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医院行业服务商协作费奖励方案公告 (2021年01版)
一、总则
1、本公告作为服务商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2、本公告中约定的政策适用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于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了支付软硬件系统的对接与维护服务,针对用户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支付满足相关有效条件,服务商可获得支付宝支付的业务协作费。
二、协作背景说明
1、支付宝医疗支付服务是支付宝与医疗保障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合作,支持参保人通过支付宝客户端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实现参保人在医院场景完成医保支付功能。
三、术语与定义
1、服务商,是指为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提供其所属行业的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并与支付宝签署本协议的合作单位。
2、医保机构/医疗机构,上下文或称客户,特指医疗保障相关单位或医院等医疗机构。
3、协作奖励金:是指为奖励服务商为医保机构或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经支付宝审核后向服务商支付的相关费用,或统称“业务协作费”。
四、业务协作方案
支付宝行业服务商协作费奖励政策为医院线下自助机场景医保电子凭证功能接入: 服务商为医疗机构在线下自助机提供的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且
1、医院等级类型:针对三级、二级医院,医院等级以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入口等级为准。
2、验收要求:验收方式为视频验收,按照支付宝提供的标准UI规范推荐使用支付宝,其中视频录制及要求标准如下:
(1)录制标准:①从自助机首页开始拍摄②选择挂号/缴费进入医保支付③通过支付宝上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完成医保支付(若有自费部分用支付宝完成自费支付)④自助机支付成功凭条⑤手机支付宝支付成功账单详情页
(2)验收标准:①医保电子凭证独立渠道入口②医保电子凭证入口增加提示“推荐使用支付宝”或“支付宝刷医保”等角标提示③等待用户扫码(主扫/被扫)界面需要有用户使用支付宝医保电子凭证流程引导图(必须验收项)④三级医院(完成5台设备一镜视频拍摄,其中一台需按照上述录制标准完成全流程业务功能录制,其余4台拍摄推荐使用支付宝的功能引导页界面)、二级医院(完成3台设备一镜视频拍摄,其中一台需按照上述录制标准完成全流程业务功能录制,其余2台拍摄推荐使用支付宝的功能引导页界面)
3、服务商需保障业务正常上线运营工作。
4、针对同一家医院,同一个服务商最多只可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5、政策价格:城市分级参考本政策内容第八条,【城市分三档(1、1.5线城市为第一档、2线城市为第二档、3,4,5线城市为第三档),第一档系数1,第二档0.9,第三档0.8),三级医院4万/家城市系数、二级医院3万/家城市系数】
6、在2021年1月1号之前享受过过自助机接入政策激励的医院,同一家服务商在2021年1-12月份满足本次新政策要求后,可支持差额激励,如某服务商接入第一档城市,某xx三级医院,在2020年12月获得过业务激励2.5万,在2021年1月份满足新政策要求后,则另外激励4万1系数-2.5万=1.5万元,二级医院激励类似此计算方法。
7、服务商有义务持续对医院本次政策内容提供运营服务,其中医保电子凭证支付功能,按照支付宝UI规范上线的推荐使用支付宝的功能引导页自上线日开始需保留至少6个月,自上线6个月期间内,支付宝会不定期线下抽查,若发现推荐使用支付宝的功能引导页被下线,支付宝有权不仅限于停止服务商合作或在后续合作激励中扣除当次激励费用等。
8、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因机构政策因素导致的接口升级或调整(如地方医保局接口调整或当地政府健康码支持医保支付)需做相应的接口开发和功能完善及系统维护工作,保障用户功能可用及满足机构、支付宝的要求。
五、协作方案特别约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服务商方可获得相应费用:
(1)服务商是否可获得相应费用,最终以支付宝是否提供返佣账单为准。
(2)服务商需严格按照支付宝验收规范和要求,口径以支付宝为准。
六、结算方式:
1、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务:
(1)在账单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宝会将该账单中应结算协作费金额的70%先行结算给服务商。
(2)在服务商向支付宝全额提供该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对应的合格发票后,支付宝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应结算金额结算给服务商。
2、若服务商连续4个月未能足额提供合格发票,视为服务商未提供合格发票,则:
(1)支付宝有权中止上述第1条约定的“快速付款”服务。
(2)支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承担未开票给支付宝造成的税费资损(等额于单份账单应结算金额的32%),并直接从服务商后续的未结算账单中予以扣除。
3、若服务商的单份月度账单应结算协作费金额小于3000元,对应协作费结算仍按服务商与支付宝签署的主协议约定执行。
4、发票开具按“服务商平台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执行,参照链接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七、政策变更
支付宝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主协议约定对本公告进行调整,通过“2021年01版、2021年02版……”进行标识,并通过公告专区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服务商理解并同意该方案动态调整可能导致服务商在不同的时期或阶段所获得业务协作费的差异,服务商需密切关注上述渠道关于业务协作费方案和通知情况。服务商如对本公告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主协议;服务商如继续开展业务协作,则视为同意变更后的内容。
八、城市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