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定制机构与适用范围划分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合作。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国际电信联盟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分为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部门(ITU-T)、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通信部门和国际电信联盟电信发展部门,其中标准化部门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国际 Web 联盟(W3C) 一个国际性行业联盟,可以为全球的开发商和用户提供重点关千万维网 (World Wide Web)规范方面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如下儿个领域:用户接口领域主要包括文档对象模型 (DOM)、图形 (SVG 、 Web 、 CGM)、超文本标志语言 (HTML) 、数学、移动访问、样式单 CCSS 、 XSL) 、同步多媒体、电视和 Web、音频浏览器;技术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元数据、隐私、 xml 数字签名;文档领域,超文本传输协议、 Web特征、 xml 语言; Web 访问领域主要开展通过技术、指南和工具实现 Web 上的资源可访问性研究。
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s 这是世界最大的专业性学会。
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行业标准 特定某个行业领域标准,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区域/地方标准 适用于某地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企业标准 企业内部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21.1 法和法律、法律体系

  •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道德不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公民自己约束自我行为的一组规范。
  •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行为准则。一般地说,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均属无效。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辅之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由 7 个法律部分、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

    7个法律部分是: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法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6.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层次是指:

  8. 法律

  9. 行政法规
  10. 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上,三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

21.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

  •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是当代世界上两大主要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系涉及历史、文化、信仰立场、社会背景等,从本质到理念上均有较大差别。
  • 大陆法系(Civil Law) ,又名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十二世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在意大利被重新发现,由于其法律体系较之当时欧洲诸领主国家的习惯法更加完备,于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上被纷纷效法,史称“罗马法复兴“,在与基督教文明与商业文明等渐渐融合后,形成了今天大陆法系的雏形。此为大陆法系的由来,故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 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传统,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尽的成文法强调法典必须完整,以致每一个法律范畴每一个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大陆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逻辑推理,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

    英美法系(Common Law)

  •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因其起源,又称之为不成文法系。同大陆法系偏重于法典相比,英美法系在司法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即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的基本原则。而这种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法律规范的判例法(Case Law)不被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承认的,最多只具有辅助参考价值。好像法律是被逐渐累积起来,而无须经过立法机关

  • 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开放性的特点。在审判时,更注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陪审团制度。下级法庭必须遵从上级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级的法官判例没有必然约束力,但一般会互相参考。
  • 在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法律制度与理论的发展实质上靠的是一个个案例的推动。因此,我们看英美等地的判决,法官陪审团律师之间博弈都极为精彩,而往往一个史无先例的判决产生后,都为后世相同情况的判决提供了依据。
  • 由于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容易成为中国、日本等后进国家效仿的对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体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
  • 法律的出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并不是对立的,现在也多有交流和融合

    21.3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
    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
    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21.4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

  • 在我国,按照法律的制定形式可以将法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1.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由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颁布。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其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形式。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方式公布。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
  3.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4. 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

    21.5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特殊情况处理有以下处理原则: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不一致 裁决
法律之间同一事项新的旧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一般规定旧的特殊规定 制定机构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 如果是地方性法规国务院
如果是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不一致 国务院

21.6 标准和标准化常识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 国标
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 国标/推荐
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 国标/指导
国军标 GJB——国军
GB/T 17451·1998 技术制图图样画法视图
GB/T 17451 1998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
标准代号 年代 引导要素(肩标题) 主体要素(主标题) 补充要素(副标题)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GB/T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 GB/Z国军标代号为 GJB,例如:GJB/Z9001·2001(国防科工委发布)。
  1. 标准名称的构成

标准名称由几个尽可能短的独立要素,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和4位数的年代4个要素构成。

  • (1)引导要素(肩标题):表示标准隶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类别,即标准化对象所属的技术领域范围
  • (2)主体要素(主标题):表示在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所讨论的主题,即标准化的对象
  • (3)补充要素(副标题):表示标准化对象具体的技术特征
  • (4)年代4位数表示该标准发布的年代

构成标准名称的四要素,是按从一般到具体排列的。各要素间既相互独立和补充,而内容又不重复和交叉。例如:
GB/T 17451·1998 技术制图图样画法视图
其中,GB/T 17451为标准代号,“技术制图”为引导要素(肩标题),“图样画法”为主体要素(主标题),“视图”为补充要素(副标题)1998为发布的年代
每个标准必须主体要素,即标准的主标题不能省略
又称标龄。由于我国情况不同,标准有效期也不同。以ISO标准为例,该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21.7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技术标准和规范

21.7.1 法律法规

1. 合同法

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中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一百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它规范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

4. 著作权法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适用范围、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法也规范了涉及著作权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活动,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21.7.2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常用的技术标准

1. 基础标准

(1)《GB/T 11457-2006 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本标准定义软件工程领域中通用的术语,适用千软件开发、使用维护、科研、教学和出版等方面。
(2) 《GB/T 1526-1989 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规定》,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5807-1985 。
(3) 《GB/T 14085-1993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包括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配置图中所使用的图形符号及其约定。本标准中包含的图形符号是用来表示计算机系统配置的主要硬件部件。

2. 开发标准

(1) 《GB/T 8566-2007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本标准给出了软件完整生存周期中所涉及的各个过程的一个完整集合,并允许读者根据自己项目的实际对这些过程进行剪裁,本标准提供了一个公共框架,该框架涵盖软件生存周期:从概念形成直到退役,并包括用千获取和供应软件产品及服务的各个过程。此外,该框架可用来控制和改进这些工程。本标准替代 GB/T 8566-2001,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 12207: 1995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和 ISO/IEC 12207: 1995/Amd.l:2002 以及 ISO/IEC 12207:1995/Amd.2: 2004 (英文版)。
(2)《GB/T 15853-1995 软件支持环境》。本标准规定了软件支持环境的基本要求,软件开发支持环境的内容及实现方法,以及对支持部门支持能力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千软件支持环境的设计、建立、管理和评价。
(3)《GB/T 14079-1993 软件维护指南》。本标准描述软件维护的内容和类型、维护过程及维护的控制和改进。

3. 文档标准

(1) 《GB/T 16680-1996 信息技术 软件文档管理指南》。在软件的整个生命期都要求编制文档,文档是管理项目和软件的基础,本标准描述如何编制文档,文档编制有哪些编制和指南,如何制定文档编制计划,如何确定文档管理的各个过程,以及文档管理需要哪些资源。
(2)《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本标准给出了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典型的文件的编制指导。
(3) 《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规范》。本标准给出了软件项目开发过程中编制软件需求说明书的详细指导。替代 GB/T 9385-1988 。

4. 管理标准

(1)《GB/T 12505-1990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在制定软件配置管理计划时应该遵循的统一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千软件特别是重要软件的配置管理计划的制订工作。对千非重要软件或已开发好的软件,可以采用本规范规定的要求的子集。
(2) 《GB/T 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在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时应该遵循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3) 《GB/T 14394-2008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与可维护性管理》。本标准千 2008 年 7月 18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在其生存周期内如何选择适当的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要素,并指导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大纲的制订与实施。
(4) 《GB/T 16260.1-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它包括如下部分。
• GB/T 16260.1-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一部分:质量模型。
• GB/T 16260.2-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二部分:外部度量。
• GB/T 16260.3-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三部分:内部度量。
• GB/T 16260.4-2006 软件工程产品质量第四部分:使用质量的度量。
本系列标准描述了如何使用质量特性来评价软件质量,替代 GB/T 16260-2002 。

5. 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涉及的其他标准

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不仅包括软件,还包括数据库、网络、设备和机房等。除上述国家标准之外,还有事实上的技术标准等。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还应该熟悉和了解机房建设标准和综合布线标准等相应的标准。