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摘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
  •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
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 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