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1 招标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参考行业内的常规做法编制而成。招投标是实施采购的一种常见形式。
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有如下权力。
(1)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 自主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
(4) 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 招标人的义务

招标人有如下义务。
(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4.4.2 招标代理机构

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专业机构,属于中介服务组织。它的招标代理资格需经国家招标投标主管机关的严格认证

2.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分别如下。

1)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1) 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2)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
(3) 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

2) 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1)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2) 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3) 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14.4.3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4.4.4 招投标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程序如下。
(1)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 投标人投标。
(4) 开标
(5) 评标
(6) 确定中标人
(7) 订立合同


14.4.5 投标

(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4.4.6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与专家资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来确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
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 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