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1住房——免征
②离婚析产房屋:因离婚办理产权过户——不征收
③房屋赠与:无偿转让给亲属、抚养/赡养人+继承亲属房屋——双方均不征税
不属于上述的,受赠人按偶然所得交税
④转让受赠房屋: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原捐赠人的成本-受赠人的相关费用)20%
⑤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收入=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款-超过标准的房款-相关费用
(3)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核定收入:
a、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b、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但逾期仍未申报的
c、无法提供/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②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同/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其他股东的转让收入;相同/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转让收入;不合理的无偿让渡
③下列原因视为正当理由:
a、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收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的
b、亲属、抚养/赡养人继承/受让
c、企业内部有资料证明,转让合理的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
④核定方法(按顺序):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
(4)转让债权:按加权平均法确定确定原值等
①转让债券收入=卖出价-买入价-相关费用(如税金、诉讼费、评估费)
②转让通过招标购置的债权,收入为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的评估/市场价值
第三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
省级政府以上、国务院、解放军、外国/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地方政府债、国家发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国家发的补贴津贴: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抚恤金、救济金(低保)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所得
国际公约的免税所得
见义勇为的奖金/奖品
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及其利息收入
居民储蓄存款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股票账户闲置资金的利息
银行业务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个人办理扣缴税款,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生育医疗费/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
从事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获得的奖金
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所得
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世界银行、联合国、援助、政府国际交流等)
拆迁补偿款
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损失部分赔偿)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持股期限>1年,免征;1月<持股期限≤1年,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月,正常全额征收
【注意】股息红利汇总
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司 | ||||
---|---|---|---|---|---|
转让股票所得 | 股息红利所得 | 转让股权所得 | 股息红利所得 | ||
增值税 | 企业 | 征税 |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保本收益 |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金融商品 | 不属于征税范围的保本收益 |
个人 | 免税 | ||||
所得税 | 企业 | 征税 | 持股期限<12个月,征税 持股期限≥12个月,免税 |
征税 | 免税 |
个人 | 免税 | 持股期限≤1月,征税 1月<持股期限≤1年,减半 持股期限>1年,免征 |
征税 | 征税 |
tip:个人转让股票,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
中奖
单张有奖发票:≤800,免征;>800,全额按偶然所得征收
福利/体育彩票:≤1w,免征;>1w,全额按偶然所得征收
新冠
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防疫人员,取得的补助奖金:免征
单位发给给人的防疫药品用具,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免征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
二、减征
1、减少所得额
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年内航行时间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工资薪金,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减少税额
个体工商经营所得不超过100w的:减半征收
下列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减征幅度、期限: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士家属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1、境外所得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所得来源地区应缴已缴的税额
税收饶让条款:境外免税+我国视为已缴可以抵免的税额
(2)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①错缴、错征的税额
②已返还/补偿的税款
③所得税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④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⑤我国免税的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2、限额抵免规定
(1)原则:先分项全球合计应纳税额,再分国按比例计算最大抵扣额
①境外已缴税额<抵免限额,在我国补交差额
②境外已缴税额≥抵免限额,我国申报扣减抵免限额,超过部分本年不得抵免(该国以后5年抵免限额中可以补扣)
综合所得 | 应纳税额=全球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率 来源某国的抵免限额=全球应纳税额来源该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球综合所得收入额 |
---|---|
经营所得 | 应纳税额=全球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扣除率 来源某国的抵免限额=全球应纳税额来源该国经营所得收入额/全球经营所得收入额 |
其他分类所得 | 应纳税额=境外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抵免限额=应纳税额 |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特殊问题计算
不并入综合所得的 | A表税率 |
---|---|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非常规退休(内部退养、提前退休) 年金养老金(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单位补贴职工低价购房 |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内部退养 企业/职业年金 股权激励 |
1、奖金、补贴
(1)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年薪制的年薪、绩效工资办法的绩效工资、年终加薪
①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②也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每个人一年只能用1次):全年一次性奖金/12,找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对应税率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2)数月奖金(非居民个人):6个月分摊计算,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6税率-速算扣除数)6
tip:居民个人的数月奖金(季度奖、半年奖),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纳税
(3)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总差价收入/12,找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对应税率
应纳税额=总差价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中方人员同时取得外企(雇佣单位)和境内企业(派遣单位)的工资薪金
①雇佣单位可以按累计与预扣法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按全额计算预扣预缴
②在2处支付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个月都需汇算清缴
3、无住所个人的特殊规定
①境内所得(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全月工资境内天数/全月天数
tip: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工作天数
②境内支付:全月工资境内支付/全月工资
居住天数 | 类型 | 普通员工 | 高管 | ||||||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90天 | 非居民个人 | √ | √(免) | × | × | √ | √(免) | ×(征) | × |
90天<X<183天 | √ | √ | × | × | √ | √ | ×(征) | × | |
183天≤X(1-6年) | 居民 个人 |
√ | √ | √ | √(免) | √ | √ | √ | √(免) |
183天≤X(第7年) | √ | √ | √ | √ | √ | √ | √ | √ |
tip:期间离开中国30天及以上,可以重新计算年数
4、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①企业破产的:免征
②破产以外原因:≤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免征;超过平均工资3的部分,单独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计算
tip: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解除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可以扣减补交的三险一金
5、非常规退休
(1)对单位有贡献,但因身体原因等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a、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法定退休年数平摊
b、按一次性补贴收入/年数-费用扣除,确定税率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年数-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年数
(2)减员增效、改革等的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工资薪金所得
a、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法定退休月数平摊
b、按一次性补贴收入/月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6、年金/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免税)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①按月领取的,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按季领取的,分摊计入每月,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按年领取的,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
②因出境定居、死亡一次性领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月)
缴纳存入 | 单位部分 | 允许扣除,递延征收 |
---|---|---|
个人部分:不超过个人计税基础4%,可扣除 个人超过部分 |
允许扣除,递延征收 不得扣除,征收 |
|
投资收益 | 暂不征收 | |
退休领取 |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 | 征收 |
(2)灵活就业个人的养老金:递延纳税试点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可选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
②取得上述外所得的: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缴纳存入 | 个人部分:限额12000/年,在综合所得据实扣除 | 递延征收 |
---|---|---|
投资收益 | 暂不征收 | |
退休领取 |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全额*3%缴纳 | 征收 |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领取时:25%部分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征收
7、商业健康保险:限额200/月(限额2400/年),税前扣除
①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②个人购买:购买产品次月,保险费限额内按购买月份扣除
③单位购买:保险费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购买产品当月,限额内按购买月份扣除
8、企业促销、赠送礼品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与消费直接挂钩):不征
①价格折扣/折让销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给与赠品
②累计消费达到额度的,按消费积分赠送礼品
(2)其他具有偶然性的:征收
①广告宣传活动、年会庆典等,随机向本企业员工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偶然所得
②累计消费达到额度的,给与抽奖机会,获奖所得
9、拍卖收入
(1)所得类型
①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原价、复印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②拍卖除文字作品原件、复印件的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按20%
(2)征收
①拍卖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3%征收
②拍卖品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2%征收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
①取得时:不拥有所有权(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征收;拥有所有权——暂缓征收
②真正转让股份时:财产转让所得,按(收入额-实际支出-合理转让费)20%
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的利息股息:征收
1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1)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采用累计预扣法,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收入-收入20%)-累计减除费用(5000等)-展业成本(收入额25%)
12、转增股本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后,将原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①收购价≥净资产的:不征
②收购价<净资产的:收购价小于净资产的部分,在转增时立刻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个人持股者取得的转增股本
①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
②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收
③盈余公积派发股票股利——利息股息红利,征收
13、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功转化
①取得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转让时征收
②取得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14、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人(第一轮)
(1)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给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70%,满2年当年抵扣从该企业分得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下期抵扣
(2)天使投资人: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给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
之后转让该股权时,可按投资额70%抵减转让财产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结转下期抵扣
①天使投资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企业的:注销清算的初创企业投资额70%未抵扣完的,注销日起3年内,可以从转让其他初创企业股权中扣除
②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
a、可以选择按单个投资核算:按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20%
b、也可以按所有投资整体核算:按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
15、个人取得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
(1)居民个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年)
股权激励收入=(市场价-行权价)*行权数量
tip:1个纳税年度取得2次及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时点 | 不可以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未解锁) | 可以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基于过去的奖励) |
---|---|---|
授予时 | 不征收 | 工资薪金所得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行权时 | 工资薪金所得 | 不再征收 |
获得股票后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票免税,境外上市股票正常征收 | |
获得股票后的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①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自解锁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
②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递延纳税,转让时缴纳
(2)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6税率-速算扣除数)6
16、驻华机构的人员
(1)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
①外籍雇员:仅在驻华机构工作的,暂不征收;在该机构之外取得的收入,征收
②中方雇员:征收
(2)驻华新闻机构/企业:中外籍雇员,都征收
1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再投资)
①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②正常应15日内申报纳税;1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5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递延纳税政策)
tip:取得了现金补价的,应优先用于交税
③在5年内转让/收回上述投资的,收到现金需缴清之前的转让所得税
18、个人终止经营/投资,收回的款项——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原实际投入额)税率20%
19、居民换购住房:可退回已缴所得税
①条件:出售住房+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
②退税金额
a、新购住房金额≥出售住房金额:全额退还
b、新购住房金额<出售住房金额: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出售住房金额已缴税款
20、个人公益捐赠
(1)限额扣除:通过政府、社会组织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据实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内,据实扣除
①捐赠金额:股权、房产捐赠,按原值;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
②扣除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可选在预缴/汇算清缴扣除,其他所得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应扣除未扣除的:还未解缴的,向扣缴义务人申请退还;已解缴的,自捐赠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追补扣除
(2)可全额扣除的
①通过非营利团体捐赠给红十字、非营利性/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教育事业(如农村义务教育)
②捐赠给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用于研发的
③对特定公益组织:中国XX基金会
21、其他零星
①兼职收入——劳务报酬所得
②不竞争款项——偶然所得
③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可费用扣除
22、基金股票
(1)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差价 | 同个人股票差价收入 | 暂免征收 |
---|---|---|
股息红利 | 基金分配的股票利息 基金分配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基金分配的国债利息、存款利息、转让差价收入 |
企业向基金分派时,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基金向个人分配时,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 暂免征收 |
(2)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转让差价 | 内地投资者买香港基金 香港投资者买内地基金 |
暂免征收 |
---|---|---|
股息红利 | 内地投资者买香港基金 香港投资者买内地基金 |
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内地公司分配时,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或7% |
(3)通过沪港通、深港通购买股票
转让差价 | 内地投资者买港交所股票(H股、非H股) 香港投资者买上/深交所股票(A股) |
暂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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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 内地投资者买港交所H股 内地投资者买港交所非H股 香港投资者买上/深交所A股 |
公司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公司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未实名认证,暂不按持股期限差别征税) |
(4)转让北交所/新三板股票(中小企业股票市场)
原始股/流通股及其孳生的股票 | 财产转让所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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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始股/非流通股及其孳生的股票 | 暂免征收 |
第六节 征收管理
1、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身份证号;无身份证号的,税局给识别号
2、自行申报纳税
(1)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①取得多个综合所得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次年的3.1-6.30内汇算清缴
a、从2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扣除项目后>6w的
b、取得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1/多项的+年收入额减扣除项目后>6w的
c、预缴税额<应纳税额的
d、纳税人申请退税
②取得应税所得(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按年计算的,在月度/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次年3.31前汇算清缴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的
a、居民个人:次年的3.1-6.30内办理汇算清缴
b、非居民个人:取得前4个所得的,次年6.30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税务局申报纳税
tip:6.30前永久离境的,离境前需办理纳税申报
④取得境外所得的
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⑥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2)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①年度应退/补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免税收入-减除费用6w-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公益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②已依法预缴,之后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a、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12w的
b、汇算需补税额≤400的
c、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d、符合退税但不申请退税的
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a、已缴税额>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b、综合所得收入全年>12w+汇算需补税额>400的
3、反避税规定
(1)企业避税方法
①资本弱化管理:税务机关评估调查关联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方法
计算关联债资比: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②转让定价:交易净利润法(如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
③避税港避税
(2)特别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特定避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①有下列情形的需进行纳税调增:
a、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关联方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的
b、居民个人、企业控制/共同控制的、设立在税负偏低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减少分配
c、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以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
②调整方法(略)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减少分配的利润,视为股息计入所得
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③年度利润总额<500w
4、境外所得税抵免管理
①3.1-6.30申报;申报地为任职单位所在地,若无无选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②当年境外缴纳所得税未抵免的,不超过5年的可以追溯到当年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