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公告作为服务商和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 “主协议”)的附件。 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 版、02 版……”进行标识。
2.本公告中约定的政策适用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了的软硬件服务,对接客户参与支付宝加油团购券业务,服务商可获得支付宝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有效期结束后所产生交易的业务协作费计算规则、费率标准等,由支付宝通过开放平台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二、定义
1. 加油团购券:【加油团购券是指由支付宝与签约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支付宝发行的,可在签约加油站内核销加油的电子代金券】。
2.有效交易: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均指政策有效期内用户购买加油团购券后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在客户处核销产生的当面付交易。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部分退款交易的已退款部分交易。
(2)风险交易,包括且不限于作弊、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含支付宝有权单方对风险交易做出判定)。
(3)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经向其他支付宝合作伙伴支付了业务协作费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4)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6)服务商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与服务商发展或运营的客户支付宝账户相同的,则该客户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属于有效交易。
(7)如客户因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客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8)其他支付宝认为的违法违约交易或无效交易。
3.客户:经支付宝确认的、由服务商提供软硬件服务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服务,使客户参与支付宝加油团购券业务。
三、服务商业务协作费规则
1.服务商的工作内容
(1)服务商负责目标城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排查,梳理并向支付宝提供目标城市的民营外资加油站的数量、位置、规模、接入情况和系统情况等,具体信息格式及要求以支付宝要求为准,服务商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目标城市以支付宝确定的为准。
(2)服务商负责目标城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地图标点,筛选目标站点。
(3)服务商负责寻找和拓展目标城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服务商。
(4)服务商负责拓展和对接成品油销售企业系统,使其参与支付宝加油团购券业务。服务商承诺已取得客户的授权,并保证客户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提供的油品信息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服务商保证本方案项下发放的加油团购券真实有效,因团购券无法核销等与用户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由服务商自行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5)服务商负责目标城市民营外资加油站的物料铺设,以及加油站员工培训、加油站咨询、用户电话咨询等线下运营活动执行。物料内容和形式以支付宝提供的为准,由服务商制作并铺设,应符合支付宝要求的物料铺设规范,保证签约加油站都能覆盖。
(6)服务商负责目标城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系统对接、城市聚合页的线上运营等。
2.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本方案约定的服务,在满足本方案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服务商可获得的业务协作费按照有效交易的交易金额的0.6%结算,加油券核销数量按自然月计算,每一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交易金额为用户购买支付宝加油团购券所产生并核销实际使用的有效交易金额,即:交易金额=有效核销使用的加油券实际售卖金额,实际售卖金额=券面额券折扣率)
四、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1.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主协议要求持续为客户提供软硬件系统对接等相关技术开发、运维服务。
(2)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3)客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本方案第二条约定的“有效交易”的定义。
(4)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产品所产生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2.如同一客户存在多个服务商的,支付宝以合作成品油销售企业授权的服务商作为券团购业务的服务商,可享受团购券业务协作费。
3.支付宝可为服务商设定业务目标,如服务商未完成业务目标,则支付宝可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或扣除部分业务协作费。具体业务目标及扣罚规则,以后续政策公告最新公布为准。
4.服务商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任何方式,将支付宝的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客户,供其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户网站或客户 APP ),否则支付宝有权中止或终止主协议,并不向服务商支付业务协作费。
5.就同一客户的同一笔交易,服务商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五、结算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 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约定执行。
六、其他
1.本奖励方案公告为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约的《业务协作协议》(简称主协议)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奖励方案与主协议有差异的,以本奖励方案公告为准。
2.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3.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
4.客户数量、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售卖数量、核销数量等数据,以支付宝公司的系统记录及计算口径为准。
5.服务商还应遵守开放平台展示的其他服务商规则。
6.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发现或知晓支付宝或其工作人员的任何不合规、有悖廉洁行为,服务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可进行举报,举报邮箱:【lianzheng@alipay.com】。
7.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
*七、公告修改
支付宝可根据主协议约定对本奖励方案进行调整,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方案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业务协作费方案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奖励方案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如服务商对上述方案若有任何问题,请随时拨打支付宝商家服务热线9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